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及補償論文2025,易律師解析:司法裁判尺度統一之辯,【易律師法律資訊二十】司法裁判的尺度強行統一是完全沒有必要的 【案件背景】《裁判文書網》在過去的幾年中,上傳的案例大幅度減少了,引發了相當比例觀眾的不滿意,其中的理由包括應當加大
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文書,裁決書是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根據已查明的事實依法對爭議案件作出裁決的書面文書。判決書是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實體法律關系進行一定裁判制作的文書。 裁決書不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文書,通常是行政機關、仲裁機構包括民商事仲裁、勞動仲裁、人事仲裁機構制作的一種文書,對一定法律權利義務進行一定的裁決。 除了判決書以外,人民法院制作的文書還有調解書,對民事訴訟、行政賠償訴訟進行調解達成的具有執行力的法律文書。 裁定書,對訴訟案件、其他案件進行法律程序上的認定,作出的裁判文書。裁決書是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根據已查明的事實依法對爭議案件作出裁決的書面文書。制作裁決書應做到事實表述要清楚,引用法律、法規和政策準確適當。仲裁裁決書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實重新申請仲裁。實行一次裁決制度,即生效后的裁決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經濟糾紛的最后決定,不得再爭議。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裁決生效后,已是期滿不訴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再爭議。如當事人再起訴,法院可不受理。當事人必須遵照生效裁決的條款和規定的期限自動履行。一方如果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律分析:法院判決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量刑。事實應該就是事情的真實情況,我們稱之為客觀真實。但法律上所講的事實與我們所理解的事實是不同的。法律上講的事實又稱為法律真實,是一種需要證據來證明的事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法律分析:司法的終局性是指法院對認為應由其管轄的所有司法性質的爭議享有最終裁判權。
主要有兩層含義,一是指司法機關和法官作出的判決,除了由上訴法院經過二審程序或再審人民法院經過再審程序依法撤銷的以外,具有終極效力,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得非法撤銷該裁判,終止其效力,即司法裁判的既判力,禁止人們隨意宣告終局裁判無效和擅自加以改動,只能按照法定的程序撤銷該判決,再以新判決加以取代。二是指在解決爭議的諸多方式中,只有司法裁判是終局性的,司法是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任何糾紛的解決,只要走完了司法程序,就再也沒有別的途徑可走了,即解決糾紛的其他裁判形式都不具有司法的這種終局性。這意味著將糾紛轉化為訴訟,建構為受司法規制的法律辯論對象之法律問題后,當事人就要接受司法判決的終局性權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法發〔2020〕35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的意見
為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快推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的意義和應當堅持的原則
1.充分認識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的意義。在審判工作中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是建設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內在要求,是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基本職責,是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的重要保證,是提升司法質量、效率和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事關審判權依法正確行使,事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事關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各級人民法院要把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作為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加快推進執法司法制約監督體系改革和建設的重要內容,通過完善審判工作制度、管理體制和權力運行機制,規范司法行為,統一裁判標準,確保司法公正高效權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2.牢牢把握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應當堅持的原則。
堅持黨對司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確保黨中央決策部署在審判執行工作中不折不扣貫徹落實。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踐行司法為民宗旨,依法維護人民權益、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積極運用司法手段推動保障和改善民生,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切的公共安全、權益保障、公平正義問題,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兼顧國法天理人情,發揮裁判規范引領作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斷增強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獲得感。
堅持憲法法律至上。始終忠于憲法和法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決排除對司法活動的干預。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守法定程序,遵循證據規則,正確適用法律,嚴格規范行使自由裁量權,確保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切實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
堅持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履行好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確保社會大局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職責使命,服務常態化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促進經濟行穩致遠、社會安定和諧。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加大產權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貫徹綠色發展理念,加強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努力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二、加強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工作
3.發揮司法解釋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的重要作用。司法解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職責。對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特別是對法律規定不夠具體明確而使理解執行出現困難、情況變化導致案件處理依據存在不同理解、某一類具體案件裁判尺度不統一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加強調查研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及時制定司法解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或重大疑難問題的司法解釋,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進一步規范司法解釋制定程序,健全調研、立項、起草、論證、審核、發布、清理和廢止機制,完善歸口管理和報備審查機制。
4.加強指導性案例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對全國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具有指導作用,是總結審判經驗、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提高審判質量、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從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中,推薦具有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和確立規則意義的典型案例,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確定,統一發布。指導性案例不直接作為裁判依據援引,但對正在審理的類似案件具有參照效力。進一步健全指導性案例報送、篩選、發布、編纂、評估、應用和清理機制,完善將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轉化為指導性案例工作機制,增強案例指導工作的規范性、針對性、時效性。
5.發揮司法指導性文件和典型案例的指導作用。司法指導性文件、典型案例對于正確適用法律、統一裁判標準、實現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具有指導和調節作用。圍繞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政策與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及時出臺司法指導性文件,為新形勢下人民法院工作提供業務指導和政策指引。針對經濟社會活動中具有典型意義及較大影響的法律問題,或者人民群眾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及時發布典型案例,樹立正確價值導向,傳播正確司法理念,規范司法裁判活動。
三、建立健全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適用問題解決機制
6.建立全國法院法律適用問題專門平臺。最高人民法院建立重大法律適用問題發現與解決機制,加快形成上下貫通、內外結合、系統完備、規范高效的法律適用問題解決體系,及時組織研究和解決各地存在的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問題。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中的咨詢作用,積極開展專家咨詢論證工作,通過組織召開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問題研討會等方式,搭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行業代表等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平臺,總結歸納分歧問題,研究提出參考意見,為審判委員會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提供高質量的輔助和參考。
7.健全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審判委員會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適用分歧解決工作的集體領導和決策機構,最高人民法院各業務部門、審判管理辦公室和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根據法律適用分歧解決工作需要,為審判委員會決策提供服務和決策參考。進一步優化法律適用分歧的申請、立項、審查和研究工作機制,對于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之間存在法律適用分歧或者在審案件作出的裁判結果可能與生效裁判確定的法律適用標準存在分歧的,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的實施辦法》提請解決。
四、完善高級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
8.規范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指導工作。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發布辦案指導文件和參考性案例等方式總結審判經驗、統一裁判標準。各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辦案指導文件、參考性案例應當符合憲法、法律規定,不得與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相沖突。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辦案指導文件、參考性案例長效工作機制,定期組織清理,及時報送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切實解決不同地區法律適用、辦案標準的不合理差異問題。
9.建立高級人民法院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做法,建立本轄區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研究解決本院及轄區內法院案件審理中的法律適用分歧。各中級、基層人民法院發現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問題,經研究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層報高級人民法院,超出高級人民法院轄區范圍的,應當及時報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解決。
五、強化審判組織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的法定職責
10.強化獨任法官、合議庭正確適用法律職責。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充分發揮獨任法官、合議庭等審判組織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中的基礎作用。獨任法官、合議庭應當嚴格遵守司法程序,遵循證據規則,正確運用法律解釋方法,最大限度降低裁量風險,避免法律適用分歧。發現將要作出的裁判與其他同類案件裁判不一致的,應當及時提請專業法官會議研究。合議庭應當將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情況納入案件評議內容,健全完善評議規則,確保合議庭成員平等行
司法的終局性是指法院對認為應由其管轄的所有司法性質的爭議享有最終裁判權。
主要有兩層含義,一是指司法機關和法官作出的判決,除了由上訴法院經過二審程序或再審人民法院經過再審程序依法撤銷的以外,具有終極效力,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得非法撤銷該裁判,終止其效力,即司法裁判的既判力,禁止人們隨意宣告終局裁判無效和擅自加以改動,只能按照法定的程序撤銷該判決,再以新判決加以取代。二是指在解決爭議的諸多方式中,只有司法裁判是終局性的,司法是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任何糾紛的解決,只要走完了司法程序,就再也沒有別的途徑可走了,即解決糾紛的其他裁判形式都不具有司法的這種終局性。這意味著將糾紛轉化為訴訟,建構為受司法規制的法律辯論對象之法律問題后,當事人就要接受司法判決的終局性權威。
一、再審的法定事由是?
第一,絕對再審事由,是指只要存在法定的程序違法事由,人民法院即可以啟動再審程序,而無需另行審查該程序瑕疵是否可能影響案件的判決結果。主要有:1)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規則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法官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相對再審事由,人民法院必須在認定存在程序瑕疵的基礎上,再對該瑕疵是否可能影響判決結果進行審查,只有認定兩者之間確實存在因果關系,才能啟動再審程序。主要是指“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
實體性再審事由,是指裁判依據存有重大瑕疵。此類事由的設定體現了民事訴訟追求實體公正的理念。其又可以分為:第一,事實上的事由。第二,法律上的事由。
二、二審裁定和判決的效力有哪些
裁定和判決是終局的。當事人如認為二審裁判有錯誤,只能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法院申請再審,而不能再對二審裁定或判決提出上訴。同時,當事人也不能再就同一個訴訟標的,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對于二審裁定和判決,義務人應自覺履行,如果不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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