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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擇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了解哪方面
(一)基本資料。
無論是律師還是律師事務所,都有一定的“硬性指標”。在選擇律師事務所前,要先考察其基本檔案和資料,看看有沒有執業許可證。這些資料可以在網上獲取,也可以直接打電話到律師事務所的主管機構———律師協會詢問。
(二)專業水平。
在初步選定律師后,您要與律師進行深入交流,了解他的業務能力和人品。首先要盡量選擇知名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因為他們的名聲也是其工作能力的一種證明。其次要在交流中看人品,是否真心的幫忙,態度是否誠懇、實事求是。
二、各類案件不同情況的收費標準如下:
1、代理刑事案件
偵查階段:1500-8000元/件
審查起訴階段:1500-10000元/件
一審審判階段:2500-25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訴案件或者擔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可按照上述標準酌減收費。
2、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2500-10000元/件。
(2)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根據訴訟標的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收費:
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6-8%,收費不足2500元的,可按2500元收取。
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50萬元):5-6%
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4-5%
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含500萬元):3-4%
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2-3%
1000萬元以上:1-2%
3、代理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2500-10000元/件。
(2)涉及財產關系的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按照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標準收費。
交通事故,賠償30萬,浙江省內律師費最少約1.5萬元。
三、寧波征地補償一般規定
《寧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拆遷范圍內未取得合法的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的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使用人必須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逾期未拆除的,按違法建筑依法強制拆除。
前款所稱的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包括:
(一)房屋所有權證;
(二)農村村民建房批準文件;
(三)村鎮集體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四)屬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前建造的房屋的,需村民委員會出具并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的證明文件;
(五)縣(市)、區土地、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出具的其他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房屋的權屬和可補償安置面積在拆遷范圍內予以公示;未經公示的,不得作為補償安置依據。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
公示期間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異議人可向當地土地、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核查并依法確認房屋權屬和可補償安置面積。
第二十條拆遷房屋需要價格評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拆遷補償評估項目向社會進行公告,由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在規定期限內報名,并在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代表的公開監督下從符合條件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中隨機產生一家評估機構,由拆遷人與評估機構簽訂委托評估協議;評估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評估機構應當按約定向委托人提供全部被評估房屋的整體估價報告和分戶報告。估價報告必須經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或土地價格評估師簽字并經評估機構蓋章。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將被拆遷人的姓名、評估因素、評估依據、評估價格等主要情況在拆遷范圍內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限內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原評估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復核結果;當事人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復核結果后10日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申請裁決。裁決部門受理裁決申請后,可提請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對評估結果進行鑒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出具的鑒定結論可作為裁決依據。裁決部門應當自受理裁決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裁決。
第二十二條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交付時應當具備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規范設計要求和工程質量標準,并按規定取得產權預登記備案卡。
第二十三條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的,從取得補償資金之日起5年內在本縣(市)、區行政區域內購買安置房屋(其中被拆房屋在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行政區域內,被拆遷人在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行政區域購買安置用房)的,可抵扣貨幣安置補償資金等額部分的房屋契稅。
一、寧波城市房屋拆遷官司律師費收多少
(一)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2500-10000元/件。
(2)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根據訴訟標的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收費:
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6-8%,收費不足2500元的,可按2500元收取。
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50萬元):5-6%
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4-5%
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含500萬元):3-4%
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2-3%
1000萬元以上:1-2%
(二)代理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2500-10000元/件。
(2)涉及財產關系的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按照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標準收費。
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有哪些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二)貨幣補償金額;
(三)補償安置方式;
(四)搬遷期限;
(五)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實行房屋調換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還應當包括安置房屋的價值金額、面積、地點和層次等事項。
三、遇到城市房屋拆遷問題怎么辦?
一、寧波征地拆遷官司律師費收多少
(一)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2500-10000元/件。
(2)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根據訴訟標的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收費:
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6-8%,收費不足2500元的,可按2500元收取。
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50萬元):5-6%
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4-5%
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含500萬元):3-4%
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2-3%
1000萬元以上:1-2%
(二)代理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2500-10000元/件。
(2)涉及財產關系的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按照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標準收費。
二、房屋拆遷順序是怎么樣的
1、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2、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三、遇到征地拆遷問題怎么辦?
鄞政發〔2003〕98號第一條為加強城鎮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鎮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寧波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行為及對被拆遷人、符合安置條件的承租人予以補償、安置等事宜,除按照,《條例》和《細則》執行外,還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區房地產管理處受寧波市房產管理局委托,具體實施本區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第四條區房屋拆遷涉及的拆遷補償評估基準價由區人民政府組織房管、規劃、國土、物價等部門制定,經寧波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第五條區房屋拆遷中的有關費用測定、地段等級劃分等事宜,由區人民政府組織房管、規劃、國土、物價等部門制定,經寧波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第六條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工作順利進行。第七條住宅用房被拆遷人或符合條件的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或自行選購安置用房時,其被拆遷住房的建筑面積低于每戶50平方米或低于被拆遷住房使用人人均17平方米的,可以增加貨幣補償資金。增加的貨幣補償資金按照建筑面積每戶50平方米或被拆遷住房使用人人均17平方米減去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后乘以拆遷地段拆遷補償評估基準價的50%計算。以增加的貨幣補償資金購買住房的,該部分房屋產權歸個人所有。第八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私有住宅用房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在當地建制鎮提供建筑面積不少于38平方米的成套住房。38平方米部分互不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安置用房超過建筑面積38平方米的,超過部分的價值按照《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評估金額的90%確定,被拆遷住房超過38平方米部分按照《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評估方式評估確定,雙方結算差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有住房承租人,要求作直管公房安置的,由拆遷人在當地建制鎮范圍內提供建筑面積不少于38平方米安置住房。安置住房超過建筑面積38平方米部分的房屋價值按照《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評估金額的90%確定,對被拆遷住房超過38平方米部分按照《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評估方式評估確定。拆遷屬直管公有住房外的其他公有住房,拆遷人應當另外按被拆遷住房評估金額的15%支付給被拆遷人。第九條本規定自批準后印發之日起實行,區人民政府2000年6月14日發布的《鄞縣房屋拆遷管理若干規定》(鄞政〔2000〕3號)同時廢止,本規定實行前已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并實施拆遷的建設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已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但尚未實施拆遷的建設項目適用本規定。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補償。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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