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房屋糾紛怎么辦2025,拆遷引起家庭糾紛怎么辦征收,拆遷引起家庭糾紛時,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一、協商分配拆遷款家庭成員之間可以首先嘗試通過協商來解決拆遷款的分配問題。在協商過程中,可以遵循以下原則:平等原則:考慮到平等、公平合理是
拆遷引起家庭糾紛時,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一、協商分配拆遷款
家庭成員之間可以首先嘗試通過協商來解決拆遷款的分配問題。在協商過程中,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平等原則:考慮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家庭成員可以協商將拆遷款進行均等分割。
照顧弱勢群體:對于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經濟來源的同住人,可以適當給予照顧,多分配一些拆遷款。
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如果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可以適當多分拆遷補償款。此外,如果被拆遷公房內居住未成年人,對其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人,也可以適當多分。
二、行政裁決或司法途徑解決糾紛
如果協商無果,家庭成員可以選擇通過行政裁決或司法途徑來解決拆遷款分配糾紛。具體方式如下:
行政裁決:根據相關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之間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可以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進行裁決。
司法途徑:包括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民事訴訟適用于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的情況,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行政訴訟則適用于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拆遷補償決定不服的情況。
請注意,在選擇行政裁決或司法途徑解決糾紛時,應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更具體的法律建議。
三、遵循征收補償規定
在處理拆遷引起的家庭糾紛時,還應遵循征收補償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因此,在分配拆遷款時,應確保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綜上所述,拆遷引起家庭糾紛時,可以通過協商、行政裁決或司法途徑等方式進行處理。在處理過程中,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原則,確保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得到妥善解決。
首先,家庭內部對安置補償有約定的,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予以遵從。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則應根據三項原則進行分配:
1、一人一份,均等分割。這樣做,一方面考慮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對補償款是共有的法律關系,原則上也應平均分割;
2、適當照顧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經濟來源的同住人。這是因為多數老年人及缺乏經濟來源的人社會保障不足,后繼生存和發展能力較弱,需要給予特殊保護,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時也應適當照顧其利益。
3、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可以適當多分,這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以及等價的原則。此外,如果被拆遷公房內居住未成年人的,對其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人,也可以適當多分拆遷補償款。
一、拆遷單位對安置人員的確定是什么?
由于現實情況紛繁復雜,確定應安置人員存在一定的難度,動拆遷單位在實踐中對動拆遷補償款分割人員的核定有三種形式:
1、動拆遷單位和被拆遷人(以戶為單位)簽訂的《房屋動拆遷安置協議》中附有安置人員的名單,除非上述條款被法院宣告無效,一般都按該協議分割動拆遷補償款;
2、在《房屋動拆遷安置協議》中無相關條款,但在動拆遷單位動遷之初以戶為單位制定的“兩定表”(即核定人員表、核定面積表)中有相關記載的,一般以該表中的相關內容為參考,依據當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張,確定安置補償人員;
3、當《房屋動拆遷安置協議》及“兩定表”對相關安置人員均不明晰時,調解人員可至動拆遷單位了解具體情況,參考其意見合理確定安置人員。
二、對于不同房屋性質的不同處理是什么?
除公房拆遷補償款分割的情形外,實踐中還會遇到拆遷其他性質各類房屋時所發生的糾紛,此時應區分房屋性質,分別確立調解原則:
1、被拆遷房屋屬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遷人明確區分居住補償和非居住補償份額的,對于居住補償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共同分割;對于非居住補償部分,利用該房屋進行經營的人是該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則該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適當多分;如果拆遷人未明確區分,利用該房屋進行經營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個補償款可以適當多分。
2、被拆遷房屋屬于因落實政策而恢復所有權的代理經租房屋,拆遷補償款的分割一般歸所有權人,實際居住人的安置,按照本市有關政策規定處理。
3、被拆遷房屋屬于通過市場買賣取得的使用權公有居住房屋,所得到的貨幣補償款一般歸出資人所有。被拆遷房屋屬于售后公房,應按私房拆遷補償款份額劃分的原則進行調解。
一、征地拆遷家庭糾紛如何解決?
可以自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起訴的流程是: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并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后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后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并遞交上訴狀。
二、征地拆遷家庭糾紛起訴后法院立案條件有哪些?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征地拆遷家庭糾紛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四、征地拆遷家庭糾紛開庭后審理流程有哪些?
1、宣布開庭。
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
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
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
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
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如果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五、征地拆遷家庭糾紛的訴訟費由誰承擔?
1、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2、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3、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六、征地拆遷家庭糾紛起訴后法院的調解流程有哪些?
1、法院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主動依職權開始調解;
2、調解開始后,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于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
3、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不被人民法院認可的,結束調解程序恢復審判。
七、征地拆遷家庭糾紛起訴后審判人員需自行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
(四)是本案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當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權的;
(六)與本案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實際上法律沒有強行規定過征地拆遷家庭糾紛如何解決,但家庭成員間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解決糾紛。此外,政府部門的經濟行為不需要經過全體家庭成員的同意。對于該問題如果還有其他疑問的話,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
法律分析:主要看房屋的所有權人是誰,會導致處理方式不同。
如果是共同共有,且共有人之間有糾紛,無法就補償問題達成一致無法簽字。那么補償款項可能會留存于征收部門,待爭議解決后領取。
如果房屋所有權人很明確,那么可以由房屋所有人領取補償款,然后再解決家庭內部糾紛。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房屋產權糾紛解決根據不同的糾紛有不同的解決方式,總結起來有以下幾種:1、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3、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4、單位分給職工住房使用權并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于本人原因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開除時,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引起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5、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筑不當,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6、因違章建筑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以違章建筑物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1、協商處理,家庭糾紛當事人可以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私下在家庭內部進行和解。
2、協商不成可提請第三方調解處理。
3、調解無效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一、因拆遷造成家庭內部糾紛是否影響拆遷補償協議的法律效力?
不影響,拆遷補償協議滿足以下條件就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因拆遷造成家庭內部糾紛開庭后可以申請延期舉證的情形有哪些?
(一)書證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
(二)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經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權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體積過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通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無法獲得書證原件的。
三、因拆遷造成家庭內部糾紛起訴后法院調解的原則有哪些?
1、雙方當事人自愿原則。自愿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雙方當事人自愿用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二是達成調解協議要自愿。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堅持不愿調解的,人民法院應即時判決。
2、事實清楚、分清是非的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3、合法原則,即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四、因拆遷造成家庭內部糾紛不執行調解書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可以,法院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民事糾紛滿足以下條件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4、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
5、屬于執行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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