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企業拆遷補償稅務規定2025,公司獲得拆遷補償稅務怎么處理,企業取得拆遷補償收入的企業所得稅處理主要取決于企業是否使用拆遷補償款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以下是具體的處理方法:一、企業使用拆遷補償款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若企業使用拆遷補償款重置或
企業取得拆遷補償收入的企業所得稅處理主要取決于企業是否使用拆遷補償款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以下是具體的處理方法:
一、企業使用拆遷補償款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
若企業使用拆遷補償款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應將拆遷補償款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沖減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這意味著企業無需就這部分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未使用拆遷補償款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
如果企業沒有使用拆遷補償款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那么從政府取得的拆遷補償收入應并入應納稅所得稅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處理拆遷補償收入的企業所得稅時,企業還需注意以下幾點:
確保準確核算拆遷補償款的收入和支出,以便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妥善保存相關憑證和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查驗。
及時了解并遵守相關稅收政策法規的變化,以避免潛在的稅務風險。
綜上所述,企業取得拆遷補償收入的企業所得稅處理需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務必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確保合法合規。
法律分析:要交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只要企業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可不用在當年確認收入,視搬遷進展情況,可在規劃搬遷次年起五年內確認收入:
1、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搬遷。
2、有新的投入計劃或立項報告。
此案中,由于企業提供了政府搬遷文件、搬遷協議、搬遷計劃和重置固定資產的立項報告,根據上述文件,此項收入可不在當年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很明顯,企業當年多繳納了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1. 搬遷企業根據搬遷規則,用企業搬遷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以及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和安置職工費用,其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2. 企業因轉換生產經營方向等原因,沒有用上述搬遷收入進行重置固定資產或技術改造,而將搬遷收入用于購置其他固定資產或進行其他技術改造項目的,可在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中將相關成本扣除,其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3. 搬遷企業沒有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4. 搬遷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收入購置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推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5. 搬遷企業從規劃搬遷第二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后,其余額并入搬遷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費是指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根據法律規定,個人因土地使用權被政府收回后原擁有不動產拆遷,被拆遷人取得的拆遷補償,無論是現金還是實物(房屋),均免征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要。企業用搬遷、處置收入購置、建造和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改良,或技術改造,安置職工的,可以搬遷、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要算入企業要交稅。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關于企業所得稅。
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是指企業由于搬遷取得的貨幣性和非貨幣性補償收入。
具體包括:
(一)對被征用資產價值的補償;
(二)因搬遷、安置而給予的補償;
(三)對停產停業形成的損失而給予的補償;
(四)資產搬遷過程中遭到毀損而取得的保險賠款;
(五)其他補償收入。第15條、16條規定,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
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的余額,為企業的搬遷所得。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企業取得“搬遷補償收入”除了涉及企業所得稅外,還涉及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等3個稅種。
一、被拆遷企業取得的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和房屋補償,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依據《發票管理辦法》屬于開具發票范圍。拆遷企業應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具體說明如下:
拆遷企業將被拆遷企業的房屋拆除后,拆遷企業支付的拆遷補償費分為兩部分:
一是土地補償款,即:土地使用權屬由被拆遷企業變更拆遷企業,拆遷企業支付補償款,符合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一條規定的“銷售無形資產”增值稅應稅行為;
二是房屋補償。拆遷企業拆除房屋支付給被拆遷企業的房屋補償款,符合符合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建筑物,即:被拆遷企業相當于將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給拆遷企業,符合“銷售不動產”增值稅應稅行為。
被拆遷企業轉讓土地、舊房給拆遷企業,并取得拆遷企業的貨幣拆遷補償款,屬于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一條規定的有償轉讓無形資產和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因此,被拆遷企業取得拆遷企業支付的拆遷補償款,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屬于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應向拆遷企業開具發票。
二、被拆遷企業取得的停業補償、搬家費用,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依據發票管理辦法不屬于開具發票范圍。拆遷企業應以拆遷協議、收款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具體說明如下:
(一)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財稅[2016]36號規定,被拆遷企業在未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提供應稅行為的情況下,收取的停業補償(停業損失)、搬家費用,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繳納增值稅,所以不應開具發票。
(二)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在沒有發生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情況下,不屬于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屬于開具發票的范圍。被拆遷企業取得的停業補償、搬家費用,不屬于生產經營活動,所以也不屬于開具發票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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