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合同會到期嗎2025,拆遷協議有效期是幾年,法律主觀:(一)拆遷協議有效期是從你們簽訂協議的那天起到一切補償結束后,這就是有效期,在簽訂 房屋拆遷合同 之日起到拆遷補償完全到位,房屋拆遷合同都屬于有效期。 (二)除非方以欺詐、脅
(一)拆遷協議有效期是從你們簽訂協議的那天起到一切補償結束后,這就是有效期,在簽訂 房屋拆遷合同 之日起到拆遷補償完全到位,房屋拆遷合同都屬于有效期。 (二)除非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當事人可以 主張合同無效 或部分無效的,合同期效立即到期無效。 (三)如果因為房屋拆遷合同有異議,雙方協商有效期的也可以另做規定,可見只要我們訂立的房屋拆遷合同,無特殊情況我們就要按照合同相關規定履行義務和主張權利,如果在合同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 無正當理由 ,又無明確證據向相關部門提出行政裁決、訴訟的,拆遷部門可以依法強拆,如果簽訂了房屋拆遷合同,因補償糾紛提出異議的可以行政裁決、訴訟等等。 所以。
法律分析:拆遷協議沒有約定有效期限或未經法院撤銷的就一直有效。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必須有拆遷當事人的單位、姓名、經辦人姓名,協議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分析:有,一般認為拆遷協議屬于行政協議,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參照民事法律規范確定,即一般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如果是對行政機關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等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起訴期限依照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確定,即一般是叢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提起訴訟。實踐中有法院認為拆遷協議屬于民事合同,此時應依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確定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參照民事法律規范確定;對行政機關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等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起訴期限依照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分析:根據國務院批準頒發的《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規定,為便于各級城鄉建設部門確定城鄉建設檔案保管期限,科學地進行檔案鑒定工作,特制定《城鄉建設檔案保管期限暫行規定》。第一條 城鄉建設檔案的保管期限規定為永久、長期和短期三種,長期為二十至六十年左右,短期為二十年以下。 凡定為短、長期的檔案,到期再鑒定時,視其價值可延長保管期限。凡介于兩種保管期限之間的城鄉建設檔案,其保管期限一律從長。
法律依據:《城鄉建設檔案保管期限暫行規定》
第二條 確定檔案保管期限的原則:
(1)凡是能夠反映城鄉建設發展歷史面貌,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及科學、歷史研究等方面具有長久查考和利用價值的檔案,均應永久保存;
(2)凡是在較長時間內對城鄉建設,及科學、歷史研究等,具有查考和利用價值的城鄉建設檔案,均應長期保存;
(3)凡在短時期內,對城鄉建設,及科學、歷史研究具有查考和利用價值的城鄉建設檔案,應短期保存;
(4)凡介于兩種保管期限之間的城鄉建設檔案,其保管期限一律從長。
第三條 劃為長期以下的工程竣工檔案,一般應保存到該項工程拆除為止。凡中外合資建設檔案保管期限,一律列為永久保存。
法律分析:一般依法簽訂的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日常生活中,人們常說的拆遷協議通常是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現在其權利依法產生后受到法律的保護;其義務依法產生后,則受到法律的強制。依法訂立的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認真恪守,當事人任何一方均無權擅自變更或解除。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法律分析:通常拆遷協議的簽訂時間是在頒發拆遷許可證、發布拆遷公告,與拆遷人進行協商后簽訂的。拆遷協議的簽署前,被拆遷人在確定拆遷行為合法、程序正當的基礎上。與被拆遷人就房屋拆遷問題進行多次磋商后,方可以簽訂拆遷協議。通常這個協商的過程還伴隨著證據的保全和公證。總而言之,拆遷協議不可輕易簽訂。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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