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資新思路政策2025,國有資產流失的認定標準,國有資產流失的認定標準包括: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造成惡劣影響的。滿足上述任一條件之一的,即可立案。簡介:國有資產的流失是指:國有資產
國有資產流失的認定標準包括: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造成惡劣影響的。滿足上述任一條件之一的,即可立案。
簡介:國有資產的流失是指:國有資產的出資者、管理者、經營者,因主觀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造成國有資產的損失。加強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既是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國有企業改革的基礎和前提。
決策失誤導致國有資產流失較為普遍,其成因:
一是“區域利益”作祟,盲目引進,重復建設。據有關資料顯示,全國目前有上千億元的投資因決策失誤而造成損失。我國幾乎每個省都有彩電生產線,然而,彩電生產線的利用率只有45%;各地區為振興地方經濟,不注重實效,盲目引進冰箱、洗衣機生產線,但由于市場及產品本身質量等因素,只好紛紛停產,目前其生產線的利用率只有40%。
由于市場的暫時過熱,加上“區域利益”的驅動,從而鼓舞了地方政府、部門領導及企業經營者的獲利信心,最終導致決策失誤。
二是決策不民主,一言堂。為使企業能在更寬松的環境中發展,20世紀80年代后期,改革提出了新思路:政企分開。政企分開后,企業擺脫了眾多婆婆的干預,得以快速發展。但同時暴露出來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法人代表一人說了算,即:一個腦袋、一個思想、一支筆、一張嘴。某電視機廠,是我國最早的電視機生產廠家之一,1988年到1990年間,廠長一個決策,投資6000萬元與日本一家公司合資興建空調器廠,利潤分成與外方實行倒四六;而后又投資3000萬元引進國外平繞行輸出變壓器生產線,由于選擇不當,無法使用,成了一堆費鐵;后又投資1億元從美國引進紙箱生產線,因產品無市場,到目前為止設備仍無法啟動。
資產流失途徑:在破產中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市場機制的逐步完善,價值規律發揮愈來愈重要的作用,市場機制運行的形式是機遇與風險并存,其結果當然符合“優勝劣汰”這一自然規律。在這種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的作用下,企業破產成為不可避免的現象,也正是由于商品經濟客觀發展趨勢的沖擊,破產才應運而生。據初步統計,從1988年試行《破產法》以來,全國共審結破產案件2000多件,已破產的企業當中,絕大部分企業占用大量國有資產,有相當一部分企業破產的主要動機是逃避債務,企業破產了,銀行貸款理所當然地予以核銷。“破產有利”、“先分后破”的現象相當嚴重,破產企業中的資產流失,已成為國有資產流失的主渠道之一。
在企業改制中,黨的十五大以后,股份制在國有企業改革中普遍推廣。這種新體制的實施,為我國國有企業走出困境、重振雄風、注入活力提供了政治保證。但由于一些企業在操作中的不規范,造成了國有資產大量流失,總結出如下現象:
一是將國有資產低估或不進行評估就低價入股。一些股份制企業在組建過程中,對國有資產高值低估。最常見的手法是對其中有形資產部分按原值等價折合入股,如對土地、房產等大宗不動產按原購入價評估,不計其市場升值部分。相當一部分企業甚至把原來國家撥給的土地,不計價折合成國家股份劃作自己企業的法人股,對國有資產中的專利、商標、商譽、品牌等極具價值和增值潛力的無形資產,則不予評估或按極低的價格評估,有意無意吞噬國有資產。
二是將公有資產按比例送給個人。一部分人認為:職工是企業的主人,是財富的創造者,在改制中為保護一己私利,將公有財產無償量化給個人,致使國有資產流失。
三是在紅利分配時,國家股、集體股、個人股同股不同利。不合理的利益分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據國家體改委與財政部估計,僅1997年國家應得的收益流失約3億元以上。
四是改制企業發生的虧損由改制前單位負擔。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中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提供的資料表明,僅1992年全國與外商合資合作的8550家國有企業中,有5000多家的675億元賬面資產沒有經過評估,按45.2%的升值率(有關部門計算的)計算,一年中就流失掉305億元。
經營管理不善造
企業經營管理的優劣,直接影響國有資產的運營,一些企業經營管理混亂,沒有章法,不按照嚴格的組織程序辦事,對項目的開發不作充分的調查和科學的論證,拍腦袋定盤子,致使決策失誤;粗放式的生產技術管理,造成生產技術效率低下,從而導致企業整體效益下降,甚至虧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如某冷凍廠投資2000萬元建立兩個萬噸冷庫,其利用率僅有13%,每年折舊及貸款利息共400萬元,企業每年虧損200萬元。此外,企業資產流失與管理不善有直接聯系,財務管理混亂,存在大量的賬外國有資產。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推算:全國預算內國有企業賬外固定資產凈值約147.6億元。
財政性蠶食
財政性蠶食形成的國有資產流失,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財政赤字向銀行透支。這部分早在歷年財政預算中支出的資金,財政不可能、也無法歸還金融部門,實際上是財政侵食了金融資產;
二是銀行墊付款項認購國債。自1981年到1998年全國發行國庫券累計511.3億元,銀行認購167.4億元占32.7%;
三是財政應補企業虧損未補款項。這部分資金實際上是讓銀行信貸資金墊付了。這三項合計,財政蠶食金融性國有資產達1100億元
無形資產、土地不入賬
會計改革之前,無形資產在我國得不到國家和社會的承認,時至今日,很多企業的無形資產尚未估計入賬,企業的權益無從體現,商標、專利權、專利等無形資產流失于賬外。自然資源未納入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土地未被列入固定資產,頻頻被蠶食侵占,招商引資不作價,流失嚴重。
激勵制度設計問題
導致管理層收購(MBO)過程中大量國有資產流失
一方面,由于法制不健全等等原因,管理層在收購時可以大量壓低收購價格,以遠低于市場價的價格收購。另一方面,由于我國規定一般是經營不善的企業才MBO,而MBO往往有利可圖,這使得管理者有激勵故意使經營狀況變差,比如能收回的賬款不收,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條 私分國有資產罪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借車出車禍的,應當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國有資產流失是指國有資產的投資者、經營者和管理者由于過錯,違反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者致使國有資產處于流失狀態的行為。
國有資產流失主要形式有:股份制改造和拍賣過程中國有資產的流失;假破產真逃債形成的國有資產流失;在產權交易過程中,評估機構惡意低估國有資產價值;假合資進行套錢;決策失誤,造成巨額國有資產損失和流失;和國家工作人員乘企業關、停、并、轉、包、租、合、賣等機會,利用職權進行貪污犯罪等。
法律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第四條 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國家實行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一、國有資產流失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1、國有資產流失罪的量刑標準如下:(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私分國有資產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私分罰沒財物罪】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二、私分國有資產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私分國有資產罪的構成要件如下:1、主體要件,私分國有資產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2、主觀方面,直接故意犯罪;3、客觀要件,行為法人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4、客體要件,私分國有資產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權。
法律分析:因下列客觀原因造成的國有資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國有資產損失;
(二)因國有資產本生的特殊性引起的難以避免的損失;
(三)已使用年久的國有資產在正常使用時發生損壞和合理的自然損耗;
(四)因市場價格波動等商業風險造成的國有資產損失;
(五)由于其它客觀原因造成的意外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七十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未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一條 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
(一)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業資產的;
(三)在企業改制、財產轉讓等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平交易規則,將企業財產低價轉讓、低價折股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與本企業進行交易的;
(五)不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串通出具虛假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的;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決策程序,決定企業重大事項的;
(七)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執行職務行為的。
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前款所列行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繳或者歸國家出資企業所有。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法予以免職或者提出免職建議。
法律分析:國有資產流失是指國有資產的投資者、經營者和管理者由于過錯,違反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者致使國有資產處于流失狀態的行為。國有資產流失主要形式有:股份制改造和拍賣過程中國有資產的流失;假破產真逃債形成的國有資產流失;在產權交易過程中,評估機構惡意低估國有資產價值;假合資進行套錢;決策失誤,造成巨額國有資產損失和流失;和國家工作人員乘企業關、停、并、轉、包、租、合、賣等機會,利用職權進行貪污犯罪等。
法律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第四條 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國家實行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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