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行政協議,是指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監管和服務目標,與相對人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既然是協議,一旦簽訂生效后,協議...
委托人姚女士在廣東省肇慶市某縣擁有合法房屋一處,后由于當地公租房改造項目,案涉房屋被納入征收搬遷范圍。鎮政府與姚女士簽訂《搬遷協議書》,但協議簽訂后,鎮政府一直未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合同義務。姚女士向鎮政府提交了《履行協議申請書》。收到縣土地儲備中心作出的的復函,稱姚女士所在位置的安置地塊,其中心還沒有辦理任何土地收儲手續。姚女士認為,該答復和行為嚴重違反“原協議第(四)條中約定:由鎮政府負責場地的“三通一平”,需按規劃要求為姚女士辦理好相應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并在簽訂搬遷協議書之日起3個月內將建設用地交付姚女士使用。”的規定,并且至今未發布任何有關房屋征收的消息,使得姚女士的合法權益持續處于受損害狀態。在多方尋訪無果的情況下,姚女士最終委托了北京圣運律所幫她維護自身權益。
案件訴至法院正式審理后,律師團隊迅速作出反應:先從原協議書簽訂內容出發:原鎮政府與原告姚女士于簽訂了《公租房工程搬遷協議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鎮政府完全應當承擔繼續履行原協議、采取補救措施并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責任。
雖然鎮政府在庭審中陳述相關職責已歸屬其他部門,也因其他問題暫時無法辦理,但未明確表示搬遷協議書可以履行的時間、也未表示已無法履行協議,在姚女士未要求解除搬遷協議書的情況下,鎮政府應當以人民為中心,本著誠實信用原則,盡職盡責承擔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任,積極履行協議內約定應當履行的相關義務。
在訴訟過程中,圣運律師團隊通過對所有案件材料進行有針對性地不斷舉證質證,最終促使法院作出責令行政機關限期內履行與姚女士簽訂協議約定義務的判決。
在我國安置補償或搬遷協議均屬于行政協議,其效力審查不但適用行政訴訟的基本規則,也還適用民事案件的法律規定。如一旦遇到該類相關問題,首先應當先嘗試與行政機關進行協商,看是否可以解決不履行的問題。這種方法適用于案情較輕、標的較小的情況,避免長時間的訴訟維權;其次可以通過向相關司法部門或者法律機構溝通尋求幫助;再者也可以通過啟動行政訴訟或者復議等程序進行維權。尤其在提起訴訟時,要準備好起訴狀、身份證明以及所有的證據材料等。最后告知廣大被征收人,一旦發現行政機關具有不履行行政協議的行為千萬不要猶豫,可以放心的提起相關訴訟,因為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此時需要自證不履行協議的正當性及合法性。一旦經過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后,行政機關仍然不予履行職責的話,就可以通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強制要求行政機關依法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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