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房屋拆遷最新補償政策2025,婁底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領導班子,法律客觀:婁底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第一條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
婁底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第一條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因建設征收和征用集體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征收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后,因建設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按本辦法執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征收和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管理工作;市、縣(市)征地拆遷機構具體組織實施。發展和改革、建設、規劃、勞動和社會保障、物價、財政、監察、公安、司法、民政、農村經營管理等部門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場)委會,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第四條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統一拆遷、合理安置的原則,確保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按照本辦法得到合理的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要服從建設用地的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遷騰地。逾期拒不拆遷騰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在將擬征地項目依法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核或審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在擬征地所在地的鄉鎮、村、村民小組予以告知3天以上,或者以征地告知書的形式送達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征地告知后,征地拆遷機構應對擬征地上的建(構)筑物面積、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擬被拆遷房屋的相關權利人依法依規共同確認,并在確認書上簽字蓋章。擬被拆遷人不配合調查或拒不簽字蓋章的,征地拆遷機構可采取照相、攝像等方式取證,并可將取證結果予以公證。確認或取證結果(包括文字、表格、有關數據、現場照相及攝像資料、相關證明材料等)作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或突擊裝修的,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但因正常的農業生產活動需栽種的除外。第六條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擬征土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二)審批改建、擴建房屋,辦理土地轉讓及土地登記發證;(三)辦理戶口的遷入,但因出生、婚嫁、軍人復轉退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的除外;(四)以擬被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五)改變房屋、土地使用用途;(六)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到期的除外。暫停期限自征地告知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但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除外。暫停期限內,擅自辦理的有關手續,不能作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第七條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包括貨幣補償、統規新建或異地新建等方式。城市規劃區內,采取貨幣補償或統規新建安置方式;城市規劃區外,采取異地新建安置方式。非住宅房屋拆遷采取貨幣補償。第八條城市規劃區內,被拆遷人可在貨幣補償或者統規新建安置方式中任選一種方式安置,但本辦法規定只能采取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除外。補償安置后,被拆遷人不得再以其他方式申請異地新建,各相關單位和部門一律不得批準。被拆遷人選用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對被拆遷房屋正房(常住人口常年居住用房,下同)除按附表一至四、附表七規定的標準補償外,另按照附表十的補償標準支付自行安置補助,不再安排重建地。本辦法規定不再支付自行安置補助的,按本辦法其他規定執行。被拆遷人選用統規新建安置方式的,對被拆遷房屋按附表一至附表四規定的標準補償外,另行安排重建地,但本辦法規定不另行安排重建地的除外。第九條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屋被拆遷的,或者被拆遷人另有房屋(商品房或其他在依法受讓的土地上建設的房屋除外)的,只能按照附表一至四、附表七規定的貨幣補償安置標準補償,不再支付自行安置補助。第十條采取統規新建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規定執行:(一)規劃部門應根據城市規劃區內房屋和人口分布情況統一規劃安置區,并向社會公布。安置區一經確定,任何部門和單位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調整和改變安置區的位置和面積。(二)房屋被拆遷后,不得分散、零星安置,路幅30米以上的城市規劃道路兩廂不得安置。(三)被拆遷人只能在規劃的安置區域內,按統一規劃及建筑設計要求統規新建。安置區內房屋層數不得超過4層,建筑高度不得超過13米。(四)根據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被拆遷房屋正房底層占地面積償還安置面積,但安置面積不得超過人平35平方米。被拆遷人一人一處獨立住房,且原正房底層占地面積超過70平方米的,可以安置70平方米。被拆遷房屋正房底層占地面積超出安置面積部分,按照貨幣補償安置方式補償,不再支付自行安置補助。(五)統規新建的房屋基地,由征地單位負責“三通一平”及房屋正負零以下的基礎、基礎串梁、配套基礎設施和相關報建及辦證等費用;原拆遷房屋未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新建房屋產權證由戶主自行辦理;原拆遷房屋已辦理了房屋產權證的,由征地單位承擔原房屋產權證上載明的同等面積的發證費用。(六)統規新建房屋必須按照安置小區統一規劃的基本戶型(70平方米、105平方米、140平方米、175平方米、210平方米)要求進行建設。安置面積70-85平方米(含85平方米)的按70平方米安排重建地;85-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按105平方米安排重建地;120-155平方米(含155平方米)的按140平方米安排重建地;155-190平方米(含190平方米)的按175平方米安排重建地;190平方米以上的按210平方米安排重建地。安置面積與重建地實際面積相差部分按自行安置補助標準補償或自行安置補助標準的60%補差。(七)同一被拆遷人有多棟合法房屋被拆遷的,只能以其中一棟房屋正房底層占地面積償還安置面積,其余的房屋按貨幣補償安置方式補償,不再支付自行安置補助。第十一條城市規劃區外,一律采取異地新建方式安置。被拆遷房屋按照附表一至四規定的標準補償外,另行安排宅基地,但本辦法規定不另行安排宅基地的除外。第十二條采取異地新建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規定執行:(一)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引導居民住宅建設有計劃地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二)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本項所稱的戶是以家庭戶型為單位,以成家子女為主體。兩個以上子女達到法定婚齡的,可以分戶,但分戶不能作為安置宅基地的條件。(三)征地單位負責償還被拆遷合法房屋底層占地面積相應的宅基地,但宅基地面積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四)被拆遷人自行辦理宅基地相關手續的,由征地單位支付償還的宅基地“三通一平”及基礎、報建、辦證等費用。償還的宅基地基礎標高以室外地面高度為準,可參照附表十一相關補償標準執行。第十三條被拆遷人的搬家過渡費按城市規劃區內3000元/人,城市規劃區外2000元/人標準補助。過渡期不得超過18個月。第十四條非住宅房屋拆遷的,按照附表五至七規定的標準補償,并可參照補償總額的60%額外補償(包括停產工資及設備、配套設施拆除、安裝、搬運、調試等因拆遷需要補償的一切費用),不再安排重建地。非住宅房屋包括有合法用地手續的企業用房和正在使用的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寺廟、教堂等用房。第十五條違法、違章的房屋或其他地上附著物,以及已批建新房后其應拆未拆的老房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補償。下列設施或裝(修)飾不予補償:(一)室外固定木質柜;(二)室外各類防護網、護欄、遮陽棚等;(三)農、畜、牧業等生產用房的裝修;(四)其他室外非正常裝修。第十六條房屋架空層(2.2米以下)和隔熱層等房屋主體的組成部分,不計算建筑面積(具體補償標準見附表十二),其室內的裝(修)飾不予補償。第十七條被拆遷房屋的其他設施和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按照附表八、九規定的標準執行。第十八條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方法的說明見附表十二。第十九條原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雖辦理了戶口遷入手續(除婚嫁、軍人復轉退、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刑滿釋放、合法收養、移民安置等原因除外),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取得了宅基地,其房屋拆遷按照附表一至四規定的統規或異地新建標準補償,但不另行安排重建地或宅基地。第二十條國家建設使用國有農用地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以及鄉鎮企業使用集體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自行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市、縣(市)人民政府已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雖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尚未實施具體征地,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照本辦法施行。
法律主觀:縣市人民政府、婁底經濟開發區、萬寶新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局辦公室、直屬機構: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發2018,為進一步做好全市征地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5)有關規定,現公布調整后的《婁底市征地補償標準》和《婁底市征地青苗補償標準》,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行政區域內各類建設項目征用或者征用土地按照本標準執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等基礎設施建設征用或者征用土地另有規定的,按照本標準執行。2、征用耕地(水田除外)、牧草地(其他草地除外)、農村道路、水庫水面、坑塘水面、溝渠、設施農用地、田坎、集體建設用地的。征用有灌溉任務的池塘,需要單獨選址建池塘的,參照實施區域征地補償標準的60%一次性支付池塘建設等所有補償費用,池塘建設所需占用的土地不予補償。申請批準的征地紅線圖上無圖斑,改變原土地用途的新開挖池塘,按原土地用途進行補償。三、二。墓地征用參照執行區域林地補償標準。四、二。苗圃是指林業部門登記的指定苗木種植基地。苗圃的土地征用參照其占用土地的當地補償標準。5、經濟林地是指種植油茶樹等經濟林木的土地。園區是指種植茶葉、水果等作物的土地。6、非農業建設用地需要收回農林漁場的國有農用地,并參照當地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執行。7、經縣、市人民政府批準,蔬菜部門應當登記指定專業種植蔬菜的土地。征地補償參照當地征地補償標準1、三次執行。8、征地時,可以根據征地面積向被征地范圍內的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土地的農民支付誤工補貼。誤工補貼標準由各縣市確定。9、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土地協議并騰出土地的,按照征地補償標準5%給予獎勵,其他獎勵費不再單獨支付。十、各縣市在支付征地補償費時,提取10元%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其余部分支付給享有被征地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11、征地補償面積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為GPS以測量為準,最大測量誤差不得超過項目總面積的3%。12、本標準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本標準實施前,已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本標準實施前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未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本標準執行。
法律分析:
婁星區范圍內征地拆遷按本規定標準的100%進行補償;各縣(市)城鎮規劃區內按本規定標準的90%進行補償,規劃區外建制鎮按本規定標準的85%進行補償,一般農村按本規定標準的80%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婁底市城鄉建設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規定》
第三十條 婁星區范圍內征地拆遷按本規定標準的100%進行補償;各縣(市)城鎮規劃區內按本規定標準的90%進行補償,規劃區外建制鎮按本規定標準的85%進行補償,一般農村按本規定標準的80%進行補償。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婁底地區行政公署《關于調整婁底地區城鄉建設征地拆遷補償規定的通知》(婁底署發〔1995〕39號)以及其他征地拆遷補償的文件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中涉及征地補償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法律分析:
婁星區范圍內征地拆遷按本規定標準的100%進行補償;各縣(市)城鎮規劃區內按本規定標準的90%進行補償,規劃區外建制鎮按本規定標準的85%進行補償,一般農村按本規定標準的80%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婁底市城鄉建設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規定》
第三十條 婁星區范圍內征地拆遷按本規定標準的100%進行補償;各縣(市)城鎮規劃區內按本規定標準的90%進行補償,規劃區外建制鎮按本規定標準的85%進行補償,一般農村按本規定標準的80%進行補償。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婁底地區行政公署《關于調整婁底地區城鄉建設征地拆遷補償規定的通知》(婁底署發〔1995〕39號)以及其他征地拆遷補償的文件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中涉及征地補償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法律客觀:婁底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第一條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因建設征收和征用集體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征收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后,因建設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按本辦法執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征收和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管理工作;市、縣(市)征地拆遷機構具體組織實施。發展和改革、建設、規劃、勞動和社會保障、物價、財政、監察、公安、司法、民政、農村經營管理等部門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場)委會,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第四條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統一拆遷、合理安置的原則,確保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按照本辦法得到合理的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要服從建設用地的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遷騰地。逾期拒不拆遷騰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在將擬征地項目依法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核或審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在擬征地所在地的鄉鎮、村、村民小組予以告知3天以上,或者以征地告知書的形式送達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征地告知后,征地拆遷機構應對擬征地上的建(構)筑物面積、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擬被拆遷房屋的相關權利人依法依規共同確認,并在確認書上簽字蓋章。擬被拆遷人不配合調查或拒不簽字蓋章的,征地拆遷機構可采取照相、攝像等方式取證,并可將取證結果予以公證。確認或取證結果(包括文字、表格、有關數據、現場照相及攝像資料、相關證明材料等)作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或突擊裝修的,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但因正常的農業生產活動需栽種的除外。第六條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擬征土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二)審批改建、擴建房屋,辦理土地轉讓及土地登記發證;(三)辦理戶口的遷入,但因出生、婚嫁、軍人復轉退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的除外;(四)以擬被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五)改變房屋、土地使用用途;(六)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到期的除外。暫停期限自征地告知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但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除外。暫停期限內,擅自辦理的有關手續,不能作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第七條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包括貨幣補償、統規新建或異地新建等方式。城市規劃區內,采取貨幣補償或統規新建安置方式;城市規劃區外,采取異地新建安置方式。非住宅房屋拆遷采取貨幣補償。第八條城市規劃區內,被拆遷人可在貨幣補償或者統規新建安置方式中任選一種方式安置,但本辦法規定只能采取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除外。補償安置后,被拆遷人不得再以其他方式申請異地新建,各相關單位和部門一律不得批準。被拆遷人選用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對被拆遷房屋正房(常住人口常年居住用房,下同)除按附表一至四、附表七規定的標準補償外,另按照附表十的補償標準支付自行安置補助,不再安排重建地。本辦法規定不再支付自行安置補助的,按本辦法其他規定執行。被拆遷人選用統規新建安置方式的,對被拆遷房屋按附表一至附表四規定的標準補償外,另行安排重建地,但本辦法規定不另行安排重建地的除外。第九條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屋被拆遷的,或者被拆遷人另有房屋(商品房或其他在依法受讓的土地上建設的房屋除外)的,只能按照附表一至四、附表七規定的貨幣補償安置標準補償,不再支付自行安置補助。第十條采取統規新建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規定執行:(一)規劃部門應根據城市規劃區內房屋和人口分布情況統一規劃安置區,并向社會公布。安置區一經確定,任何部門和單位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調整和改變安置區的位置和面積。(二)房屋被拆遷后,不得分散、零星安置,路幅30米以上的城市規劃道路兩廂不得安置。(三)被拆遷人只能在規劃的安置區域內,按統一規劃及建筑設計要求統規新建。安置區內房屋層數不得超過4層,建筑高度不得超過13米。(四)根據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被拆遷房屋正房底層占地面積償還安置面積,但安置面積不得超過人平35平方米。被拆遷人一人一處獨立住房,且原正房底層占地面積超過70平方米的,可以安置70平方米。被拆遷房屋正房底層占地面積超出安置面積部分,按照貨幣補償安置方式補償,不再支付自行安置補助。(五)統規新建的房屋基地,由征地單位負責“三通一平”及房屋正負零以下的基礎、基礎串梁、配套基礎設施和相關報建及辦證等費用;原拆遷房屋未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新建房屋產權證由戶主自行辦理;原拆遷房屋已辦理了房屋產權證的,由征地單位承擔原房屋產權證上載明的同等面積的發證費用。(六)統規新建房屋必須按照安置小區統一規劃的基本戶型(70平方米、105平方米、140平方米、175平方米、210平方米)要求進行建設。安置面積70-85平方米(含85平方米)的按70平方米安排重建地;85-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按105平方米安排重建地;120-155平方米(含155平方米)的按140平方米安排重建地;155-190平方米(含190平方米)的按175平方米安排重建地;190平方米以上的按210平方米安排重建地。安置面積與重建地實際面積相差部分按自行安置補助標準補償或自行安置補助標準的60%補差。(七)同一被拆遷人有多棟合法房屋被拆遷的,只能以其中一棟房屋正房底層占地面積償還安置面積,其余的房屋按貨幣補償安置方式補償,不再支付自行安置補助。第十一條城市規劃區外,一律采取異地新建方式安置。被拆遷房屋按照附表一至四規定的標準補償外,另行安排宅基地,但本辦法規定不另行安排宅基地的除外。第十二條采取異地新建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規定執行:(一)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引導居民住宅建設有計劃地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二)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本項所稱的戶是以家庭戶型為單位,以成家子女為主體。兩個以上子女達到法定婚齡的,可以分戶,但分戶不能作為安置宅基地的條件。(三)征地單位負責償還被拆遷合法房屋底層占地面積相應的宅基地,但宅基地面積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四)被拆遷人自行辦理宅基地相關手續的,由征地單位支付償還的宅基地“三通一平”及基礎、報建、辦證等費用。償還的宅基地基礎標高以室外地面高度為準,可參照附表十一相關補償標準執行。第十三條被拆遷人的搬家過渡費按城市規劃區內3000元/人,城市規劃區外2000元/人標準補助。過渡期不得超過18個月。第十四條非住宅房屋拆遷的,按照附表五至七規定的標準補償,并可參照補償總額的60%額外補償(包括停產工資及設備、配套設施拆除、安裝、搬運、調試等因拆遷需要補償的一切費用),不再安排重建地。非住宅房屋包括有合法用地手續的企業用房和正在使用的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寺廟、教堂等用房。第十五條違法、違章的房屋或其他地上附著物,以及已批建新房后其應拆未拆的老房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補償。下列設施或裝(修)飾不予補償:(一)室外固定木質柜;(二)室外各類防護網、護欄、遮陽棚等;(三)農、畜、牧業等生產用房的裝修;(四)其他室外非正常裝修。第十六條房屋架空層(2.2米以下)和隔熱層等房屋主體的組成部分,不計算建筑面積(具體補償標準見附表十二),其室內的裝(修)飾不予補償。第十七條被拆遷房屋的其他設施和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按照附表八、九規定的標準執行。第十八條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方法的說明見附表十二。第十九條原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雖辦理了戶口遷入手續(除婚嫁、軍人復轉退、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刑滿釋放、合法收養、移民安置等原因除外),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取得了宅基地,其房屋拆遷按照附表一至四規定的統規或異地新建標準補償,但不另行安排重建地或宅基地。第二十條國家建設使用國有農用地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以及鄉鎮企業使用集體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自行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市、縣(市)人民政府已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雖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尚未實施具體征地,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照本辦法施行。
法律分析:婁星區范圍內征地拆遷按本規定標準的100%進行補償;各縣(市)城鎮規劃區內按本規定標準的90%進行補償,規劃區外建制鎮按本規定標準的85%進行補償,一般農村按本規定標準的80%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婁底市城鄉建設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規定》
第三十條 婁星區范圍內征地拆遷按本規定標準的100%進行補償;各縣(市)城鎮規劃區內按本規定標準的90%進行補償,規劃區外建制鎮按本規定標準的85%進行補償,一般農村按本規定標準的80%進行補償。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婁底地區行政公署《關于調整婁底地區城鄉建設征地拆遷補償規定的通知》(婁底署發〔1995〕39號)以及其他征地拆遷補償的文件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中涉及征地補償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婁底房屋拆遷最新補償政策文件
●婁底房屋拆遷最新補償政策解讀
●婁底2021年房屋拆遷的新政策
●婁底房屋拆遷最新補償政策規定
●婁底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婁底市2021年房屋拆遷辦法
●婁底市2021年房屋拆遷補償文件
●婁底最新拆遷標準
●婁底市拆遷補償標準
●婁底房屋征收與補償標準
●婁底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領導班子?
●婁底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領導班子?
●婁底市征地拆遷事務中心
●婁底市征遷處
●婁底市征地信息公開平臺
●婁底市征地信息
●婁底市土地征收文件
●婁底市征地最新文件
●2020年婁底市征收
●婁底市國土規劃局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婁底房屋拆遷最新補償政策解讀,婁底市2021年房屋拆遷辦法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鄭陽亮
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