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標準2025,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法律主觀: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第二十六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但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情形的除外。第
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第二十六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但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七條拆除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使用期限的殘存價值參考剩余期限給予補償。拆遷經有關部門或單位同意修建的臨時占道經營的建筑物不予補償,可由拆遷人按不超過12個月的歇業補助費標準給予一次性經營補助。第二十八條拆遷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市政公用設施,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第二十九條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應當參照類似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結合房屋地段、用途、建筑面積、建筑結構、容積率、成新、環境、朝向、設施等因素評估。拆遷非住宅房屋,按前款規定的評估價給予補償。拆除住宅房屋,在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基礎上上浮20%補償。一個房屋所有權證或公有房屋租賃憑證載明的住宅建筑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補償。第三十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按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與所調換房屋套內建筑面積的評估價格,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按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與所調換房屋建筑面積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第三十一條被拆遷的房屋和產權調換的現房、期房的價格,均以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為估價時點,由同一家估價機構進行評估。第三十二條估價機構應當向拆遷人和被拆遷人解釋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和估價結果產生的過程。第三十三條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建筑項目的性質,實行就地、就近或易地返還。拆遷區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設的,拆遷人應當就地、就近返還。被拆遷房屋易地返還的,每降低一個地段類別,住宅房屋在貨幣補償金額的基礎上增加15%,非住宅房屋在貨幣補償金額的基礎上增加20%,予以產權調換。第三十四條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和設計規范的房屋,用于產權調換。第三十五條被拆遷房屋的使用性質按照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用途結合實際使用情況確定。房屋所有權證未載明用途的,以產權登記檔案記錄為準;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為住宅房屋的,經規劃部門批準改變為非住宅房屋的,按非住宅房屋給予補償;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為住宅房屋,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改變為非住宅房屋,對有營業執照及完稅憑證的,按住宅房屋補償,另按非住宅歇業補助費標準給予12個月的經營補助。第三十六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另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租賃合同。第三十七條拆遷租賃國有直管住宅房屋,分別按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安置:(一)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的30%給被拆遷人,70%給承租人;(二)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安置的,拆遷人可按前項貨幣補償的比例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并提供與被拆遷房屋等價值的房屋用于安置原承租人,安置的房屋產權歸拆遷人,由拆遷人按政府規定租金標準與原房屋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拆遷租賃其他國有產權的住宅房屋,參照前款規定進行補償安置。第三十八條拆遷租賃國有直管非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的40%給被拆遷人,60%給承租人。租賃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安置的,拆遷人可按前款貨幣補償的比例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并提供與被拆遷房屋等價值的房屋安置原承租人,安置的房屋產權歸拆遷人,由拆遷人按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與原房屋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拆遷租賃其他國有產權的非住宅房屋,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進行補償安置。第三十九條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一)產權、使用權有糾紛或暫時無法確定的;(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三)房屋共有人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前款所列房屋實施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前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第四十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予以補償。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實施拆遷。第四十一條拆遷住宅房屋,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過渡的,由拆遷人發給過渡補助費。過渡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屋過渡的,過渡期內拆遷人不再支付過渡補助費。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過渡補助費發給被拆遷人;未解除租賃關系的,過渡補助費發給房屋承租人。實行貨幣補償的,對被拆遷人或公有房屋的承租人一次性給予3個月的過渡補助費。第四十二條拆遷非住宅房屋,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過渡的,由拆遷人發給歇業補助費。歇業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歇業補助費發給被拆遷人;未解除租賃關系的,歇業補助費由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協商分配。第四十三條用期房產權調換的,一般過渡期限不超過24個月。周轉房屋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屋。拆遷住宅房屋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增發過渡補助費。逾期過渡12個月以內,自逾期之月起,在規定過渡補助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50%;逾期過渡12個月以上的,在上年基礎上每年遞增50%。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屋過渡的,自逾期過渡之月起,按規定的過渡補助費標準給予補助。第四十四條拆遷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家補助費。因拆遷導致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通訊、有線電視、燃氣設備等發生移機、初裝費用的,由拆遷人按實際費用支付。拆遷非住宅房屋引起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的通訊、燃氣、動力設施、機器設備、貨物、生產辦公用具等拆除、安裝、存放及運輸所發生的費用,由拆遷人按實際費用支付。第四十五條被拆遷房屋裝飾裝修的補償金額,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評估確定。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政策是各地由各市、地、縣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論。國家規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甘肅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是1997年7月30日由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文件。
法律依據:《甘肅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政策是各地由各市、地、縣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論。國家規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一、住宅房屋拆遷過渡補助費標準
拆遷住宅房屋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過渡的,過渡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計算,在規定的過渡期內,一類地段每平方米每月補助10元。其他地段過渡補助費標準以一類地段過渡補助費標準為基數,每降低一個地段遞減10%。
二、非住宅房屋拆遷歇業補助費標準
拆遷非住宅房屋被拆遷人自行過渡的,歇業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計算。一類地段:商業鋪面房每平方米每月補助40元;生產經營性用房每平方米每月補助25元;辦公用房每平方米每月補助15元;庫房及其它用房每平方米每月補助10元。其他地段歇業補助費標準以一類地段歇業補助費標準為基數,每降低一個地段遞減10%。
三、搬家補助費
拆遷住宅房屋,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搬遷的,每戶一次性補助搬家費400元。?
四、拆裝補助費
因拆遷導致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電話、有線電視、網絡、燃氣設備等發生遷移、安裝、拆除等給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造成損失的,由拆遷人按恢復所需費用予以補助。本市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安寧區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的,按以上標準執行。永登縣、榆中縣、皋蘭縣和紅古區城鎮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助費標準由縣、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合理制定安置補償政策,落實聽證制度,對征收、回遷安置等重要環節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做到文明拆遷、平安拆遷、環保拆遷。棚戶區改造征收安置補償前,必須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絕大多數住戶同意改造的項目方可實施改造,嚴格執行法定征收程序。
1.棚戶區改造補償安置實行貨幣補償與房屋安置相結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選擇。
2.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應安置房屋建筑面積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在規定時間內搬遷的,按應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價10%-30%給予獎勵。獎勵方式在征收方案中予以明確。
3.實行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計算)與產權調換房屋套內建筑面積相等部分,被征收人不結算產權調換差價,也不承擔對應公攤面積的費用。超過應安置的建筑面積,可分檔次由被征收人以優惠價格購買,調換后的房屋產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4.對征收房屋實行異地產權調換的,安置區位每降低一個地段類別,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基礎上,無償增加15%的建筑面積,且不結算費用。
5.征收城區房屋,異地安置到四類地段以外的,按征收同類地段應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價值對等原則進行安置。可以在征收方案中給予一定補助。
6.以產權調換方式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的產權類別對等辦理新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權證。
7.對經濟困難、無力購買安置住房的棚戶區居民,可通過提供租賃型保障性住房等方式滿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條件下,納入住房保障體系統籌解決。
8.選擇房屋安置的,按實際過渡期限發放臨時安置費。對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并經所屬縣區民政部門出具在改造期間仍享受低保待遇證明的被征收人,臨時安置過渡費可在規定標準上增加10%予以困難補助。征收貧困殘疾人住宅房屋的,臨時安置費在規定標準基礎上增加30%,并在安置區域、樓層等方面按照方便殘疾人生活的原則給予照顧。
9.鼓勵通過“先建后拆”實施改造,就地、就近或異地先行建設安置房屋,待安置房屋竣工并安置住戶后,再實施拆遷。
10.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優先建設,按搬遷順序和套型對應選擇,保證按時回遷。對積極配合征收工作,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的,除給予征收補償費、臨時安置費、搬家費等外,給予每戶1至3萬元提前搬遷獎勵。
11.征收住宅房屋,1個房屋所有權證或公房租賃證載明建筑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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