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時土地糾紛找誰賠償2026,拆遷中土地糾紛誰負責解決,拆遷中土地糾紛應由當事人、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或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等負責解決。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
拆遷中土地糾紛應由當事人、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或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等負責解決。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進行調解解決。如果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也首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對于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若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拆遷過程中的土地糾紛,應首先尋求協商解決,如無法協商,可尋求相關部門調解或仲裁,甚至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遇到拆遷糾紛可以申請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裁決后當事人仍不滿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訴。針對不同的事由,被拆遷人作為原告的,可以采取起訴手段,運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拆遷人作為原告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或強制執行。
一、拆遷合同糾紛怎樣處理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形成糾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拒絕搬遷形成糾紛。
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受理。應當先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
二、不按照回遷安置協議執行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達成后,雙方應自覺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另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依協議向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從民法典中規定,如果當事人有一方不按照協議規定執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協議規定的,應當再次執行通過補救、損失賠償等方式。從民法典中看到違約后的責任,但是征地拆遷的補償協議和我們日常中簽的協議有所不同,被拆遷人和拆遷方并非是民事協議關系,本身就是處于不平等狀態所簽協議也屬于行政協議,在出現糾紛以后不能通過民事協議的方法來解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了,簽完協議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可依法提起訴訟。如果被拆遷人遇到補償協議簽完后拆遷方不履行協議的,被拆遷人可直接到法院提起訴訟,訴訟目的是要求拆遷方履行義務根據協議規定支付補償和對應的損失補償
三、房屋產權的糾紛如何解決
一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二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三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單位分給職工住房使用權并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于本人原因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開除時,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引起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因違章建筑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以違章建筑物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六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筑不當,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征地賠償糾紛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行政復議的最大特點是可以跳出某個區域,如對某省國土資源廳的行為不服則可以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復議,如果在承辦案件過程中擔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護,則應該選擇這樣的救濟途徑。
2、征地賠償糾紛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有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裁定的司法程序。
3、征地賠償糾紛中的民事訴訟
在征地糾紛中,大多數進行的訴訟屬于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時為數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訴訟,有時候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如對于非法占地的行為,從民事角度考慮我們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對于已經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如果該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則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起訴撤銷該協議。總而言之辦案子要開動腦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訴訟,如果民事訴訟對我們更有利的話,則就應該設法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在征地糾紛中常發生的民事糾紛有:征地補償協議糾紛;土地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4、征地賠償補償協調裁決
征地補償裁決也可以稱之為征地補償協調與裁決,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征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機制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協調,而是裁決,協調是裁決的前置,未經協調的不能進入裁決。
如果在申請協調中遇到兩級政府相互推諉的情況下,則應當在協調期滿之日向征地批準機關申請裁決,若省內尚無協調裁決辦法或協調裁決辦法沒有規定多長時間協調的,建議在60日后申請裁決。
5、征地賠償糾紛聽證制度
征地糾紛聽證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糾紛中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時,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的制度。它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主管部門依職權組織的聽證,一種是申請人申請才組織的聽證。
依職權組織的聽證有: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征地補償標準;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申請人申請才組織的聽證有: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的;擬定非農業建設占用基本農田方案的。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止違法勘查或者違法開采行為、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的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處理土地權屬糾紛的程序是:
1、協商。因土地使用權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
2、調解。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糾紛;
3、仲裁。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轄區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根據糾紛內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法律分析:可以去當地的派出所。一般換領身份證可以前往當地公安機關或派出所的戶政窗口辦理。需要注意的是,本地戶籍與外地戶籍辦理身份證的地點可能會有所不同,詳情可以咨詢當地公安機關。換領身份證需要攜帶居民戶口簿,填寫《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換領申請表》,并采集相關信息。
法律依據:《居民身份證法》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公民本人到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
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由公安機關查詢全國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系統和全國撿拾居民身份證信息庫核實。對符合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受理;對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群眾所需補齊的材料。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拆遷戶和土地所有者之間存在土地糾紛時,可以嘗試雙方自行協商來解決問題。如果協商不成,當地政府可以介入處理此事。如果拆遷戶對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滿意,他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
如果拆遷戶和土地所有者之間存在土地糾紛,可以嘗試雙方自行協商來解決問題。如果協商不成,當地政府可以介入處理此事。如果拆遷戶對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滿意,他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二、房屋拆遷有爭議解決的方式有哪些
1、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3、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4、單位分給職工住房使用權并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于本人原因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開除時,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引起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筑不當,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6、因違章建筑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以違章建筑物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因為拆遷所產生的糾紛的類型是比較多的,不僅僅是包括,對于具體行政行為不符合引發的糾紛,還包括雙方當事人關于拆遷安置補償等問題所發生的糾紛,這個時候首先是可以試圖協商來解決,協商不成的代表當地的人民法院來提出訴訟。
結語
在拆遷過程中,拆遷戶和土地所有者之間可能會發生土地糾紛。此時,雙方可以嘗試自行協商解決問題。如果協商不成,當地政府可以介入處理。拆遷戶對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滿意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房屋拆遷有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嘗試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解決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預防 第十九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流域和區域水資源的統一調配和管理,在編制流域和區域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供水計劃時,必須考慮整個流域和區域植被保護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資源的過度開發利用,導致植被破壞和土地沙化。該規劃和計劃經批準后,必須嚴格實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節約用水,發展節水型農牧業和其他產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四條 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第二十八條 舉辦鄉鎮企業,其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控制、合理利用和節約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舉辦鄉鎮企業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用地批準手續和土地登記手續。
鄉鎮企業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連續閑置兩年以上或者因停辦閑置一年以上的,應當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該土地使用權,重新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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