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官司贏了2025,聽說拆遷是“贏了官司輸了錢”,“民告官”到底有沒有必要,“打贏了官司,但是政府就是不給我錢該怎么辦?” “為什么你們的勝訴案例大多都是強拆違法或者是撤銷某某文件,而涉及賠償金額的少呢?” 很
“打贏了官司,但是政府就是不給我錢該怎么辦?”
“為什么你們的勝訴案例大多都是強拆違法或者是撤銷某某文件,而涉及賠償金額的少呢?”
很多當事人在面臨征收拆遷時往往都心存顧慮,擔心官司打不贏,更擔心官司打贏了之后卻拿不到錢,最后“賠了夫人又折兵”。
基于此,本身就擔心和政府對峙的當事人,就更加不愿意啟動法律程序了 。
結果往往是拖到最后,補償沒談攏,房屋被強拆,走投無路的當事人只好找到律師,卻被告知案件超過起訴期限,無力回天。
“民告官”真的打贏了也拿不到錢嗎?
其實,有這種想法對于沒有經過系統法律學習的當事人來講是很正常的,甚至很多沒有承辦過征收拆遷案件的律師,也存在對征收拆遷的認知誤區。
征收拆遷作為行政案件的一種,必然有其特殊性。
和民事訴訟不同,征收拆遷的訴訟大多涉及政府的行政行為,比如:征地批復違法、征收決定違法、征收補償決定違法、強拆違法等等。只有少部分的案件,比如確認強拆違法之后申請國家賠償的時候,判決書中才會有關于具體金額的認定。
但是,沒有判決金額,并不意味著征收拆遷案件是“贏了官司輸了錢。”實際上,大部分的拆遷案件最終都是調解解決的,而非法院判決。
在拆遷業務領域摸爬滾打多年的律師都知道,行業內有一個詞叫作“以打促談”,也即通過行政訴訟等方式,來爭取談判的空間。
為什么要協商談判而非死磕到底?
這是因為,行政訴訟是基于具體行政行為產生的,原被告雙方主體地位并不平等。但法院一旦判決了征收部門的行政行為違法后,征收部門勢必會感到壓力,便會更主動也更愿意與被征收人進行協商和談判。
協商談判,能夠提高案件解決的效率,一般而言拆遷的案件都是一場“持久戰”,復雜的程序,一審、二審,甚至再審,全套下來可能要幾年的時間,但談判卻可以大大節約時間以及其他成本。其次,協商談判的金額對于當事人來說往往也是更加有利的。
因此勝訴在征收拆遷中,更像是一種手段,而非目的。
原因是在征收拆遷案件中,很多時候,勝訴是為了增加談判的籌碼而存在的。比如,如果政府想要拆某村民的房屋,但是通過訴訟經法院判決,確認該政府部門連拆遷的主體資格都沒有,此時我們談判的籌碼必然會增加。
除此之外,被征收人手中的房屋,也是談判的籌碼。保留住了房子,被征收人在談判中自然更有底氣。
當然這并不意味著房屋被強拆,征收人沒有尋求法律救濟的必要了。對于這類當事人來說,除了安置的補償外,還有相應的賠償。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就明確規定了行政賠償不得低于征收補償,也就是說行政賠償的底線是征收補償標準。
行政賠償類的案件,在判決書上往往都會有判決的金額,這就不免涉及到一個問題——如果打贏了官司,但是政府就是不執行判決、不給錢,被征收人又能怎么辦?
很多人都不知道的是,賠付執行也有其程序和期限。法院判決賠償后,政府要向財政申請,再由財政進行撥款,然后才能到被征收人手中,并不是政府說付就能直接付的。《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國務院589號令)中有詳細規定。
房子被強拆了就算了?先看看律師怎么說?
由此,打贏官司,政府不履行義務,被征收人也可以通過強制執行的方式來維護自身權益的。
被征收人在面臨拆遷時,由于沒有經過專業的法律知識學習和拆遷案件的經驗,很容易對拆遷案件形成錯誤的認識,一旦陷入誤區,輕則房屋不保,重則錯失維權的機會。
拆遷官司能打贏。關鍵是要能夠收集到足夠有力的證據,如當地政府下達的拆遷補償標準文件。而且必須是近年的,這樣才有說服力,這種官司一般都需要聘請律師,拆遷方有這幾個違法點是比較容易判斷的:
1、征收開始階段沒有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沒有發布征收公告;
2、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的補償標準過低,或者沿用多年前的標準進行補償;
3、評估環節的評估機構沒有讓拆遷戶自由協商選擇,評估人員沒有現場進行勘察測量;
4、當老百姓拒不搬遷時,沒有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或者是沒有經過法院申請,直接強拆房屋的;
不給教育費官司能打贏嗎
如果是法院判決的撫養費,一方不履行撫育義務可以向一審法院反映,由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進行教育、警告,促使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對方仍然拒不執行判決,可以向一審法院申請要求強制執行;如果是雙方協議離婚,對方不履行相應的撫養費,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欠條能打贏官司嗎
有欠條能否打贏官司要根據具體情況。
原告僅有欠條這一單獨證據,在訴訟中的證據效力是相對薄弱的,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無法證明欠款發生的事由、真實性。當然,如果債務人當庭承認欠款事實的存在,就另當別論了。但是在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應當對欠款發生的原因、己方已經承擔了相應義務,而對方沒有承擔付款義務,欠款的組成提供強有力的證據才能贏得訴訟。相反,原告的證據不充足,將承擔舉證不力責任,就有訴訟請求被駁回的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八條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八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三十六條: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關鍵要看是否收集到足夠有力的證據,拆遷方通常有以下幾個違法點:1、沒有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沒有發布征收公告;2、征收補償標準過低;3、評估環節,評估機構的選擇沒有讓拆遷戶參與,評估人員沒有現場勘察測量;4、老百姓拒不搬遷時,沒有經過法院程序,直接強拆房屋。
法律主觀:拆遷律師接受合法委托后敢和政府打官司。拆遷律師指專職或兼職就房屋拆遷過程中的法律關系和法律糾紛為當事人提供拆遷法律服務的專業律師,業務范圍包括: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糾紛、農村土地征收與補償糾紛、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糾紛、租賃房屋拆遷補償糾紛,公房拆遷補償安置糾紛、拆除違章糾紛等。
法律客觀:《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法律客觀:《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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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房屋拆遷賠償官司,房屋拆遷打官司能贏嗎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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