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資變革2025,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未來方向,中國農村土地面積占全國總面積的94.7%,所以農村土地始終是我國土地的核心問題。建國以來,我國的土地制度經歷了三次大的歷史變遷。具體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49-1955年
中國農村土地面積占全國總面積的94.7%,所以農村土地始終是我國土地的核心問題。建國以來,我國的土地制度經歷了三次大的歷史變遷。具體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49-1955年,土地改革階段
土地改革法規定以鄉為單位,沒收土地及其他生產資料,按人口公平無償地分配給無地少地的貧農。國家在激發農民生產積極性的同時,也提高了其政治權威。
土改完成后,為了解決農業生產面臨的農機具和農田水利等問題,開展了互助合作運動,有利于生產力的提高和農業基礎設施的改善。
第二階段:1956-1978年,土地集體化時期
1950年開始合作化運動、1956年設立高級社、1958年開展人民公社化運動,變土地由農民私有轉變為集體所有,將分散的家庭經營變為集體統一經營,為農村提供了公共積累,也為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了勞動力和資金,但是這種經營方式,國家從農民手中拿走的太多,挫傷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
第三階段:1978年之后至今的家庭承包階段
在這一階段,通過在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度,使得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1982-1984年推行大包干小包干等方式的農業生產責任制,到1984年全國幾乎全部實行了家庭聯產責任制。
土地制度的變革是經濟發展的需要,現行土地政策必須要與經濟發展階段相適應,方能促進生產力的發展。
事實上,土地制度改革是我國實施改革開放40多年來,所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之一。
1979年開始的中國改革開放,就是從農村對土地生產經營制度的改革開始的。
這項制度改革通過賦予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有力地促進了農村增長,不僅解決了廣大農村居民的溫飽問題,還顯著提升了城鄉人口的食品消費水平。
同時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所帶來的農村收入水平上升,又為上世紀80年代以生產輕工類消費品為主的鄉鎮企業的大發展,創造了市場需求。
與此同時,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功經驗,也為當時城市的國有、集體企業的改革中的利潤分成等問題提供可以借鑒的經驗,使得我國在改革開放初期比較順利地跳出了傳統計劃經濟模式,為進入全面市場化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可以說,
正是由于我國在改革開放之初,就實行了成功的土地制度改革,采取了正確的土地政策,才有力地促進了經濟快速發展,為今后的經濟騰飛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此后,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我國逐步建立起了城市土地征收和出讓制度,這為我國迅速實現工業化,以及以工業化為基礎拉動服務業、房地產業的迅猛發展所帶動的城市化創造了有利條件。
它推動了我國近40年的高速工業化與城市化,承包責任制所釋放出來的農村剩余勞動力--近3億農民工,為我國東部沿海經濟特區的經濟騰飛提供了充足的人口紅利,同時,在此期間也實現了大量農村人口向城市的轉移。
當前,我國正處于新型城鎮化的進程之中。然而在這一發展進程中,卻出現了“人口城市化”與“土地城市化”之間不協調的問題。突出的表現是,人口城市化的進程遠遠落后于以城市建設空間擴張為特征的土地城市化,并由此帶來了一系列社會經濟矛盾。
土地城鎮化快于人口城鎮化,是目前中國城鎮化進程中的主要矛盾之一
。這一現象也普遍存在于世界許多其他國家之中,
導致我國產生這一現象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幾點:
一、各級政府實施土地財政、土地金融所造成的后果
在城市的招商引資中,政府占據主導地位。地方政府一般先以地低價強制性征地,進行大規模的工業園區建設,而后以低價放量供應土地的方式吸引制造業投資,帶動房地產業為主的第三產業發展,最后通過壟斷、限量、高價供應商住用地來回收基礎設施的建設資金并償還貸款。
雖然以上發展模式快速推進了中國的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但這種發展模式弊端也十分明顯,它不僅給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帶來困難,而且也給當前要通過城鄉土地制度改革來扭轉不利局面,造成了相當大的難度。
二、在城鎮化進程中,城市擴張的速度遠遠快于城市人口增加的速度
在我國30多年的城鎮化進程中,隨著房地產開發的進度的推進,城區面積不斷擴大,城市所占用的土地遠遠大于所吸納進入城市的人口。
城市過快擴張,不僅意味著城鄉結合部的大量寶貴耕地資源不斷被占用,同時還造成了不同區域間在建設用地指標上的不均衡。
與此同時,許多進城務工并且居住在城市的農民,他們在農村還占有著宅基地、承包田。甚至很多人在農村還有兩套宅基地,人在城市蝸居,農村住房卻處于空置狀態。
三、人口城鎮化率滯后于土地城鎮化率
由于在城鎮化進程中采取“重地輕人”政策,必然會導致出現我國的戶籍城鎮化率大大低于名義城鎮化率。我國有近3億進城務工農民或農業轉移人口,進入城鎮居住,但實際上并沒有成為城市市民,享受不到城市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他們成為候鳥式的群體,所以目前的城鎮化還不
能稱為
真正的城鎮化。
造成人口城鎮化率進展緩慢的原因,一是城市高昂的房價,讓進城務工農民望而卻步;二是受到現有戶籍制度的限制,無法落戶成為名副其實的城市居民。由于城鄉土地制度與戶籍改革的滯后,大批已經進入城市工作的農村流動人口,仍然難以實現向就業城市的舉家遷移,也因此無法徹底放棄老家的耕地與宅基地。
事實上,一旦流入地主要城市的農民工市民化難以實現,就會反過來對人口流出地農村的農用地和宅基地產權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同時也增加了我國土地制度改革的難度。
四、由于我國經濟發展的地區不平衡,導致中西部以及小城市、小城鎮的人口城鎮化率遠遠低于東部發達地區和一二線城市的人口城鎮化率
盡管30多年來我國城鎮化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由于地區經濟的差異,中西部及小城市、小城鎮的城鎮化進展緩慢,再加上這些地區的人才、年輕人謀求前往東部發達地區尋找發展機會,呈現出“孔雀東南飛”的局面,使得落后地區的資源、人才及其它要素都流向沿海發達地區,由此更加劇了我國地區城鎮化發展的不平衡現象。
目前的土地改革措施和正在進行中的新型城鎮化,仍然難以改變既有土地制度對土地資源配置效率和投資效率限制的現狀,不利于推動城市產業升級和土地集約利用。也無法改變主要人口流入城市房價過高,而人口流出城市住房嚴重過剩的局面。
未來我國土地制度改革的發展方向:
筆者認為,針對以上問題,沒有現成的答案,改革中遇到的問題,唯有用改革的方式去解決,摸著石頭過河,在實踐中尋找答案,除此外,
別無他法
。未來我國土地制度改革大致發展方向為:
一、實施系統性改革,做好頂層設計
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本身就是一項系統工程。因此,應從國家層面做好頂層設計,實施圍繞土地制度而進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這些改革措施,應是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切合市場實際,所采取的針對性強的有效措施,以至于能夠在實施過程中,使各種配套政策和措施形成合力。
二、城鄉二元化土地長期分割狀態
亟需改變
目前我國新修訂的《土地法》已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直接入市,改變了過去農村的土地必須征為國有才能進入市場的問題,能夠為農民直接增加財產性收入。
但這對于徹底解決城二元化問題來說,僅僅是邁出了第一步,下一步應該盡快打通城鄉資本流轉的壁壘,讓城鎮資本能夠以公允的市價下鄉買地、買房,把經濟體制內原來無法買賣的資源整合到統一的市場中去。
只有通過實施土地制度改革與戶籍、財政體制改革
等相關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
,才能達到一方面促使農民工市民化,另一方面推進城市人才與資本下鄉的目的。
三、改革現有的土地財政政策,讓市場在土資源配置中起主要作用
目前,國家已經明確了今后我國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就是通過市場化來配置土地資源。因為只有讓市場在資源配置起決定作用,才能使得土地資源得到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
實際上,只有徹底改變地方政府壟斷住宅用地供應的局面,才能增加我國一二線城市普通商品房供應,以及市場化定價的租賃住房供應。
從發達國家房地產市場發展的歷程看,正常的保障性住房僅是保障那些連租都無法支付的最低收入階層,而非占人口大多數的中等收入階層。絕大多數人的住房需求,都是通過正常的房地產市場來解決的。由此看來,我國的住房保障體系從頂層設計上就存在問題,亟需做出改變。
結語
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絕非能夠一蹴而就,只能在改革的實踐中,循序漸進,需要有一個探索和試錯的過程。但是,通過認真總結經驗,吸取教訓,不斷進取,我國的土地制度改革必將會找到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成功之路!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是一項涉及公共利益和個人權益的重要行政行為,需要保證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但當前存在著不少問題。具體改革的方向和內容需要深入研究。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二條:國家保障土地所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征收、占用土地制度。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公開行政許可信息。涉及公眾利益的行政許可,應當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4.《行政復議法》第十條: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處罰和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5.《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所有人都應享有平等的權利和自由,不受任何種族、皮膚顏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方面的區別待遇。
6.《人民法院訴訟費用收取辦法》第三條: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被駁回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支付訴訟費用。
農村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農村村民原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可參照一定標準(如建房成本等)對地上建筑物給予補償。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進行補償的條件下,將集體所有土地及其上權利移轉為國家所有的行為。土地征收是將農業用地轉化為建設用地的重要制度,許多國家的法律均有相關規定。英國法稱之為“強制收買”,法國、德國法稱之為“征收”,日本法稱之為“土地收買”,美國法稱之為“最高土地權的行使”,我國香港法稱之為“官地收回”。在土地征收法律關系中,由于處于被管理地位的被征收人無法與國家相抗衡,對被征收人進行合理的補償就顯得尤為重要。因為這不僅體現了對土地征收權的約束,也是對被征收人失去財產的慰藉。土地征收在實質上發生了財產所有權的轉移,盡管這種轉移因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無須通過合意發生,因此可將其理解為一種強制交易。這就涉及對價的問題,征收補償正是土地征收的對價。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基本生產資料,一旦被國家征收,將直接威脅其生存基礎。只有合理的安置補償,才能夠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用土地的程序如下:
1、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征地方案;
2、向上級人民政府申報批準;
3、批準后,公布方案;
4、進行征地補償登記;
5、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6、實施方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
征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縮小土地征收范圍,探索制定征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可是現實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為名征用農民集體土地,卻將土地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建設等。而在對農民補償方面,國家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土地安置補助費加起來,不超過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30倍。如果按照農業種糧的用途進行補償,按一畝平均毛收入1000元來算,每畝30倍才3萬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樓房,一平米就要賣5000元。
一、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
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入市范圍途徑。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賣地”,可是土地資源終歸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擴張過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邊的農村,這就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類似于村辦企業、工廠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與國有土地“同權同價”,農民可以利用出讓、租賃、入股等多種方式,實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二、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
(1)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保障農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權基礎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農民住房保障新機制,對農民住房財產權作出明確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償退出機制,探索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的有效途徑。
(2)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進城落戶農民自愿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試點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則是一戶一宅,未來針對歷史原因形成的一戶多宅或宅基地閑置,國家可能會采取征稅的措施。超過標準、面積過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稅。對人均耕地少,二、三產業比較發達的地區,原則上或不再進行單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過集中建設農村公寓、農民住宅小區落實一戶一宅。而對于那些在城鎮落戶的農民,他們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償退出,由村集體出資購買。有些省市已經出臺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農村宅基地退出資金庫,對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請新宅基地的農民,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政府征用耕地的補償標準及計算方法分析:根據土地原用途不同,補償標準各異,一般在每畝三四萬元至十幾萬元之間。具體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補助費按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為產值的四至六倍。青苗補償費按農作物產值計算。省級政府批準后,補償費總和可達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法律分析
下面我將針對政府征用耕地的補償標準,做簡單分析如下:
國家征收土地,根據土地原用途的不同,有不同的補償標準,征地補償的標準因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都不一致,一般在每畝三四萬元至十幾萬元之間。
征收耕地具體的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其中,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多年生經濟林木,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可達到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拓展延伸
深化農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路徑與挑戰
深化農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路徑與挑戰是一個復雜而關鍵的議題。在我國農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過程中,需要明確改革的目標和方向,同時應注重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路徑上,需要加強政府的監管和執法力度,確保征地程序的公正和透明。此外,還應推動土地流轉市場的發展,促進農民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挑戰方面,需要解決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不合理、農民參與決策不足等問題。同時,還需加強農村土地管理體制建設,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提高農村土地管理水平。只有通過深化改革,才能實現農村土地征用制度的長期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結語
政府征用耕地的補償標準因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而有所差異,一般在每畝三四萬元至十幾萬元之間。具體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在深化農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過程中,需明確改革目標和方向,保護農民權益。加強政府監管和執法力度,推動土地流轉市場發展,解決補償標準和農民參與決策不足等問題,完善法律法規和農村土地管理體制,實現長期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第一章 總綱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第二十八條 舉辦鄉鎮企業,其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控制、合理利用和節約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舉辦鄉鎮企業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用地批準手續和土地登記手續。
鄉鎮企業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連續閑置兩年以上或者因停辦閑置一年以上的,應當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該土地使用權,重新安排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農村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農村村民原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可參照一定標準(如建房成本等)對地上建筑物給予補償。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進行補償的條件下,將集體所有土地及其上權利移轉為國家所有的行為。土地征收是將農業用地轉化為建設用地的重要制度,許多國家的法律均有相關規定。英國法稱之為“強制收買”,法國、德國法稱之為“征收”,日本法稱之為“土地收買”,美國法稱之為“最高土地權的行使”,我國香港法稱之為“官地收回”。在土地征收法律關系中,由于處于被管理地位的被征收人無法與國家相抗衡,對被征收人進行合理的補償就顯得尤為重要。因為這不僅體現了對土地征收權的約束,也是對被征收人失去財產的慰藉。土地征收在實質上發生了財產所有權的轉移,盡管這種轉移因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無須通過合意發生,因此可將其理解為一種強制交易。這就涉及對價的問題,征收補償正是土地征收的對價。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基本生產資料,一旦被國家征收,將直接威脅其生存基礎。只有合理的安置補償,才能夠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用土地的程序如下:
1、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征地方案;
2、向上級人民政府申報批準;
3、批準后,公布方案;
4、進行征地補償登記;
5、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6、實施方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
征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招商引資變革的意義
●招商引資變革方向
●招商引資改革
●招商引資變革方案
●招商引資發展的新趨勢
●招商引資改革方案
●招商引資新模式
●招商引資體制機制改革
●招商引資新局面
●招商引資實現新突破
●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未來方向是什么
●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未來方向是什么
●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未來方向和趨勢
●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意義
●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
●土地征收制度的新變化
●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
●我國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與發展
●現行土地征收制度的不足
●農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招商引資變革方向,招商引資改革方案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范一鵬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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