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費是否按拆遷時間算2025,拆遷補償按土地使用時間算嗎,拆遷補償不是按土地使用時間算,而是按照建筑面積計算。具體來說: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拆遷補償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
拆遷補償不是按土地使用時間算,而是按照建筑面積計算。
具體來說:
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拆遷補償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與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在確定這些補償時,房屋征收部門會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并以調查結果為依據進行補償。
二、從實際操作層面看,房屋建成后會通過相關部門驗收,并辦理房屋產權證書。這個產權證書上記載的面積就是房屋的建筑面積,拆遷補償通常會按照產權證書上的面積進行登記補償。
三、土地使用時間的長短可能會影響土地使用權的剩余年限和價值評估,但這并不直接決定拆遷補償的數額。拆遷補償主要還是以建筑面積為基準,結合房屋的具體情況和相關補償標準來確定。
綜上所述,拆遷補償是按建筑面積而非土地使用時間進行計算的。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完后,一般是已經對房屋征收人給予了拆遷補償。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拆遷是先補償后拆遷的,就拆遷補償問題協商一致的,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征收部門按補償協議約定補償后,才能拆遷房屋,所以已經拆遷完的,證明房屋征收補償已經到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
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法律分析:1、如果選擇的以貨幣安置形式賠償的,在簽完貨幣安置協議后,房屋動遷以前就會發放補償款;2、如果選擇的以房屋置換(賠償安置房)形式賠償的,在簽完房屋安置協議后,房屋動遷以前會一次性補償1-2年的過渡費用,如果1-2年到期后安置房仍未交付的,會按協議再次補償過渡費用。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拆遷補償時效性各地標準不一,需要咨詢當地拆遷小組,但是訴訟時效為6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要求拆遷補償有時效,《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法律依據: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房屋被拆遷補償款一般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下來,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后、在實施房屋征收前補償發放。補償款不能按月支付,應當一次性支付到位。【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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