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簡裝房子有補償嗎,低于征地補償標準違法嗎,我們大家肯定都知道征地,對于征地方面的案例在我們的生活當中發生的其實有很多。征地肯定損害了我們部分人民的利益,所以說征地是有征地的補償的。對于征地補償我們大家都知道是有一個標準的,那么低于征地補
我們大家肯定都知道征地,對于征地方面的案例在我們的生活當中發生的其實有很多。征地肯定損害了我們部分人民的利益,所以說征地是有征地的補償的。對于征地補償我們大家都知道是有一個標準的,那么低于征地補償標準違法嗎?
在很多地方,農民在遇到征地時收到征地補償都很低,這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作價方出價較低,二是中間有人截流,更多的,還是因為老百姓對法律的規定知之甚少,遭到了蒙騙。那么,這時,我們就應該好好來補習一下最新的法律法規知識了。
一,對于農田的征收,需按以下標準予以補償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對于土地補償費用,村集體可能會扣留一部分,但是比例一般是20%-30%,如果一分土地補償費都不給或給的很少,那就是不合理的。
二,對于宅基地的征收,應綜合計算房屋的重建成本價,精裝房和簡裝房、老房子和新房子、土木結構的房子和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房子,補償款肯定是不一樣的;拆遷方應當依法對房屋進行評估,并把評估報告單交到老百姓手中,讓他們對評估結果沒有異議。
1、有的,各地有自己的標準。要調整征地補償標準,制定全市征地補償最低標準。嚴格執行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辦法,依法實行征地拆遷補償。改革并逐步完善失地農民的安置補償政策,切實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
2、征地補償費用應首先用于建立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險。當地政府應將失地農民納入社會就業渠道統一管理。征用集體土地的,根據集體經濟組織的意愿,有條件的可采取留地安置的方式,解決農民生產、生活問題。并加強征地補償款監管,防止拖欠、挪用,確保失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占用土地,則必須經其成員全體大會或代表大會集體討論決定,進行公示,并按程序報批;占地后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規定,理順村民的利益關系。
3、《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4、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5、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6、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7、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有的,各地有自己的標準。要調整征地補償標準,制定全市征地補償最低標準。嚴格執行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辦法,依法實行征地拆遷補償。改革并逐步完善失地農民的安置補償政策,切實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征地補償費用應首先用于建立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險。當地政府應將失地農民納入社會就業渠道統一管理。征用集體土地的,根據集體經濟組織的意愿,有條件的可采取留地安置的方式,解決農民生產、生活問題。并加強征地補償款監管,防止拖欠、挪用,確保失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占用土地,則必須經其成員全體大會或代表大會集體討論決定,進行公示,并按程序報批;占地后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規定,理順村民的利益關系。《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如果根據現有情況,不能確定占地(或拆遷)是否合法,而補償過低,首先應拒絕在補償協議及相關材料上簽字并拒絕占地(或拆遷)。對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財產征收、征用過程中,沒有按照補償范圍、形式和標準給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補償的錯誤裁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啟動再審。在再審審查和審理中,要注意運用行政和解協調機制、民事調解方式,妥善解決財產紛爭。補償標準爭議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標準: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一、征地補償費用項目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二、征地補償標準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判斷。國家征地補償的標準是按照土地原用途進行補償,若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則補償費應當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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