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糾紛律師咨詢部房屋征收2025,拆遷有糾紛房子怎么處理征收,在處理拆遷糾紛房子征收的問題時,應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并通過合理的途徑解決爭議。一、法律依據及補償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
在處理拆遷糾紛房子征收的問題時,應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并通過合理的途徑解決爭議。
一、法律依據及補償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以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這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對于農村村民住宅,應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進行。
二、拆遷糾紛處理方式
行政裁決:當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無法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進行裁決。
行政或司法強制:如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拆遷管理部門可以提請公安部門或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強制拆遷。
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如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絕搬遷,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其他解決途徑
協商解決:雙方可以通過協商達成一致,解決拆遷糾紛。
調解解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雙方自愿協商,以排除爭端,達成和解。
在處理拆遷糾紛時,務必確保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并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解決爭議,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
房屋有糾紛不影響拆遷進行,該糾紛當事人自行處理。
一般法律糾紛不影響拆遷的進行。
遇到拆遷糾紛首先進行協商,如果協商沒有效果,可通過行政或司法兩種途徑解決。一般說來,在拆遷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決:
1、由于城市建設規劃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訴性,所以對政府的城市建設規劃不服,只能通過參加聽證、信訪等途徑發表意見。
2、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拆遷許可不服,可以申請聽證、提起復議或訴訟。
3、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行為,拆遷戶如果在本區法院的申請得不到,可直接到市法院起訴,也可向市法院提出申請,將此案移交其他法院異地審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一旦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都應當經當事人申請,先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只有經行政裁決后,當事人仍不滿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裁決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向人民法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一、強制拆遷前提條件是什么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拆遷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裁決。
2、行政機關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并依法進行了調解。
3、已經落實了補償安置。
4、已經依法組織了聽證。
5、強制拆遷的裁決已經通知被拆遷人,被拆遷人拒絕自行搬遷。
6、已經進行了現場公證和證據保全。
二、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很低嗎?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農村宅基地拆遷補償的糾紛一般多于城市拆遷,因為被拆遷戶已經習慣于其農村的生活,讓其遠離原本的生活環境這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可政府的規劃一般的人也無法阻攔,而為了規避拆遷補償糾紛的發生,被拆遷戶最好在拆遷之前先了解與征地拆遷有關的法律法規,如果認為補償標準不合理,應當及時啟動法律程序來維護自身合法權利。
三、農村房屋拆遷賠償不滿意怎么辦
相關法律規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或者是拆遷人、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之間沒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裁定。如果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應該由同級人民政府來決定。如果對裁決不服的,當事人應該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拆遷房糾紛是否可以找拆遷辦處理,關鍵看產生糾紛的具體原因。如果是當事人與行政單位之間的糾紛,具體而言由于不滿補償金額、安置條件等而產生的糾紛可以找拆遷辦處理,處理不了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是拆遷款分配的家庭糾紛等,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解決民事糾紛不屬于拆遷辦的職責范圍,應當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法律分析:應該在解決好糾紛后再進行拆遷。(一)房屋產權糾紛解決根據不同的糾紛有不同的解決方式,總結起來有以下幾種:1、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3、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4、單位分給職工住房使用權并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于本人原因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開除時,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引起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5、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筑不當,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6、因違章建筑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以違章建筑物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二)房產糾紛的解決途經:房地產糾紛是一種較為普遍的民事糾紛,一旦發生房地產糾紛,公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途徑予以解決:1、調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經過自愿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我國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進行民間糾紛調解,包括房地產糾紛的調解。2、仲裁。房地產糾紛發生后,公民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3、訴訟。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房地產糾紛。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有糾紛不影響拆遷進行,該糾紛當事人自行處理。
一般法律糾紛不影響拆遷的進行。
遇到拆遷糾紛首先進行協商,如果協商沒有效果,可通過行政或司法兩種途徑解決。一般說來,在拆遷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決:
1、由于城市建設規劃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訴性,所以對政府的城市建設規劃不服,只能通過參加聽證、信訪等途徑發表意見。
2、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拆遷許可不服,可以申請聽證、提起復議或訴訟。
3、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行為,拆遷戶如果在本區法院的申請得不到,可直接到市法院起訴,也可向市法院提出申請,將此案移交其他法院異地審理。
一、打房地產官司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發生房地產糾紛當事人訂有仲裁協議無效情況下,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2、對于拆遷糾紛、拆遷人與被拆遷入對拆遷補償、安置等達不成協議,由批準拆遷的房屋主管部門裁決,仍不服此裁決,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法律對房地產案件的訴訟時效為三年,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二、遇到房產證糾紛找誰如何正確進行維權
按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發生房地產糾紛后可區別不同情況,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3、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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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張瑤文
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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