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陽市房屋拆遷補償,溧陽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細則,溧陽市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辦法細則主要涉及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被征地農民如何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障體系。以下是對相關問題的詳細解答: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資金來源:
溧陽市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辦法細則主要涉及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被征地農民如何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障體系。以下是對相關問題的詳細解答:
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
資金來源: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當地政府共同承擔保障,具體比例與數額結合當地實際確定。這種共同承擔的方式旨在確保被征地農民在失去土地后,其生活水平和長遠生計能得到有效保障。
資金安排: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時,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費。這些費用將按照國務院規定,用于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如養老保險等。
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專款專用: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這意味著這些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以確保其真正用于保障被征地農民的權益。
管理和使用辦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這樣的規定既體現了靈活性,允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又確保了規范性,要求各地必須明確并遵守相應的管理和使用規定。
三、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的程序
擬定征地方案并公告:征地方案經擬定并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當地予以公告。公告中應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信息,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充分了解并參與到征地過程中。
辦理參保手續:符合條件的征地農民可以按程序辦理參保手續。通常需要提供征地協議、土地補償合同、身份證及戶口本等證明文件,并填報相應的養老保險花名冊。這些手續旨在確保被征地農民能夠順利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并享受到相應的保障待遇。
綜上所述,溧陽市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辦法細則涉及多個方面,包括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的程序等。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被征地農民在失去土地后,其生活和長遠生計能得到有效保障。
一級區片的征地補償標準提升至14.84萬元/畝,基準人均土地為0.7畝/人;二級區片的征地補償標準提升至11.11萬元/畝,基準人均土地為1畝/人;三級區片的征地補償標準提升至8.21萬元/畝,基準人均土地為1.5畝/人。同時同步調整被征地農民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標準,市政府《關于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的通知》中規定的未滿16周歲被征地農民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標準由原來的1.0萬元/人提高至省政府規定的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此外,我市還將逐步提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平,按不低于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20%的比例確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對主城區玄武、秦淮、建鄴、鼓樓、棲霞、雨花臺區范圍內的征地項目,凡在2013年12月1日之前市政府已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繼續按原規定實施。對2013年12月1日至通知印發之日前市政府已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由征地主體單位按照本通知標準補足區片價補償費用;對通知印發之日后市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區、高淳區參照通知相關政策要求,結合各區實際,研究制定相應實施辦法,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一、溧水征地補償剩余費用如何分配?
征地區片價補償費用用于列支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用,剩余費用納入征地補償調劑金管理和使用。具體分配如下:
(一)按照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繳費標準的一定比例(具體另行確定),根據被征地農民數量,在征地區片價補償費用中列支相應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二)按照省政府確定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最低標準,根據被征收集體土地面積,在征地區片價補償費用中列支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用。如無待安置的被征地農業人員,則所對應的被征收集體土地繼續按照原有標準列支補償費用。
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區片價補償費用,須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結合發展實際,依法依規提出征地區片價補償費用分配使用方案,方案須確保征地區片價補償費中所包含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以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且須經集體經濟組織討論通過,并報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備案,經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應當在區片價中列支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用的不足部分,可以從征地補償調劑金中列支,確保足額支付到位。
在落實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剛性管控目標的前提下,南京市從美麗鄉村規劃著手,推進農村生產生活生態條件改善。該市美麗鄉村由一期5個片區1600平方公里,擴展至11個片區3900平方公里(接近市域面積的2/3),涉及24個街鎮、188個行政村的53萬人,基本實現市域美麗鄉村片區規劃全覆蓋。
發放范圍是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享受耕地保護補貼的農戶要承擔耕地保護責任,做到耕地不撂荒、產能不下降、建設不占用。耕地保護補貼面積以土地確權登記面積為發放基數,實事求是扣減非農建設占用、破壞耕作層以及拋荒、閑置等耕地面積。耕地保護補貼按照全市統一標準300元/畝執行。根據2019年發放情況,預計今年補貼面積48萬畝,涉及農戶11萬戶,擬發放補貼總資金1.44億元,其中市級財政補貼資金0.43億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法律分析:可以。
第一、新生兒在出生60天內(各地政策不同,有些地方不一定是60天),拿著計劃生育服務手冊、父母雙方身份證(媽媽不去要提供媽媽授權爸爸簽字的委托書)以及出生腳印紙,到醫院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現在都是機打的了,一定看清楚相關的證件號是否都正確省的到了戶政中心因為號碼不對,產生其他的麻煩。
第二、寶寶的戶口可以隨爸爸一方或者媽媽一方,去給寶寶上戶口的時候一定要帶齊父母的身份證、戶口本、準生證、還有寶寶的出生證明。
第三、帶齊這些東西就可以去戶政部門給寶寶上戶口了,現在新生兒都有自己的身份證號了,還有就是獨生子女光榮證也一起辦了。
公安派出所申辦手續,父母雙方均為本市居民的新生嬰兒在出生后一個月內,由嬰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父母的《結婚證》和《戶口簿》,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隨父報出生的,必須攜帶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法律分析: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和長遠生計,規范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行為。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應當遵循即征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則,與促進就業相結合,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五條 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優先權。具體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商定后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后,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市、縣(市)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省國土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財政、農業、民政、審計等部門負責對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監督、協調和指導。
第八條 根據土地價值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省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劃分為四類地區(見附表),執行相應的征地補償標準。征地補償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標準等情況確定,并適時調整。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九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土地區位條件制定征地補償區片價格,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照區片價格確定征地補償費用。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積計算;征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計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
第十一條 征收農用地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收的農用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
征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十二條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
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征收宅基地涉及農民住房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能夠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對其住房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與被征收住房面積相當的原則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夠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其建筑物、構筑物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 征收土地涉及前條規定以外的農田水利、交通運輸、電力、通訊基礎設施等其他地上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支付遷移費、改建費或者補償費。
青苗補償費按照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夠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對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第十四條 全省四類地區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最低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市、縣(市)征地補償費用具體標準應當及時作出相應調整。
征地補償標準調整后,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按照調整后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國務院規定的標準高于省人民政府的,執行國務院規定的標準。采煤塌陷地的征地補償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
有,但應當將不少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用于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七條 征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當按期交地。
第十八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協調、裁決爭議的具體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第十九條 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為界限,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下列三個年齡段:
(一)16周歲以下(未成年年齡段);
(二)16周歲以上至60周歲(勞動年齡段);
(三)60周歲以上(養老年齡段)。
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被征地農民每個年齡段人員比例,應當與被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各該年齡段人員比例基本相同。
第二十條 未成年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按照當地安置補助費標準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不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十一條 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在企業就業的,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擇業(靈活就業)的,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選擇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或者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十二條 養老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次月起,按照不低于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按月領取養老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被征地前已經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同時享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
第二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主要包括安置補助費及其增值收益和市、縣(市)人民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最低標準按照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乘以139計算。具體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市、縣(市)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則籌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從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優先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財政部門應當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保障資金專戶),管理、核算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專戶,并建立個人分賬戶。
第二十五條 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中的資金本息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被征地農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中的資金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二十六條 被征地農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七條 被征地農民按照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規定繳納保險費用后,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加強就業培訓和指導,創造就業條件,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 實行征地補償資金預存制度。征地報批前,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征地補償費用和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存入市 、縣(市)財政部門指定的賬戶(以下簡稱預存款賬戶)。征地報批時,市、縣(市)財政部門應當出具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相關憑證。
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前,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出審核意見。經國務院批準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不得批準、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三十條 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從預存款賬戶中將土地補償費足額支付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安置按照市、縣(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經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不少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第三十一條 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經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從預存款賬戶中將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生活補助費足額支付給本人,
將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專戶。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到賬后10個工作日內,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將養老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用于逐月發放養老補助金;(二)將勞動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用于逐期代繳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
第三十二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參照社會保障基金有關規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實現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條 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部分土地補償費,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在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中,有關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未能及時足額到位的;
(二)出具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虛假憑證的;
(三)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供虛假審核意見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
第三十五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從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新征收土地不再執行《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已經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仍然按照《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繼續執行,有條件的地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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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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