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楊浦拆遷補償政策文件,上海楊浦區拆遷安置流程是什么,拆遷標準明細2023,一、上海楊浦區拆遷安置流程是什么,拆遷標準明細1、頒發拆遷許可證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表明取得了房屋拆遷的資格,是實施房屋拆遷的前提和基礎。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稱
一、上海楊浦區拆遷安置流程是什么,拆遷標準明細
1、頒發拆遷許可證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表明取得了房屋拆遷的資格,是實施房屋拆遷的前提和基礎。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稱為拆遷人,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遷人。
2、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單位和個人(有例外)需要拆遷房屋的,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準的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房屋拆遷許可申請。
3、拆遷公告發布后,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進入拆遷補償協商階段。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拆遷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合法的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4、進行裁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拆遷人、被拆遷人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拆遷補償安置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二、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哪些?
條例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的范圍包括: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電氣、空調移機、裝飾裝修及相關設施設備損失等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補償,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經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適當補助和獎勵。
另外,對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三、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應當載明哪些內容?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應當載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圍、征收實施單位、征收補償方案、簽約期限,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圍內實施的行為等事項。
一、上海浦東新區拆遷安置流程是什么,拆遷標準明細
1、頒發拆遷許可證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表明取得了房屋拆遷的資格,是實施房屋拆遷的前提和基礎。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稱為拆遷人,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遷人。
2、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單位和個人(有例外)需要拆遷房屋的,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準的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房屋拆遷許可申請。
3、拆遷公告發布后,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進入拆遷補償協商階段。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拆遷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合法的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4、進行裁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拆遷人、被拆遷人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拆遷補償安置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二、對舊城區改建征收房屋有何特殊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舊城區改建征收房屋的特殊規定,除征收房屋的其他規定外,還規定:
(1)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2)實行舊城區改建,應當尊重房屋所有權人的意愿。啟動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征求房屋所有權人的意見,進行先行協商。房屋所有權總面積過三分之二且總戶數過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權人明確同意改建的,方可納入舊城區改建范圍,并按規定啟動房屋征收程序。
(3)實施舊城區改建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被征收人根據補償方案,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的戶數達到規定比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終止征收程序。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的戶數比例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但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
三、被征收人不積極配合評估活動是否承擔相應責任?
被征收人有義務向評估機構如實提供征收評估所必需的資料,協助評估機構進行實地查勘,如果被征收人不按要求履行義務,不向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如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或者不協助評估機構進行實地查勘而造成評估失實或者其他后果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拆遷范圍后,通知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2、區、縣人民政府通知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控制居民常住戶口的遷入、停止辦理居民常住戶口分戶手續;通知房管部門和房屋經營單位停止辦理房屋的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予、分戶等手續;通知被拆遷單位停止建筑物、構作物的改建、擴建和裝修等工程;通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停止核發營業執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暫停辦理的期限為12個月,需要延長的,應向拆遷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延長不超過6個月,如需超過6個月的,須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3、拆遷人持有關文件和材料向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4、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對申請進行審核后,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若作出暫緩發證決定的,應說明理由;5、房地產管理局在拆遷范圍內以房屋拆遷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6、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就拆遷事項的權利義務(如補償形式、金額、應安置人口、應安置面積、安置地點、層次、搬遷過渡形式、期限、違約責任等)作明確規定;7、拆遷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計算,不超過1年。
一、房屋拆遷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房屋拆遷的程序主要有:
1、調查核實。拆遷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錄征地范圍內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產情況,按表格逐一登記,并上門大量核實。
2、逐戶走訪。拆遷人應成立拆遷小組,對所有的被拆遷人逐戶走訪,全面進行宣傳接觸,了解被拆遷人的拆遷安置愿望。
3、編制拆遷計劃。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以及國家、地方有關拆遷的法律規定,及時編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確定拆遷時間、拆遷步驟和拆遷形式。
4、申請拆遷。拆遷人持有關的國家批文、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當地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申查批準并領到拆遷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拆遷。
5、發出拆遷公告。拆遷許可證一經批準發放,拆遷主管機關應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時應作好房屋拆遷的宣傳、解釋工作。
6、簽訂協議。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按國家和本地區關于安置、補償的有關規定在自愿、有償的基礎上簽訂協議書。協議應明確補償辦法和數額、安置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協議經雙方同意,可送拆遷主管機關備案和公證機關公證。
7、實施拆遷。被拆遷人搬遷后,拆遷人應及時在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期限內實施拆遷。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楊浦2022年完成舊改,2021年計劃啟動11個項目,近年來,楊浦區舊改按下“加速鍵”,去年舊改征收首次突破1萬戶,今明兩年目標舊改各1萬戶,計劃2022年全面完成成片二級舊里改造任務。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楊浦區即將動遷平涼53街坊,延吉201街坊,平涼71和75街坊,大橋94街坊,定海146街坊,大橋103街坊,大橋116街坊,大橋124街坊,大橋125街坊,44街坊和政通路拓寬這11個地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國土空間規劃、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城鄉建設、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等,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推動城鄉存量建設用地開發利用,引導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落實建設用地標準控制制度,開展節約集約用地評價,推廣應用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年度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結構、時序、地塊、用途等在政府網站上向社會公布,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盡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臨時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其中占用耕地的應當恢復種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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