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行政復議申請書2025,房屋征收補償怎樣申請行政復議,房屋拆遷補償流程,房屋征收補償的申請行政復議及拆遷補償流程如下:一、房屋征收補償的申請行政復議如果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請,需提供申請書、身份證明、產權證或公房租賃憑證等
房屋征收補償的申請行政復議及拆遷補償流程如下:
一、房屋征收補償的申請行政復議
如果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請,需提供申請書、身份證明、產權證或公房租賃憑證等資料。其中,申請書要寫明申請人基本情況、具體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裁決申請資料齊全的,裁決機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齊,則申請人需在7日內補齊。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流程為:
提交復議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包括身份證明、產權證明等;
復議機關在收到申請書后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如果受理,復議機關將進行調查、取證,并聽取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見;
復議機關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特殊情況下可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
復議決定作出后,將決定書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二、房屋拆遷補償流程
確定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市、縣級人民政府會制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公告。補償方案會明確補償標準、方式、期限等;
簽訂補償協議:被征收人需要與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落實補償及安置工作:征收部門會按照補償協議支付補償款,完成安置工作。包括支付土地補償費、房屋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
辦理相關登記手續,交付土地實施拆遷:被征收人需要配合征收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如產權變更等。隨后,征收部門會實施拆遷工作。
請注意,在整個流程中,被征收人有權對征收決定和補償方案提出異議,并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如需更多信息,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一、拆遷補償決定能否申請行政復議
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房屋拆遷補償流程
1、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房屋拆遷許可證內容向社會發布公告。
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4、確定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
一般而言,對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拆遷補償方式分為一般情形的補償和特殊情形的補償兩類。
一般情形的補償分貨幣補和房屋產權調換、結算價差,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
特殊情形的補償被拆遷人不能選擇,或只作貨幣補,或只作房屋產權調換、結算價差。
5、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拆遷)。
6、裁決拆遷。
7、強制拆遷。
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辦理證據保全的義務。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在規定期限內,就征收補償問題達不成協議的,拆遷部門作出征收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后,對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補償決定60日起申請復議,申請時提交申請書、相關證據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一、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十五條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二、行政復議是多久
提起行政復議的時間是60日。《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法律分析:(一)申請。
如果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請,需提供申請書、身份證明、產權證或公房租賃憑證等資料。其中,申請書要寫明申請人基本情況、具體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裁決申請資料齊全的,裁決機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 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齊,則申請人需在7 日內補齊。
(二)審理。
在裁決過程中,裁決機關首先會聽取各方陳述,認定補償安置的事實是否清楚,并征詢拆遷雙方是否愿意進行調解。期間,如果拆遷雙方就補償安置達成一致的,應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交給裁決機關,拆遷裁決程序終止。若申請人經兩次通知沒有參加裁決審理的,視作撤回裁決申請。若被申請人經兩次通知不出席裁決審理的,裁決機關可缺席裁決。
(三)文書送達。
送達裁決文書如申請書副本、裁決書等,必須有送達回證。送達方式可以是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采用公告送達的,可將裁決文書張貼于被拆除房屋的拆遷基地內,公告天數不得少于5 天。
(四)執行。
拆遷裁決書送達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應當按照裁決方案認真執行。不執行的,裁決機關可依法申請有關部門強制執行。
行政復議一般不停止執行,除非三種情況,1.當事人申請,復議機關覺得有必要停止可停止2.原來的行政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3.復議機關處理后發現需要停止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行政復議六十日,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法律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房屋征收補償申請行政復議的主旨是根據《行政復議法》規定,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決定不服時,可以在收到決定后的60日內,提交申請書和相關證據材料,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
法律分析
一、房屋征收補償怎樣申請行政復議
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后,對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補償決定60日起申請復議,申請時提交申請書、相關證據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二、房屋拆遷補償流程
1、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房屋拆遷許可證內容向社會發布公告。
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4、確定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
一般而言,對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拆遷補償方式分為一般情形的補償和特殊情形的補償兩類。
一般情形的補償分貨幣補和房屋產權調換、結算價差,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
特殊情形的補償被拆遷人不能選擇,或只作貨幣補,或只作房屋產權調換、結算價差。
5、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拆遷)。
6、裁決拆遷。
7、強制拆遷。
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辦理證據保全的義務。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征收補償決定之日起60日內,提交申請書、相關證據等材料,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
結語
依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于不服征收補償決定的被征收人來說,可以在收到補償決定后的60日內,提交申請書、相關證據等材料,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在申請過程中,可以選擇書面申請或口頭申請,而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根據具體情況,申請人還需注意法定申請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的規定,以及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申請期限的特殊情況。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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