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怎么申請賠償2025,征地拆遷糾紛怎樣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征地拆遷糾紛的賠償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得到補償。這通常是根據被拆遷房屋的結構
征地拆遷糾紛的賠償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得到補償。這通常是根據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具體補償單價會由相關部門進行評估后確定。
二、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和臨時安置,應給予相應的補償。這部分補償包括搬遷費用以及臨時居住條件的補貼,通常是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一定的補貼。
三、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如果因征收房屋導致停產停業,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也應給予相應的補償。這部分補償主要是針對商業或生產性房屋被征收后,因無法正常經營或生產而產生的損失。
四、其他補償和獎勵
除了上述三項主要補償外,市、縣級人民政府還應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額外的補助和獎勵。這部分補償和獎勵的具體標準和條件,會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和政策來確定。
總的來說,征地拆遷糾紛的賠償標準是一個綜合多方面的考量,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搬遷和臨時安置的費用、停產停業的損失以及其他可能的補助和獎勵。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應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確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發生拆遷糾紛是否有賠償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例如違法拆遷引起的糾紛,確認屬于違法拆遷的,被拆遷人可以獲得賠償金。
《國家賠償法》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一、房屋拆遷糾紛提起行政訴訟可以委托哪些人做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二、發生房屋拆遷糾紛申請強制拆遷需準備哪些材料?
(一)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
(二)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
(三)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
(四)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
(五)被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權屬證明或者補償資金證明;
(六)被拆遷人拒絕接收補償資金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的提存證明;
(七)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房屋拆遷的補償方式有哪些?
1、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元組成的補償金額。
2、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3、結合型補償,這種補償方式就是指既給貨幣補償又給產權置換。
遇到拆遷糾紛首先進行協商,如果協商沒有效果,可通過行政或司法兩種途徑解決。一般說來,在拆遷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決:
1、由于城市建設規劃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訴性,所以對政府的城市建設規劃不服,只能通過參加聽證、信訪等途徑發表意見。
2、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拆遷許可不服,可以申請聽證、提起復議或訴訟。
3、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行為,拆遷戶如果在本區法院的申請得不到,可直接到市法院起訴,也可向市法院提出申請,將此案移交其他法院異地審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法律分析:
進行土地征收拆遷的,被征收人可以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從而獲得經濟補償。如果對征收補償不滿意的,可以申請舉行聽證,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如果發生征地拆遷糾紛,應該要先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行政或者司法手段解決。由于城市建設規劃不是一項具體的行政行為,不能起訴。因此,如果對政府的城市建設規劃不滿意,只能通過聽證、上訪等方式表達自己的意見。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拆遷許可不服的,可以申請聽證、復議或者提起訴訟。如果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應該要向房屋管理部門申請裁決。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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