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析產繼承糾紛案例2025,分家析產第38講:父母名下宅基地房已拆舊建新,還能起訴分割嗎,廣州張靜律師解答:一般都不能了,除非拆除重建的行為剛發生,可主張侵權糾紛,但這種情況很少見,一般遇到這種情況的,重建的時間都在很多
廣州張靜律師解答:一般都不能了,除非拆除重建的行為剛發生,可主張侵權糾紛,但這種情況很少見,一般遇到這種情況的,重建的時間都在很多年前了。法院會認為全家人已經對房屋的拆舊建新和新房使用都進行了約定,相當于分家析產,是有效的。如下面這個案件,原告起訴要求母親名下的一棟宅基地房首層歸自己使用,并主張其他家人未經自己同意,擅自拆舊建新,構成侵權。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舊的宅基地房自己有份。其次宅基地房拆舊建新已10年,這10年原告都未主張權益被侵犯,不合常理。最后其他家庭成員都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觀點。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書節選: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梁某6要求確認對拆除重建后的案涉房屋首層享有使用權的主張是否成立,本院分析認定如下:
梁某6主張其請求權基礎是分家析產的物權請求權與侵權請求權競合,且在庭審中明確表示本案案由應當為侵權糾紛,侵權的事實為梁某61、梁某62在2007年拆除了由曾某在內的全家人在1994至1996年共同出資加建的四層半的房屋。 本院對此認為,
首先,梁某6需要提供證據證實其為被拆除房屋的合法權利人,否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但是,本案中,第一,梁某6并未提供證據證實該房屋為其與曾某在內的全家人共同出資的事實;且與梁某6先前提起的另案訴訟主張案涉房屋為曾某個人遺產存在相互矛盾。 第二,曾某在建好房屋后于1996年就取得了案涉房屋宅基地證,登記使用權人為曾某,該物權登記已經產生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 第三,除了梁某6之外,其他到庭的家庭成員均對梁某6主張的該事實予以否認。 因此,梁某6主張被拆除前的四層半房屋為包括梁某6在內的家庭成員的合法權利,本院不予采信。 其基于此主張對拆除重建后的案涉房屋進行分家析產更是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其次,梁某6需要提供證據證明梁某61、梁某62存在未經權利人同意而對其造成侵害的事實。但是,第一,案涉房屋是曾某健在時即2007年重建,與曾某去世時2017年相隔十年。 而梁某6并未舉證證明曾某對于案涉房屋權利被侵害提出過異議。 第二,梁某6陳述因房屋拆除重建還幫其母親搬家,其未有提供證據其之后對該行為提出過侵權異議或者向法院提起過訴訟。 第三,梁某61提供證據證明案涉宅基地使用權人早在1999年經原廣州市白云區某鎮政府變更登記為梁某61和梁某62,梁某6并未提供相反的證據予以反駁。
因此,綜合全案現有證據,梁某6主張案涉房屋拆除重建前屬于曾某及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梁某61、梁某62于2017年拆除原房屋后進行重建的行為構成侵權,理據并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納。判決駁回梁某6要求位于廣州市白云區X街X巷X號的宅基地房屋的首層由其居住使用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1、農戶之間發生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雙方應尊重歷史,相互謙讓,協商解決問題。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3、如果鄉鎮不受理,當事人雙方可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若符合受理條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機關對受理的宅基地權屬爭議,可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4、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處理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后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法律分析:
1、農戶之間發生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雙方應尊重歷史,相互謙讓,協商解決問題。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3、如果鄉鎮不受理,當事人雙方可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若符合受理條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機關對受理的宅基地權屬爭議,可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4、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處理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后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1、農戶之間發生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雙方應尊重歷史,相互謙讓,協商解決問題。
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
3、如果鄉鎮不受理,當事人雙方可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若符合受理條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受理機關對受理的宅基地權屬爭議,可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4、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處理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后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的期限是多久
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期限是多久:(一)如果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或者事件的鑒定。(二)醫療過程中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尸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后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三)作為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同時,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四)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同時,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再有,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交通事故與醫療糾紛并存怎么處理
醫療事故與交通事故糾紛并存時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責任方、醫療機構或者是其工作人員,需要根據過錯程度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的處理流程: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尸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后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法律分析:1、農戶之間發生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雙方應尊重歷史,相互謙讓,協商解決問題。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3、如果鄉鎮不受理,當事人雙方可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若符合受理條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機關對受理的宅基地權屬爭議,可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4、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處理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后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法律分析:
1、農戶之間發生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雙方應尊重歷史,相互謙讓,協商解決問題。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3、如果鄉鎮不受理,當事人雙方可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若符合受理條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機關對受理的宅基地權屬爭議,可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4、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處理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后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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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農村宅基地拆遷后繼承,農村宅基地房屋被拆糾紛案例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孔安
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