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安拆遷補償新標準出來了2025,維修基金2023不用交了嗎,維修基金2023仍然需要交,沒有取消的,按照《民法典》和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
維修基金2023仍然需要交,沒有取消的,按照《民法典》和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監督設立,由物業管理公司或管理單位申請支取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后,業主戶數和建筑面積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將維修資金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房屋維修資金是用于房屋保修期滿后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工程。
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公共部位是指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電梯、外立面、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等。
1、維修資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后,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準分攤費用比例。
法律分析:維修基金主要是針對住宅共有部分設立的資金,包括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如: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沒有住宅共有部分的人就不需要交維修基金。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業屬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維修基金2023年收費標準如下:1、沒有電梯的房屋,業主按35元/_交存;2、有電梯的房屋,按65元/_交存;3、維修資金使用以后,如果賬面余額不足首期交存數額的30%,業主要續交,數額不應少于業主首次交存的標準;4、對于二手房,業主可以與購房者協商解決。二手房業主可以把已經交納的房屋維修資金無償順延給購房者,也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費用,但是不能超過當時交納的金額。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九條 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法律分析:逾期不交維修基金的后果有:
1、房地產登記部門無法核發產權登記證書;2、因不具有產權登記證書導致無法提取住房公積金;
3、無法辦理戶口、不能再次出售;
4、產生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5、可能構成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法律分析:當維修基金使用完了以后,一般都是還需要再交的。一般情況下,當維修基金賬戶上所剩余的金額低于首期繳納的維修基金金額的30%的時候,業主們就需要及時續交維修基金,這里的首期繳納的維修基金金額是指房屋交房時繳納的維修基金金額。當小區房屋被拆遷的時候,假如維修基金還沒有使用完畢的話,那么就需要把維修基金退還給業主們。維修基金是由所有業主一起繳納的,若是需要續交的話,則由業主委員會開會決定需要續交的金額,若沒有業主委員會的話,則由當地的房管局、財務部等相關部門決定。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后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的監督。 [1]
第十七條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法律分析:是在售樓單位、物業公司或者指定的銀行交,因為各地管理政策不同,所以具體情況要以當地住建部門規定為準。若購房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在領取大修基金繳交票據時,詢問窗口的工作人員。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并適時調整。維修基金直接在物業交,一般在交房前,業主就要繳納完畢房屋維修基金。當房屋超過保修期后,維修基金就可以用于房屋公共設施等部位維修與更新。要注意的是,維修基金屬于業主共同所有,不能私自挪用。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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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袁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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