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合作社拆遷補償房屋出售,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或出售嗎,法律分析:一、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或出售嗎集體用地不可以轉讓或出售。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的規定,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是不得出讓、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或者轉讓。但是只要符合土地利
法律分析:一、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或出售嗎
集體用地不可以轉讓或出售。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的規定,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是不得出讓、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或者轉讓。但是只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且依法取得建設集體土地用地的企業,因破產或兼并等情形致使集體土地使用權依照法律規定發生轉移的除外。
集體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要過戶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才能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
1、產權,是房屋所有人獨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權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對其所有的房屋進行占有、使用、收益、處分;
2、房屋所有權以及該房屋所占用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申請,已經得到房屋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批準;
3、集體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如果需要轉讓給不是同一集體以外的受讓人時,應該在依法辦理集體土地的征用手續之后,才可以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手續。
二、集體建設用地糾紛如何處理
集體建設用地糾紛的處理:
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2、土地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解,簽訂權屬地界協議書;
3、當事人一方還可以根據不動產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年限
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經營性用地。其中,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宅基地屬于集體的,個人不能繼承;另外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可以轉讓或出售,但是集體用地的使用權可以轉讓或出售,但是土地使用權也僅能轉讓出售給本集體成員,且這塊土地也不可以轉讓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企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企業的資產,破產、兼并時對企業的資產處置應當包括土地使用權。因此,雖然法律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可以轉讓給集體之外的成員,但是現實中也是存在使用權轉移至集體之外成員上的情況,只需要注意轉讓的前提是轉讓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該土地使用權必須是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并隨廠房等一同轉移,如果是農用地,或土地上沒有房屋等設施的也是不得轉讓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集體建設用地不可以轉讓。
關于土地經營權的相關定義如下:
1、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2、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3、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4、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綜上所述,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是不可以轉讓出售的,但其使用權可以轉讓或出售,且也只能轉讓出售給本集體成員用于農業建設。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第十七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
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
第四十一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按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個人不單獨享有所有權,所以,你要買賣農村集體土地,即使說可以的話,那也得先取得大伙的同意。不過,在法律上,農村集體土地一般不可以買賣,農村土地屬于集體用地,所有權屬于集體,因此不可以買賣,但可以在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自由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一、集體 建設用地使用權 能轉讓嗎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8條規定:“ 城市規劃 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依據規定,土地的所有權是不能轉讓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村民會議每年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并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該法第十九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至少每六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監督:
(一)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 計劃生育 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情況;
(四)水電費的收繳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布內容的真實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詢。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特征
1、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存在于國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標的僅以土地為限,而且由于我國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以外,屬于集體所有。所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只能存在于國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
2、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構筑物為目的的權利。
這里的建筑物或其他構筑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設施,如橋梁、溝渠、銅像、紀念碑、地窯,建設用地使用權即以保存此等建筑物或構筑物為目的。
3、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雖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構筑物為目的,但其主要內容在于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因此,上述建筑物或其他構筑物的有無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存續無關。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原則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要遵守相關原則,在使用的同時保護好土地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土地用途的規定,不得損害已經設立的用益物權。
綜上所述,集體建設用地是可以轉讓,其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前提是不超法定的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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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孔雨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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