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土地征用的程序及補償2025,內蒙古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是什么,區片I征地區片綜合地價9.18萬元/畝 區片II征地區片綜合地價7.59萬元/畝 區片III征地區片綜合地價6.45萬元/畝 區片IV征地區片綜合地價5.72萬元/畝 區片V
區片I征地區片綜合地價9.18萬元/畝 區片II征地區片綜合地價7.59萬元/畝 區片III征地區片綜合地價6.45萬元/畝 區片IV征地區片綜合地價5.72萬元/畝 區片V征地區片綜合地價5.29萬元/畝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終以省政府批準公布的標準為準。
近年來,我國大力開發內蒙古等偏遠地區,因此大量的征收土地,對于征收的土地是有一定的補償的,對于征地的補償主要是政府從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的,為人民著想。那么到底內蒙古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是什么呢?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下。
一、內蒙古土地征用補償標準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含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其中,土地補償費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40%,安置補助費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60%。
每個區片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分別是:
區片I征地區片綜合地價9.18萬元/畝; 區片II征地區片綜合地價7.59萬元/畝; 區片III征地區片綜合地價6.45萬元/畝;
區片IV征地區片綜合地價5.72萬元/畝; 區片V征地區片綜合地價5.29萬元/畝;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終以省政府批準公布的標準為準。
二、青苗補償費標準
1、地 一類 1600元/畝(指大棚菜地); 二類 1400元/畝(指專業蔬菜基地); 三類
1200元/畝(指無灌溉設施,不能常年種植,產量不高的菜地)。
2、地 一類 1100元/畝(指灌溉水田); 二類 1000元/畝(指望天田和水澆地); 三類 900元/畝(指旱地)。
3、園 一類 3000元/畝(種植在5年以上); 二類 2500元/畝(種植在3-5年); 三類2000元/畝(種植在3年以下)。
4、地 1200元/畝(包括竹林和苗圃)。
5、塘 精養1600元/畝; 一般1100元/畝; 放養超過2年的不予補償; 水塘(藺草、藕、菱)1100元/畝。
三、執行本標準的有關說明
1、征地補償標準自2008年5月1日起實行,其中,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經省政府批準公布后,統一執行省政府批準的征地綜合區片地價。
2、家、省、市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的補償標準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市政府可實時對本標準進行調整修訂。
4、縣應運用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成果,盡快制定出臺新的征地補償標準。
5、標準執行中的問題由合肥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四、辦理審批手續
1、請征地單位按照征地報批要求準備報件,向市國土資源部門申報。申請征地單位指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以及可以按劃撥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的項目建設單位。
2、征地事務機構會同區勞動保障部門、擬征土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展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涉及農業人口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調查,調查結果需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統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共同確認。
3、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勞動保障部門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和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障意見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組織聽證。
4、國土資源部門編制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征地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后上報審批;
5、據建設用地報批繳費通知,市財政部門負責轉付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申請征地單位轉付其它報批稅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內蒙古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是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制定的,更加符合當地的發展需求。經濟越發達的地方,征地的補償比較高,并且內蒙古的土地面積較大,所以其土地征地補償相比其他地方來說較低。土地征用補償一般是政府的財務部負責的,如果要申請征地的話,也要得到相關部門的認可。
內蒙古征地給多少錢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法律分析:內蒙古征地補償新標準是每畝地67860元到36500元。占用耕地一年按該地類年產值的2倍補償,占用二年的按該地類年產值的3倍補償。土地補償費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屬于農民集體資產,應當用于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等非生產性開支。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每畝地1000元—4500元,具體按被占用耕地的等級標準執行。
一般耕地:一等地3000元/畝,二等地2000元/畝,三等地1000元/畝;
基本農田:一等地4500元/畝,二等地3000元/畝,三等地1500元/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并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一、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是怎樣的1、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如下:(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二、對征地補償不滿的解決辦法是什么1、一般情況下,如果對征地補償不滿意,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協調;2、如果協調不成功的,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進行裁決;3、如果是非正常征地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資料至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4、對土地征收補償不滿,現階段農民可運用土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機制,解決土地補償標準爭議。
法律分析:征收耕地平均每畝補償五點三萬元。征收基本農田平均每畝補償五點八萬元。征收林地及其它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十三點八萬元。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十三點六萬元。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二點一萬元。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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