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榕城拆違建廠房2025,揭陽榕城林慶生有醉駛記錄嗎,醉駕是一種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會留下犯罪記錄。下面從法律角度詳細解釋這個問題。一、醉駕的法律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
醉駕是一種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會留下犯罪記錄。下面從法律角度詳細解釋這個問題。
一、醉駕的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這說明醉駕不僅僅是一般的交通違法行為,而是構成犯罪的行為。
二、醉駕的犯罪記錄
由于醉駕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會留下犯罪記錄。犯罪記錄是公民違反刑法規定后留下的記錄,與一般的行政拘留記錄不同。醉駕被判處的是拘役,拘役屬于刑事處罰的一種,因此會留下犯罪記錄。
綜上所述,揭陽榕城林慶生如果有醉駕行為并因此被法院判處刑罰,那么他會留下醉駕的犯罪記錄。然而,具體個人是否有犯罪記錄需要查詢相關的司法記錄或咨詢相關部門,無法直接通過姓名和地區進行確認。
請注意,醉駕是極其危險且違法的行為,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請務必遵守交通法規,切勿酒后駕車。
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高于80ml),將由《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前處暫扣3到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行政拘留15日處罰修改為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按“危險駕駛罪”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以拘役、并處罰金,即“醉駕入刑”。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一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八)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作出上述刑事處罰規定后,不需要再實行拘留處罰,因此,修正案草案刪去了對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人拘留的規定。
根據修正案草案,對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將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改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這意味著,一次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駕駛人將永遠失去從事這一工作的機會。
根據具體的情況處理。醉駕其實與酒駕都還是有一定區別的,其中醉駕要求的標準要高一些,自然這樣的行為也更危險。通常在機動車駕駛人員有醉駕行為的時候,對其進行處理的時候,涉及到刑事方面和交通行政兩方面的責任。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國家標準的通知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
20,小于80的屬于飲酒駕駛,大于等于80的則屬于醉駕駕駛。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危險駕駛罪將處以六個月以下拘役。
1、酒后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后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3、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5、酒后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在醉酒駕駛中是要區分兩方面的責任,就包括交通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很顯然刑事責任是要嚴重一些的。根據最新法律中的規定,在有醉駕行為的時候會被認定構成危險駕駛罪,此時一般對醉駕之人是處拘役并處罰金,而現實中獲得緩刑的可能性比較大,此時是可以委托專業律師來爭取一下。
汕頭“醉駕入刑”案件在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汕頭市交警部門表示,此次公開開庭審理,目的在于呼吁廣大市民要時刻遵守“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原則,同時提醒市民酒后駕駛機動車一旦構成犯罪行為將會被依法刑事拘留。
一、相關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九十一條修改為:“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將第九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原第九十六條第二款作為第四款。
(三)本決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將醉駕入刑并開庭審理有助于大眾了解醉駕的嚴重后果,并嚴守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原則。減少醉駕能夠大大減少交通事故導致的傷亡情況,駕駛人員應當按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嚴守交通規則。
汕頭“醉駕入刑”案件在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汕頭市交警部門表示,此次公開開庭審理,目的在于呼吁廣大市民要時刻遵守“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原則,同時提醒市民酒后駕駛機動車一旦構成犯罪行為將會被依法刑事拘留。
一、相關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九十一條修改為:“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將第九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原第九十六條第二款作為第四款。
(三)本決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將醉駕入刑并開庭審理有助于大眾了解醉駕的嚴重后果,并嚴守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原則。減少醉駕能夠大大減少交通事故導致的傷亡情況,駕駛人員應當按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嚴守交通規則。
根據具體的情況處理。醉駕其實與酒駕都還是有一定區別的,其中醉駕要求的標準要高一些,自然這樣的行為也更危險。通常在機動車駕駛人員有醉駕行為的時候,對其進行處理的時候,涉及到刑事方面和交通行政兩方面的責任。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國家標準的通知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小于80的屬于飲酒駕駛,大于等于80的則屬于醉駕駕駛。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危險駕駛罪將處以六個月以下拘役。
1、酒后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后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3、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5、酒后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在醉酒駕駛中是要區分兩方面的責任,就包括交通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很顯然刑事責任是要嚴重一些的。根據最新法律中的規定,在有醉駕行為的時候會被認定構成危險駕駛罪,此時一般對醉駕之人是處拘役并處罰金,而現實中獲得緩刑的可能性比較大,此時是可以委托專業律師來爭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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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蘇潔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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