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拆遷補償問題的思考,農村征地拆遷案件實務問題的幾點思考,一、關于征地批準文件是否可訴的問題。是否應當受理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征地批文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法院應當受理。另一種意見認為,征地批文是省人民政府下達給市人民政府的,是一個內部
一、關于征地批準文件是否可訴的問題。是否應當受理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征地批文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法院應當受理。另一種意見認為,征地批文是省人民政府下達給市人民政府的,是一個內部行政行為,法院不能受理。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有權批準征地的是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作出的征地批準文件,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應無爭議。那么,這樣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呢?《行政復議法》第30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第二款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缎姓V訟法》第12條規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因此,筆者認為當事人對征用土地的決定不服,只能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此類糾紛不屬人民法院管轄,不能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拆遷安置補償主體的問題?!锻恋毓芾矸ā返?6條及其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征地補償、安置的實施機關。即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征地拆遷安置補償的主體。但在實際操作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往往只對征地農轉非人員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進行了安置補償,而對地上建筑物即農民的住房未進行安置補償,由用地單位直接對農民的住房進行拆遷安置補償。這種運作模式與法律法規規定相違背,造成安置補償標準混亂,政府部門應予規范。
三、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標準問題。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標準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1、安置補償標準過低,多年未作調整,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求。就江津市而言,現仍然執行的是重慶市人民政府55號令和江津市人民政府(1999)95號文件規定的標準,不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目前江津市的房價已比1999年上漲了一倍左右。2、由于地區差異,導致安置補償標準不一。重慶市人民政府55號令僅規定了主城各區的安置補償標準,各市、縣的安置補償標準則授權各市縣自行制定。各市、縣具體情況不同,制定的標準也不一致,各毗鄰市、縣的農民相互比較。有的甚至在一個市、縣內各鎮鄉的安置補償標準都不一致。3、征地用途不同,安置補償標準各異。如公路等基礎設施用地的補償大大低于城市建設和工業園區用地。4、各用地單位在對住房實施拆遷安置補償時,執行標準混亂。有的按城市房屋拆遷的辦法執行;有的按征地拆遷的辦法執行;有的甚至搞暗箱操作,與被拆遷人背靠背地談判,導致被拆遷人相互攀比,漫天要價,故意拖延。針對以上情況,提出以下建議:1、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適時調整安置補償標準;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征地安置補償的主體;3、統一安置補償標準。首先對不同用途的征地,實行相同的補償標準。其次,在一個市、縣內應只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各鎮、鄉間不應有差別,不能機械地按各鎮、鄉的平均年產值計算安置補助費。4、征地拆遷不能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兩者的性質截然不同,征地拆遷是在集體土地上進行的,由土地管理法調整,而城市房屋拆遷是在國有土地上進行的,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調整。
(一)要有“證據意識”,注意搜集和保存有力證據證據對于依法維權至關重要。掌握充分、可靠的證據是勝訴的保證,也會使自己在談判中處于有利的位置。“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司法活動的基本原則,但在現實生活中,往往由于舉不出證據,導致不利后果。在整個征收過程中,被征地、拆遷戶應該注意保留和收集一切能夠證明實施的相關證據,包括雙方簽訂的一些協議,有時還可以采取錄音、錄像、照相、公證的方式收集證據。對于如何判斷證據的有效性,取得有效的證據,有時需要專業律師的指導和幫助,但自己必須要有“證據意識”。如果沒有事先的準備,一旦發生糾紛,就可能面臨不利的結果。
(二)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程序往往是收集維權證據的第一步目前信息公開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對信息公開的主體、范圍、時間等都作了明確得規定。按《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地一般應由省級政府批準,想知道征地是否合法,應首先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征地批文的信息公開,如果沒有批文,那征收肯定違法。通過信息公開程序,往往可以找到征地拆遷過程中的違法點,通過此程序所獲取的證據材料,可以有針對性的提起復議或者訴訟程序,依法維權。對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而言,根據新的《條例》規定,首先應由區縣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對于是否存在“征收決定”,是否依法公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這些都可以通過申請信息公開來了解。如果有關部門不依法進行信息公開,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信息公開行政案件的規定》,對其不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三)房屋拆遷補償糾紛中需要收集的證據類型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證;
2、證明被拆除房屋的結構、房屋的性質(住宅、辦公和或商用)、房屋的建筑面積等證據;
3、當被拆遷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所有人與主張權利的被拆遷人不同時,還需要提交證明被拆遷人對于被拆遷房屋享有接受補償安置權利的證據(包括親屬關系證明、繼承權公證書、放棄權利聲明等);
4、證明房屋被拆除的時間的證據。
(四)農民在土地維權中應采取的對策面對非法征地拆遷,農民在維權中,要做到理智清醒,依法辦事,以免遭到地方政府的陷害。另外,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不合理,不要輕易簽字,農民擁有土地、房屋的合法使用權和所有權,地方政府、開發商的非法占地施工行為,應當受到法律制裁。荊州的征地補償標準我們就不在這里一一的進行列舉了,很多民眾不是說通過本地的官方渠道來了解本地的征收政策,總會覺得,好像是由國家有關部門統一控制湖北荊州的征地補償標準的,就算在荊州市,荊州市的市民們總該知道征地補償標準不能一概而論的。
征地拆遷矛盾的產生:
1、補償標準不夠統一。
2、行政行為不規范。
3、政策法規與現實存在滯后現象。
4、部分群眾思想觀念滯后。征地拆遷矛盾的解決:
1、強化宣傳教育,營造良好氛圍。
2、完善相關地方性立法,促進依法行政。
3、體現以人為本,保障群眾利益。
4、妥善處理征地拆遷的信訪問題,及時化解矛盾。
5、優化組合隊伍,提供堅強保障。
一、遇到暴力拆遷有效的解決辦法有哪些
1、加強監督
國務院辦公廳2011年5月13日發出通知,決定立即在全國開展征地拆遷制度規定落實情況專項檢查,強化監管,嚴肅問責,堅決制止違法強拆行為,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等規定,堅決制止違法強制拆遷、暴力拆遷。
2、檢查內容
專項檢查要突出以下三項內容:
一是檢查《條例》和其他征地拆遷制度規定貫徹落實情況。包括征地拆遷決定征求群眾意見情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情況;補償方案征求群眾意見情況;房屋征收評估情況和補償標準確定、執行情況等。
二是征地拆遷責任落實情況。包括地方各級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責任落實情況;政府部門管理責任落實情況;征地拆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建設情況等。
三是征地拆遷違法違規案件查處情況。包括發生違法強制拆遷、暴力拆遷案件查處情況;涉及的領導責任、管理部門責任、直接責任人責任追究情況;涉嫌違法亂紀問題處理情況等。
通知要求,此次專項檢查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立即開展全面自查,6月20日前形成自查報告報國務院。
第二階段從6月下旬開始,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公安部、監察部、農業部、法制辦等部門組成督察組進行重點督察,督察結果及時予以通報。
3、落實責任
通知強調,各省(區、市)加強對本地區征地拆遷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所轄各市、縣嚴格依法按程序辦事,深入做好群眾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確保不再發生違法強制拆遷、暴力拆遷事件。
各省(區、市)要立即對本地區貫徹落實征地拆遷制度規定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確保取得實效。立即對《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進行全面清理,制定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糾紛,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通知要求各省(區、市)督促所轄各市、縣政府認真貫徹落實《條例》和《緊急通知》要求,對自查出的問題抓緊整改。
二、高速公路拆遷能強制執行嗎
不可以。征地中拆遷農民房屋要給予合理補償,并采取多種安置方式,妥善解決好農戶生產生活用房問題。要嚴格履行規定程序,征地前及時就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和政策征求群眾意見;不得強行實施征地拆遷;對于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同時確保征地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全面自查自糾正實施征地拆遷。
法律分析:征地拆遷的問題如下:1、征地拆遷對象抵觸情緒較大;2、在利益調整過程中,部分群眾心態失衡引發沖突;3、征地拆遷政策還待完善,雖有《土地管理法》、《物權法》、《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但還是尚待完善;4、補償標準不一致;5、社會保障措施尚未健全。解決問題可以從做深入細致的宣傳解釋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工作、緊緊的依靠地方政府、完善法律法規與補償機制、依法進行征地拆遷工作、充分考慮征地拆遷對象的合法權益等方面入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間變更經營者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變更法定代表人需要手續: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本表)(由新任或原法定代表人簽名)。2、企業申請登記(備案)委托書(原件1份)(可在本表內填寫)。3、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4、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原件(見說明5)。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6、法定代表人信息(在本表內填寫)。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9、變更法定代表人涉及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變動的需提交相關任免職文件(原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文件、證件、登記申請書、登記注冊書以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審查,經核準后分別核發下列證照:(一)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企業,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二)對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但具備經營條件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核發《營業執照》。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分別編定注冊號,在頒發的證照上加以注明,并記入登記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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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錢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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