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拆遷要賠償2025,行政賠償訴訟中,過渡費到底該不該賠償,行政賠償訴訟中,過渡費到底該不該賠償? 最近看到這樣一個案例,其認定:臨時安置費是征收人對選擇產權調換方式并自行解決周轉房的被征收人在過渡期內發放的臨時住房補助,而
行政賠償訴訟中,過渡費到底該不該賠償?
最近看到這樣一個案例,其認定:臨時安置費是征收人對選擇產權調換方式并自行解決周轉房的被征收人在過渡期內發放的臨時住房補助,而本案系強拆引起的行政賠償訴訟,雖區政府有過錯在先,但該案當事人不屬于上述情形,故其主張臨時安置費亦于法無據,依法不予支持。對此,被征收人就有這樣疑問了,怎么記得有些行政賠償案件是支持租房費用的,那到底該不該賠償呢?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申4871號《行政裁定書》作出了這樣的認定:過渡費一般是對房屋被征收人于產權調換房屋或者安置房屋交付前的特定過渡期限內,因另尋住房搬遷所產生的損失或者增加費用的補償。本案中,雖不存在產權調換房屋或者安置房屋的問題,但因區政府在未與再審申請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下,違法將涉案房屋強行拆除,該行為必然導致再審申請人在接受賠償之前,臨時另尋住房,并承擔相關費用。因此,該項費用損失系區政府的違法拆除行為直接導致的,應當由區政府予以賠償。原審法院對再審申請人關于過渡費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在房屋拆遷過程中,只有選擇安置房才有臨時安置補償,因為大多數情況下,安置房都是期房都需要一個過渡期,這個過渡期征收方應當給予一定補償。但在行政賠償訴訟中,都是針對房屋價值予以賠償,并不涉及安置房,但不給臨時安置補償真的合理嗎?我覺得是不合理的。因被征收人的房屋被違法強拆,導致其無處居住,因此才產生了租房費用,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沒有被強制拆除,即不會產生這筆費用,不予賠償并不合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予以賠償才屬合理裁決。
法律分析: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可以一并提出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法律分析: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不需要交納受理費用,但如果在申請執行的,就需要交納申請費用。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八條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法律分析: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此外,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申請,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應當提供以下相關的法律文書和證明材料如下:
1、經依法確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一審宣告無罪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書、人民法院二審宣告無罪的刑事判決書、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宣告無罪的刑事判決書、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或者公安機關釋放證明書2、經依法確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法律文書3、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書。賠償義務機關逾期(超過兩個月)未作出決定的,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償義務機關是偵查、檢察或者監獄管理機關的,應當提供上一級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書。復議機關逾期(超過兩個月)未作復議決定的,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4、其他相關的法律文書、證明材料。
5、賠償請求人依法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應當遞交賠償申請書一式四份。
6、其他形式要件與民事訴訟形式要件相同。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系,并提供相應證明。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賠償義務機關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第十六條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后,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二)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對有前款規定情形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除了具備原告的請求資格;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損害的事實根據外,應具備加害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和賠償義務機關已先行處理或超過法定期限不予處理的要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二條 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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