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拆遷補償款的笑話2025,死不認罪證據不足的法律規定是什么,死不認罪且證據不足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根據該法第二百條,對于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法院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
死不認罪且證據不足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根據該法第二百條,對于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法院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這意味著,在刑事訴訟中,如果控方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且被告人堅決不認罪,法院將依法判決被告人無罪。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也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如果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這進一步體現了在刑事訴訟中,對證據的要求是嚴格的,必須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才能對被告人進行起訴。
綜上所述,死不認罪且證據不足的法律規定是,在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情況下,法院應當作出無罪判決,而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如果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也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這些規定體現了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被告人權益的保障和對證據嚴格要求的原則。
對于公訴案件,或者是民事類案件,無論是什么案件,都是要講究證據的,沒有證據再法庭上進行審判辯論就是一個笑話。那么關于死不認罪又沒證據怎么辦?對于不認罪,說明是一個刑事類案件,死不認罪是當事人的權利,我們不可以強制要求認罪,沒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就不可以定罪。
死不認罪又沒證據怎么辦?
中國是法治社會,對于沒有直接證據的被告人是不能定罪的。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公告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已于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1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公告全文如下: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對于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先行拘留。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符合立案條件不應當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按程序將其立即釋放。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二十四條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死不認罪又沒證據檢查機關就不可以做出定罪的決定,所以也進入不了審判程序,搜集資料,偵查案件是檢查機關還有公安機關的工作,在當事人沒有認罪,然后又沒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說明當事人確實是有罪的,是不可以隨意的定罪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當事人舉證
第一條: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對于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先行拘留。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符合立案條件不應當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按程序將其立即釋放。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法律分析:
沒有直接證據死不承認,警察是可以全部采用間接證據定罪的,但必須符合以下規則:
1、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2、證據之間互相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或無法解釋的疑問;
3、全案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4、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
5、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沒有被告人供述只要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的原則。
犯罪嫌疑人死不認罪的,應該由司法機關來舉證證明其已經構成犯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同時根據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三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一、犯罪嫌疑人不認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被告人從被抓獲之日起就拒不認罪,此類現象在毒品案件中尤甚。審判實踐中,毒品案件一對一的特殊性致使定罪量刑主要依靠毒品買賣上下家的一致口供,缺少相應的實物證據。被告人心存僥幸,不愿如實供述,試圖逃脫刑罰的制裁。
2、被告人被抓獲之后如實認罪,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又改變口供,不愿承認犯罪事實。有些被告人在被抓獲之初,迫于司法機關的強大壓力,承認了犯罪事實,但其內心深處不愿接受制裁,抵抗改造。在最初的慌亂之后,重新構筑了心理防線,抗拒法律。
3、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之間對作案分工合作的細節相互推諉,都不愿承擔主要責任。此種現象在搶劫、搶奪案件的庭審中頻繁出現。實施搶劫、搶奪案件的被告人文化程度相對較低,且多是同鄉、朋友關系結伙作案。在事發后,各個被告人為了減輕自身的罪責,都試圖將責任推給他人,以減輕自己的刑事責任。
4、公安機關在證據上存在較多瑕疵,致使被告人在公安和檢察階段都自愿認罪,但到了法庭上,經辯護律師指點,即反悔拒不認罪,主要表現在強奸案件上。由于被害人的多次陳述,均與被告人的供述不盡相同,致使被告人在法庭上認為不是強奸而是通奸。
指使人死不承認沒證據是不能定罪量刑的。如果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犯罪,即使犯罪嫌疑人不認罪,也不影響定罪量刑。只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才能對被告人定罪量刑。若是證人證言能夠與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證,可以將其作為定罪證據;若是只有一個證人證言,但沒有其他的證據佐證,通常是不能對被告人定罪的。
一、不過只有一個證人在法律上承認嗎?
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只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才能對被告人定罪量刑。如果證人證言能夠與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證,可以將其作為定罪證據;如果只有一個證人證言,而無其他證據佐證,一般不能對被告人定罪。
二、證人死亡證言有效嗎
證人死亡證言必須有其他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才有效。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只有一個證人證言是不能定罪的,孤證不能定案。如果還有其他證據,證據之間形成了證明體系,而證人證言雖然只有一個,結合其他證據能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是可以定罪的。只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才能對被告人定罪量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三百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屬于單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實足以定罪量刑或者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
(二)屬于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并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
(三)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四)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
對于符合第二項情形的,應當以已經查清的罪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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