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地拆遷補償污染,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土地是基本農田可以嗎,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不能設置基本農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并將特定的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然而,這些被劃定的
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不能設置基本農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并將特定的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然而,這些被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避開水源地一級保護區,以確保水源的質量和生態安全。
水源地一級保護區是水源保護的重要區域,其主要目的是保護水源免受污染,確保飲用水的安全。因此,在這個區域內,不應該進行可能對水源造成污染的活動,包括農業活動。所以,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不應設置為基本農田。
總的來說,雖然基本農田是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保障,需要得到嚴格保護,但在劃定基本農田時,需要綜合考慮生態環境保護和水資源保護的需求,避免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設置基本農田。
法律分析:—、以江、河為水源的飲用水水源的水域保護區,分為一級、二級和準保護區。1、取水點周圍半徑1 0 0米內的水域為一級保護區。 2、取水點至上游1 0 0 0米、至沿岸、到中泓線的水域內且在一級保護區外的水域為二級保護區。3、取水點上游1 0 0 0米至5 0 0 0米的水域為準保護區。二、以湖泊、水庫為源的飲用水水源的水域保護區分為一級和二級。1、取水點半徑3 0 0米內的水域為一級保護區。 2、取水點周圍半徑5 0 0米內且在一級保護區外的水域為二級保護區。三、以江、河為水源的飲用水水源的陸域保護區分一級、二級和準保護區。1、取水點上、下游1 0 0米,寬度為沿岸至江堤范圍的陸域為—級保護區。2、取水點上游1 0 0米至1 0 0 0米,寬度為沿岸至江堤范圍的陸域為二級保護區。3、取水點上游1 0 0 0米至5 0 0 0米,寬度為沿岸至江堤范圍的陸域為準保護區。四、以湖泊、水庫為水源的飲用水水源的陸域保護區—級、二級。 1、取水設施沿岸周圍半徑 3 0 0米內的陸域為一級保護區。2、在一級保護區外半徑延伸至5 0 0米處的陸域為二級保護區。
法律依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第七條 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陸域,其范圍應按照不同水域特點進行水質定量預測并考慮當地具體條件加以確定,保證在規劃設計的水文條件和污染負荷下,供應規劃水量時,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相應的標準。第八條 在飲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并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第九條 在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外劃定一定水域和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應保證一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準。第十條 根據需要可在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外劃定一定的水域及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準保護區。準保護區的水質標準應保證二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準。
法律分析:根據我部《關于答復全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有關問題的函》(環辦環監函〔2018〕767號)有關要求,原住居民的非經營性新農村建設、安居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保留,但產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須進行收集處理。
法律依據:《關于答復全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有關問題的函》(環辦環監函〔2018〕767號)
一、關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污口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污口應拆除或關閉。
對雨污分流徹底的城市雨水排口、排澇口,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可暫不拆除或關閉,同時加強監測監管,在非降雨季節保持干燥清潔;在降雨時,確保排水水質符合飲用水水源地水質保護要求。否則,應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拆除或關閉原排口。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排放污染物的工業企業應拆除或關閉。
二、關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工業企業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排放污染物的工業企業應拆除或關閉。
三、關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碼頭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凡從事危險化學品、煤炭、礦砂、水泥等裝卸作業的貨運碼頭應拆除或關閉。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旅游碼頭和航運、海事等管理部門工作碼頭應拆除或關閉。二級保護區內旅游碼頭和航運、海事等管理部門工作碼頭的污水、垃圾應統一收集至保護區外處理排放。
自來水廠取水躉船(碼頭)、水文躉船作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有關的建設項目,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存在。
四、關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旅游餐飲項目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農家樂、賓館酒店、餐飲娛樂等項目應拆除或關閉。
五、關于交通穿越活動
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鄉級及以下道路和景觀步行道應做好與飲用水水體的隔離防護,避免人類活動對水質的影響;縣級及以上公路、道路、鐵路、橋梁等應嚴格限制有毒有害物質和危險化學品的運輸,開展視頻監控,跨越或與水體并行的路橋兩側建設防撞欄、橋面徑流收集系統等應急防護工程設施。
穿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船只,應配備防止污染物散落、溢流、滲漏設備。
法律分析:以取水點來劃分。
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的劃定:
一級保護區:以取水點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兩側縱深各200米的陸域。
二級保護區:從一級保護區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兩側縱深各200米的陸域。
準保護區:從二級保護區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兩側縱深各200米的陸域。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區為單一功能的飲用水功能區,將飲用水功能區全部水域劃為水源保護區;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區是以飲用為主導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區,將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劃為水源保護區,但不超過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區的上邊界;
河網地區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護區范圍可根據水流狀況適當擴大;
有堤防河道保護區寬度為河道堤防之間的區域;
無堤防河道保護區寬度為河道設防洪水位所能淹沒的陸域,未定設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劃定;
如水功能區未劃及對岸,則保護區水域寬度以水功能區在河流中的邊界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十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六條 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前款規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編制,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縣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經批準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法律分析:為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經濟建設發展,必須保護好飲用水水源。按照不同的水質標準和防護要求分級劃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般劃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必須拆除;不得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禁止設置油庫;
禁止從事種植、放養畜禽和網箱養殖活動;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動和其他活動。
法律依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必須分別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級保護區內
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必須拆除;
不得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設置油庫;
禁止從事種植、放養畜禽和網箱養殖活動;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動和其他活動。
二、二級保護區內
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三、準保護區內
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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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搬遷補償標準
●水源地征地補貼標準
●水源地搬遷政府最低補償多少
●水源地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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