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征收需要本人簽字確認嗎2025,農村土地征收需要本人簽字確認嗎,法律主觀:一、農村土地征用須本人同意嗎農村征地是要經過農戶同意的,但至于是否為每家每戶,則要根據征地類型來看。(一)征收農民的承包地、宅基地承包地和宅基地是具體到戶的農
一、農村土地征用須本人同意嗎
農村征地是要經過農戶同意的,但至于是否為每家每戶,則要根據征地類型來看。
(一)征收農民的承包地、宅基地
承包地和宅基地是具體到戶的農村集體土地,因此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按照正規的征收程序,是需要向被征地村的農村下發“征地告知書”,在農戶們都知道有征地這回事兒之后,國土單位就要開始對要征收的地塊進行調查,然后根據調查結果制定具體的“征地補償方案”。
注意,到了這一步,就需要農戶的同意了,如果農戶對于征地補償的標準感到不滿意,可以在征地補償方案下發之后的5個工作日內要求召開“聽證會”來就補償標準進行協商,協商至征地方和農戶方都滿意之后就要農戶簽訂征地協議,然后就可以審批實施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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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其他農村集體土地
如果是其他類型的農村集體土地,則一般是不需要征得每一位農戶的同意的,而是要召開村民代表大會來討論商議補償標準的合理性。其他流程和普通征地流程差不多。
二、土地所有權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土地所有權是一項專有權,其權利主體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或農民集體,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
(二)交易的限制性。《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顯然,土地所有權的買賣、贈與、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投資,均屬非法,在民法上應視作無效。
(三)權屬的穩定性。由于主體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國的土地所有權處于高度穩定的狀態。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的土地實行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權的歸屬狀態不能改變。
(四)權能的分離性。土地所有權包括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是一種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在土地所有權高度穩定的情況下,為實現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使之成為一種相對獨立的物權形態并且能夠交易。因此,現代物權法觀念已由近代物權法的以"所有為中心"轉化為以"利用為中心"。
(五)土地所有權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權的壟斷性,就是說一塊土地只能有一個所有者,不能同時有多個所有者。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權的前提是,一些人壟斷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從自己個人意志的領域"。
(六)土地所有權的追及力。土地為他人非法占有時,無論轉入何人或何單位控制,所有權人都可以向他主張權利。
三、土地所有權如何取得
(一)承繼。新中國成立后,舊中國的國有土地就當然地成為新中國的國有土地。
(二)沒收。我國以沒收的方式取得國家土地所有權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建國之初,1949年9月,我國頒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其中規定“沒收官僚資本歸人民的國家所有”。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布《關于沒收戰犯、漢*、官僚資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財產的指示》,規定對戰犯、漢*、官僚資本家和反革命分子的財產予以沒收。二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集體經濟組織違法使用其所有的土地的,國家依法予以沒收。
(三)國有化。新中國成立后,國家通過兩次土地國有化的法令取得了一些原不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一是1950年6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定:“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鹽田及湖、沼河、港等,均為國家所有。”二是198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從而將城市中原來不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全部收歸國家所有。
(四)征用。指國家為了建設的需要,將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為國家所有。隨著我國經濟的進步和城市化的發展,征用已成為現在和將來國家取得土地所有權的主要方式。國家對集體土地進行征用必須堅持兩項原則:首先,必須是國家建設確有需要,不能隨意濫征土地;其次,必須給予合理補償。
農村土地征用是否需要本人同意,關鍵在于土地的類型是什么,若是承包地或宅基地,那么就需要本人的同意,其他土地征用不需要。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確實要尊重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確認權和對補償安置方案的異議權,以及依法獲得補償安置的權利。具體來講,知情權就是對征地的原因、用途、范圍以及補償安置的方案等事項應當被告知的權利,一般來講需要政府發布公告來保障。確認權就是被征地農民有對自己被征土地的地類、面積以及地上物的種類數量在調查文件上進行簽字確認的權利,在這個環節上是需要每家每戶簽字的。
一、農村城鎮化征收土地的程序是什么?
1、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交通、林業部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各市動遷辦公室共同確認。
3、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補償標準,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并將協議作為征地報件必備件附征地卷一同上報。
5、公開征地批準事項。經依法批準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省國土資源廳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征地批準事項。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組公告征地批準事項。
6、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政府批準后應按法律規定的時限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時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協同農業、民政等有關部門對被征地集體組織內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二、集體土地的征收程序有哪些
1、發布征地公告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圍內發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該點要注意公告的發布主體,只有上述規定的機關單位才有權發布。在實際的拆遷中,后期因公告主體不合格而引起的訴訟也有很多現實案件,這是被征收拆遷人要尤為關注的點。
2、征詢村民意見,組織聽證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所在的鄉鎮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內容征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并協調解決。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應告知被征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并依法組織聽證。國土資源局應將村民對征收土地的意見和聽證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發表個人意見,要求聽證是公民很重要的政治權利,尤其是在拆遷中,被征收拆遷人更應該著重行使權利。很多農民因為不知道或是不注重聽證的權利,才讓自己的房屋上利益糊里糊涂被侵占了。
3、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征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規格等,并由國土資源局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后簽字。國土資源局應將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這里就開始涉及到被征收拆遷農民要簽字的地方了。對于土地及其地上符著物的登記是對后期確定拆遷補償的一個重要參考,這個環節農民在簽字的時候一定要慎重,一定要保證所登記造冊的每一個字都與事實相符,切記不要出現“空白協議”的情況。
4、擬訂“一書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征詢、聽證、調查、登記情況,按照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訂“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并組卷向有批準權的機關報批。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繳納耕地占用稅。農村征地補償標準要求: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確實要尊重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確認權和對補償安置方案的異議權,以及依法獲得補償安置的權利。具體來講,知情權就是對征地的原因、用途、范圍以及補償安置的方案等事項應當被告知的權利,一般來講需要政府發布公告來保障。確認權就是被征地農民有對自己被征土地的地類、面積以及地上物的種類數量在調查文件上進行簽字確認的權利,在這個環節上是需要每家每戶簽字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繳納耕地占用稅。農村征地補償標準要求: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法律分析:戶主能夠代表全家簽字。現在我國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職責制,戶主代表全戶與發包方村委會簽土地承包合同,在土地流轉或征收經過中,戶主有權力代表全家簽屬土地流轉合同或征收賠償合同。如果還未實施征收,你能夠向征收方提議異議,征收方應充足聽取你的借口后再做出決定。如果已經實施征收,你認為權益受到侵害,只能向戶主主張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法律分析:征收農村土地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但一般來說不需要經每家每戶簽字同意,但是存在征詢村民意見的程序。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征收,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征收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本文介紹了農村土地征收時需要被征地農民本人簽字確認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流程。征地安置補償的流程包括征地告知、現狀調查及確認、征詢意見、組織征地聽證、征地材料的組織、審核及上報、征地的審核和報批、發布征收土地公告、辦理補償登記、擬定和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以及實施征地、交付土地等環節。
法律分析
農村土地征收時,確實需要被征地農民本人簽字確認。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必須尊重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確認權,以及對補償安置方案的異議權,以及依法獲得補償安置的權利。具體來講,知情權就是對征地的原因、用途、范圍以及補償安置的方案等事項應當被告知的權利,一般來講需要政府發布公告來保障。確認權就是被征地農民有對自己被征土地的地類、面積以及地上物的種類數量在調查文件上進行簽字確認的權利,在這個環節上是需要每家每戶簽字的。
二、征地安置補償的流程是怎樣的
1、征地告知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
2、現狀調查及確認
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3、征詢意見,組織征地聽證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4、征地材料的組織、審核及上報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征地情況調查結果和市縣人民政府擬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安置方案,以及建設項目的相關材料,依法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經過縣級人民政府初步審核同意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報批。
5、征地的審核和報批
市縣人民政府上報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部門受理,并進行審核。凡是征地材料齊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補償標準符合法律規定、安置方案已經確認,市縣人民政府已經出具說明材料的,報請省級人民政府審批。須報國務院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后報請國務院批準。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將征地材料報送國土資源部審查。征地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國土資源部或省級國土資源部門下發征地批準文件。
6、發布征收土地公告
經依法批準征地項目后,市縣人民政府和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發布征收土地公告。
7、辦理補償登記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8、擬定和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對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地上附著物等進行進一步核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9、舉行聽證
為確保被征地農民權利的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10、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滿當事人無異議或者根據有關要求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完善后,將征求意見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1、實施征地、交付土地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及時依法組織落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事宜,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費用及時足額地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民和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征收土地是必須要先通知被征收方,而且也需要與被征收方協商好之后才能實施自己的行為,因此,在確定好補償協議之后一定需要本人簽字確認,這樣才不會因此產生糾紛,如果對補償不滿意的,也是可以再找征收方進行協商處理。
拓展延伸
征地補償安置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對農民的土地進行征收或者征用,并對被征收或征用的農民進行相應的補償和安置。然而,這一過程是否合法、規范,需要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分析和判斷。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征收或者征用農民的土地,應當給予農民相應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而且,國家對于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流程也有明確的規定,包括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審核方案、公示方案、簽訂補償協議、發放補償金等步驟。
然而,實踐中征地補償安置的流程并不一定都能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一些政府和開發商為了快速推進征收或征用項目,可能會忽視農民的權益和利益,甚至存在違法行為。例如,有些地方以“升級改造”等名目,強制要求農民簽訂“補償協議”,卻不給予明確的補償標準,或者在補償款發放過程中,存在拖延、克扣等問題。
因此,對于征地補償安置的流程,應該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規范,切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同時,公民應該積極維護自身權益,如遭遇不合法的征收或征用,應該及時向相關部門投訴,尋求法律幫助。
結語
農村土地征收時,確實需要被征地農民本人簽字確認。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必須尊重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確認權,以及對補償安置方案的異議權,以及依法獲得補償安置的權利。具體來講,知情權就是對征地的原因、用途、范圍以及補償安置的方案等事項應當被告知的權利,一般來講需要政府發布公告來保障。確認權就是被征地農民有對自己被征土地的地類、面積以及地上物的種類數量在調查文件上進行簽字確認的權利,在這個環節上是需要每家每戶簽字的。征地安置補償的流程是怎樣的1、征地告知2、現狀調查及確認3、征詢意見,組織征地聽證4、征地材料的組織、審核及上報5、征地的審核和報批6、發布征收土地公告7、辦理補償登記8、擬定和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9、舉行聽證10、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11、實施征地、交付土地。在農村征收土地的過程中,征地農民的知情權、確認權以及補償安置方案的異議權都應當受到保障。同時,征地安置補償的流程也需要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預防 第十九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流域和區域水資源的統一調配和管理,在編制流域和區域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供水計劃時,必須考慮整個流域和區域植被保護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資源的過度開發利用,導致植被破壞和土地沙化。該規劃和計劃經批準后,必須嚴格實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節約用水,發展節水型農牧業和其他產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條 已經沙化的土地范圍內的鐵路、公路、河流和水渠兩側,城鎮、村莊、廠礦和水庫周圍,實行單位治理責任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達治理責任書,由責任單位負責組織造林種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三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沙治沙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種草、飛機播種造林種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調配生態用水等措施,恢復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經沙化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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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征收土地需不需要農民簽字,農村征地需要村民簽名嗎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湛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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