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是否可以選擇房屋征收補償方式2025,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選擇哪些方式進行補償,法律分析: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
法律分析: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是可以的;
房屋征收時,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所有人進行征收補償,而房屋征收補償方式究竟是選擇以房換房還是選擇作價補償,我們認為應當是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人的自由,征收部門沒有強制決定征收補償方式的權利。
房屋征收補償方式,是指拆遷人通過怎樣的方式來補償因為拆遷給被拆遷人造成的財產權益的損失。拆遷補償的方式包括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貨幣補償是指被拆遷人放棄被拆房屋的產權,由拆遷人以市場評估的價格為標準,對被拆遷人進行貨幣形式的補償。產權置換是指拆遷人用自己建造或者購買的產權房屋與被拆遷房屋進行調換產權,并按照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算調換差價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有拆遷補償方式選擇權的是被拆遷人,被拆遷人可以在對自己有利的前提下選擇使用貨幣補償或產權置換的方式。
如果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置換的,那么按照被征收人的要求,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置換的房屋,一般來說,在征收補償方案中,就會有相應的內容。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與原有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往往并不一樣,所以當市、縣人民政府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時,應當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如果被征收房屋價值大于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那么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補足差價。如果被征收房屋價值小于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那么被征收人應當補足差價。
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因征收補償金額、補償方式等原因不能達成征收補償協議時,被征收人既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如果被征收人選擇了行政復議,而對行政復議結果仍然不服,有權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綜合上面所說的,房屋征收一般是必須要有補償的決定書才能算是進行合法的征收,而且在征收的過程中還要慎得被征收人的同意才可以實施,所以,一個補償的決定就意味著這個方案是否可以進行下去,從而才能更好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的過程中能選擇房屋征收補償方式嗎
房屋征收時,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所有人進行征收補償,而房屋征收補償方式究竟是選擇以房換房還是選擇作價補償,我們認為應當是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人的自由,征收部門沒有強制決定征收補償方式的權利。
房屋征收補償方式,是指拆遷人通過怎樣的方式來補償因為拆遷給被拆遷人造成的財產權益的損失。拆遷補償的方式包括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貨幣補償是指被拆遷入放棄被拆除房屋的產權,由拆遷入以市場評估的價格為標準,對被拆遷人進行貨幣形式的補償。產權調換是指拆遷人用自己建造或者購買的產權房屋與被拆遷房屋進行調換產權,并按照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算調換差價的行為。
首先,房屋征收補償方式有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兩種。目前,房屋征收的補償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產權調換。
即我們通常所說的以房換房。這種補償方式有利于賀某保護自己的房屋產權,特別是像賀某這種需要繼續住在征收地區的住戶,以房換房更有實際意義。但是產權調換在有些情況下也是難以適用的,比如房地產公司確實已無可調換的房屋。
二是作價補償。
作價補償時,征收部門必須先對被拆除的房屋的面積、區位和用途按照市場房地產行情進行評估,然后再作價補償。這種補償方式可以有效解決征收部門在無房可換時的困難.
三、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
另外,在現實生活中還有一種補償方式,就是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即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補償過程中,對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實行產權調換,另一部分實行作價補償,該方式經雙方協商一致后也可以運用。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包括: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門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門在摸底立項的基礎上對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回收。具體流程包括: 1、進行項目征收立項,并做好項目和前期調查摸底 ;2、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報縣區政府 ;3、對擬征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并公布調查情況 ;4、有關部門對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5、政府部門組織補償方案論證并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6、縣 區政府公布征求意見情況、聽證會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聽證會情況修改情況,并對征收補償方案重新修訂公布,同時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7、縣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經縣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8、公布房屋征收決定,做好房屋征收決定宣傳解釋工作;9、由被征收人選擇征收評估機構 ;10、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在規定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依法送達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11、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12、對于在法定期限內不執行補償決定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選擇的補償方式有哪些
●被征收人是否可以選擇房屋征收補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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