拆遷房屋安置補償糾紛執行2025,拆遷款或者拆遷補助能被執行嗎,拆遷款或者拆遷補助能被執行。在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獲得的拆遷款或拆遷補助屬于其合法財產。如果被拆遷人拒不履行生效的裁判文書,則其債權人可以根據勝訴的裁判文書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拆遷款或者拆遷補助能被執行。在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獲得的拆遷款或拆遷補助屬于其合法財產。如果被拆遷人拒不履行生效的裁判文書,則其債權人可以根據勝訴的裁判文書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受理執行申請后,會依法審查并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一、拆遷款或拆遷補助的執行條件
存在生效的裁判文書:債權人必須持有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書,作為申請執行的依據。
被拆遷人拒不履行:被拆遷人在履行期未履行裁判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債權人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拆遷款或補助屬于可執行財產:被拆遷人獲得的拆遷款或拆遷補助不屬于法律禁止執行的財產范圍,因此可以被執行。
二、執行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及解決方案
被拆遷人提出異議:如果被拆遷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法院會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審查,并作出相應裁定。
被拆遷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如果被拆遷人的拆遷款或拆遷補助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執行被拆遷人的其他合法財產。
涉及第三人權益:如果拆遷款或拆遷補助的發放涉及第三人的權益,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會依法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拆遷款或拆遷補助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被執行的。債權人在申請執行時應提供充分的證據材料,并遵循法定程序進行申請。同時,被拆遷人也應依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強制拆遷補償款能執行。強制拆遷補償款屬于被執行人的合法財產,被拆遷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押、凍結其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補償款項予以執行。【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法律分析:理論上不能。
政策上享受過動遷補償安置的戶口,是不能再次享受動遷補償安置的,但是理論和實際操作上可能會有出入。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可以被法院強制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一、拆遷房屋補償費由誰發放1、拆遷房屋補償費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發放。補償包括房屋補償費和房屋裝修費、安置費和搬遷費、困難補助費和獎勵費、家電移機費和非住宅房屋營運損失費。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二、拆遷補償流程有哪些拆遷補償流程如下:1、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拆遷范圍后,通知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政府機關;2、區、縣政府機關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控制居民常住戶口的遷入,停止辦理居民常住戶口分戶手續;3、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4、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5、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就拆遷事項的權利義務,如補償形式、金額、應安置人口、應安置面積、安置地點、層次、搬遷過渡形式、期限、違約責任等作明確規定。
法律分析:可以被執行,被執行人因房屋被強制拆遷獲得補償款的,如拒不履行執行通知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獲得的補償款進行征收,用于履行法律文書范圍內確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七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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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司法解釋,拆遷補償安置爭議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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