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過低補償案例,如果被強拆了財物怎么估價,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1、房屋被拆除后,仍然可以進行價值鑒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7起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案例2《許某某訴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政府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明確,即便案涉房屋已被拆除,房地產評估機構也應當根據雙方提供的原始資料,本著疑點利益歸于產權人的原則,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評估報告。
2、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因此,即便房屋已經拆除,也仍可以進行價格鑒定,司法實踐中也已有大量類似案例。
3、另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因此如果對被拆除房屋的價格無法鑒定,也可以通過對類似房屋的市場價格進行鑒定,以此確定賠償標準。
4、如果通過前述手段仍無法鑒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行行政裁定,也可以通過走訪詢價、參考估價時同區位房屋的市場價格對案涉房屋賠償數額予以酌定。
一、房子被強拆了如何估值?
房屋被強行拆遷的,被拆遷人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八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門公布的名錄中協商選定。具體由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范圍內公布評估機構名錄,公布后5日內在征收現場登記被征收人的選擇意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選擇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視為協商選擇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門與其簽訂委托評估合同后進行評估作業。如協商選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在公布的名錄中適當選取5個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開抽簽確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抽簽前5日內在征收范圍內公告抽簽時間和地點。抽簽過程與結果應當由公證機關現場公證。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受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本人簽名的資格證書在征收范圍內現場公示。
第十九條同一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評估機構承擔。
如由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同一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應當就評估對象、評估時點、價值內涵、評估依據、評估原則、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重要參數選取等進行溝通協商,執行統一標準。
二、遭遇強拆怎么辦?
遇到房屋被強拆,當事人需要保護自身安全,不要盲目使用暴力抗拒拆遷,否則有可能會觸犯刑法。在與乙方爭執不下時,當事人可以撥打110報警,在撥打報警電話時,需要錄音。當事人需要選擇安全地點為拆遷現場拍照取證,為后續維權取證,必要時可以記錄拆遷指揮人員的照片。當事人在取證之后,可以咨詢拆遷律師,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1、一般情況下,因相關部門“強拆”而造成的財產損失,原告應就其房屋建造、房屋內物品損失事實、損害大小、損害金額承擔舉證責任。據此,提供以下清單:
(1)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證等房屋產權證明,證明原告房屋被強拆前的實際面積、結構;
(2)房屋拆前全貌照片或視頻、裝修裝飾房屋的相關票據,證明室內裝潢情況;
(3)針對房屋內其他陳設,還可列出物品損失清單;
(4)有些原告房屋遭拆除后迫不得已只能在外租房度日,應提供租房合同和房租支付憑證,也可根據情況提交遭強拆房屋系唯一住房的相關證據。
2、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行政賠償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因行政機關違反正當程序,不依法公證或者依法制作證據清單,給原告履行舉證責任造成困難的,且被告也無法舉證證明實際損失金額的,人民法院可在原告就損失金額所提供證據能夠初步證明其主張的情況下,依法作出不利于行政機關的損失金額認定。
一、合法強拆的程序有哪些
首先,拆遷當事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按照條例和規程的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的,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請求裁決,這也是申請裁決的前提。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是生效的裁決,所以適用行政強制手段拆遷的前提條件是拆遷當事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了裁決的申請,且有了生效的裁決,行政強制拆遷才可能發生。
其次,強制拆遷前必須先調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查決定受理以后,應進行調解。調解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裁決前的必經程序,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調解中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采納。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
最后,強制拆遷前召開兩次聽證會。其一是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其二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還必須經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
評估被拆遷的房屋的價值可以采用如下方法:
(1)評估人員進行現場勘查。就是指評估人員對被拆遷房屋的各項技術資料進行現場測定。
(2)相關資料的綜合分析。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合理地確定被拆遷房屋作價補償的基本數據,為補償提供可靠的依據。
(3)編寫相關評估報告。評估人員綜合被拆遷房屋資料,提出作價評估意見,具體確定被拆遷房屋價格的重要過程。
(4)評估復核和審批。在評估工作人員完成評估工作后,由復核員到實在進行復核,復核后報審批人員進行審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房屋被強拆了之后進行估值的話,首先就是聘請專門的估值公司或者人員對現場進行探測估值;其次編寫相關的報告和估值手冊;最后就是進行批審。
一、動遷評估注意事項
1、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拆遷人協商選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四條的有關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由被拆遷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拆遷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據很多被拆遷人反應,自己家的房屋拆遷時,根本就沒有收到任何關于協商選擇評估機構的通知,甚至評估機構上門進行房屋評估時才知道有評估這一回事,且評估過程中評估機構做出的評估報告明顯偏向于拆遷方。如果是遇到了這種情況,則此過程可能涉嫌違法,被拆遷人應當及時反映,以免耽誤維權時機。
2、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所謂評估時點,就是指運用比較法等方法評估房地產價格時,由于交易價值的成交時期不同,需要將這些交易價格的成交日期統一修正于某一時間點上,這個統一的時間點便是評估時點。
眾所周知,目前我國房價的變動是很快的,房屋價值作為評估過程中最為重要的一部分,評估時點的確定就顯得尤為重要。無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評估辦法》,對此都有明確規定,那就是房屋征收的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房屋評估機構如果沒有依照此規定,而導致評估結果中房屋價值的結果過低、侵犯被拆遷人利益的,被拆遷人要及時提出異議,通過復核評估等程序及時提出自己的主張。
3、拆遷方應將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根據法律規定,在最終的評估報告做出前,拆遷方是應當將初步的分戶評估結果公示的,被拆遷人可以在公示期間指出其中的錯誤,確有錯誤的,評估機構應當更正。因此,如果拆遷方沒經過公式這一步驟,則可能涉嫌程序違法。
4、被拆遷人有權對評估結果提出異議
根據有關規定,被拆遷人有權對評估結果提出異議。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被拆遷人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若是對鑒定結果仍有異議,則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被強拆的房子里的財產一般是按照實際損失賠償的。
《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一、違章建筑的強拆流程是什么?
(一)調查取證
1、對群眾舉報、日常巡查發現、領導批辦、媒體曝光的違法建筑,必須要有影像資料以及與違建當事人的談話詢問筆錄,當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證人證言等證據。整個調查取證工作,城鎮規劃區的由縣(區)規劃部門承擔,鄉村規劃區的由鄉鎮政府承擔,鄉鎮政府不能獨立完成的,區規劃部門派員參與指導調查。
2、調查違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家庭人口狀況(每個成員的基本情況)、主要經濟來源,除修建的違法建筑外,是否還有房屋,住房面積多大、違法建筑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現場勘驗記錄。違法建筑座落位置、面積、結構、修建時間。
4、調取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規劃區到房管部門查詢該建筑的登記材料。
(二)認定違法建筑
規劃部門調查取證工作完成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屬于違法建筑的認定。
(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1、依照《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對違法建筑進行調查取證,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沒有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筑,屬于程序性違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罰款,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筑,屬于實體性違法建筑,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行政相對人逾期未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的,組織實施拆除行為。
2、擬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應當作出《告知書》,告知當事人相關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所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3、當事人如果在《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聽取其意見,并做好記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其證據,拆違實施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予以采納;規劃部門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4、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或者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不成立的,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書面決定。
(四)下達執法文書
1、縣(區)規劃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告知書》、《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等執法文書送達當事人。
2、到場下達執法文書的人員,必須兩名以上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
3、對當事人不配合、不簽收的,一是到場工作人員要在回執簽字,并注明當事人拒簽字樣;二是將執法文書張貼于違建當事人的門上或所修建的違法建筑物明顯位置,并通過影像資料鎖定證據;三是邀請當地村組負責人到場見證送達情況。
(五)強制拆除的審批
縣(區)規劃部門收集資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關要求,制作報批卷宗,然后按程序報批。由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后以縣(區)政府的名義責令城鄉規劃局或城市管理局組織強行拆除。
鄉鎮人民政府查處的違法建筑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第65條的規定,自行決定組織強拆。
(六)制作拆除方案市或者縣(區)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應當在強制拆除的七日前發布通告。
(七)實施拆除
縣(區)政府責令城管執法部門實施強制拆除的,城管執法部門作為牽頭單位組織實施,涉及到的部門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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