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方面問題整改情況,征地拆遷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整改措施是什么,一、征地拆遷中程序方面存在的問題征地拆遷中程序方酐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征地拆遷工作實施主體不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
一、征地拆遷中程序方面存在的問題
征地拆遷中程序方酐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征地拆遷工作實施主體不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2、征用土地公告不規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經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為兩種,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第五條規定:“征用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這兩條所規范的是征用土地公告的時間和內容?!墩饔猛恋毓孓k法》第七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上地才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第八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這兩條規范的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時間和內容。在現實的征地拆遷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進行公告的很少。有的小項目未進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張貼,有的應公告兩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內容不完整,還有的在未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時即發出征用土地公告。因此,公告內容缺少批準機關、批準文號和批準時間。征地不依法進行公告,違反了法定程序,剝奪了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并將產生嚴重的后果。依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未依法進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3、不告知聽證權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九條規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第十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币勒丈鲜鲆幎ǎ徽饔猛恋氐霓r民對征用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有權要求聽證,并有時限要求。因此,征用土地的實施機關應當向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交待聽證權??梢栽谡饔猛恋匮a償、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聽證權,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告知聽證權。但在現實的征地拆遷工作中,幾乎都沒有告知聽證權,更談不上舉行聽證會,實質上剝奪了被征地農民要求舉行聽證的民主權利。
4、調查工作不細致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補償登記的項目逐項進行詳細的調查核實,填寫房屋設施、青苗等拆遷補償表。這項工作量大、專業性強、復雜、煩瑣,也很容易出差錯,要求工作人員具有較高的專業素質,耐心細致的工作作風。但在現實征拆工作中,工作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達不到要求。調查核實工作差錯較多:一是遺漏項目,幾乎每一拆遷戶都有補遺的問題。有的遺漏的項目還不少。二是適用補償標準不準確,被征地的農民之間互相比較,如果標準算高了他不找你,如果算低了他就來找你。三是適用補償標準隨意性大、不公正,關系好的標準定得高一些。四是工作責任心不強,簡單粗暴,不向拆遷戶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導致拆遷戶產生抵觸情緒。
5、補償、安置不到位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痹诂F實征拆工作中,有的征地補償費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額到位。有的拆遷項目,拆遷戶將房屋拆除后,在過渡房內居住一年以上,重建地還未出來。
6、送達手續不到位
在辦理征地拆遷工作中,有一部分文書必須送達拆遷戶,如領取補償費通知書、限期騰地通知書、重建地抽簽定位通知書等,都必須送達到位,拆遷戶必須在送達回證上簽字。在現實征地拆遷工作中,一部分拆遷戶對征拆工作有意見,在送達這些文書時,他們往往不配合,拒絕在送達回證上簽收。送達文書的工作人員有的采用留置送達方式,但送達回證上無在場人證明。有的當時找不到人就將文書放在鄰居家里,叫其轉交,送達回證上無當事人簽收,也無其他記載或在場人簽名證明。
二、征地拆遷中程序方面存在問題的整改措施
整改措施:
1、加強對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學習法律法規要真學,我們過去也喊學習法律,普法多年了,每年還搞了一次考試,普法考試都抄書,考試分數都很高,實際是什么效果也沒有。建議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學習法律要有針對性,對本部門必須掌握的專業行政法律法規,每年要進行一至兩次閉卷考試,將考試成績納入崗位目標考核范圍。對抽調從事征地拆遷工作的干部,要組織崗前專業培訓,對考試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2、在抽調干部過程中要嚴格把關。征地拆遷工作是一項法律性、政策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對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和綜合素質要求很高。而抽調單位一般不會將本單位綜合素質很搞的業務骨干派出。因此,在抽調干部過程中建議組織部門要嚴格把關,務必抽調合適人員。
3、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業務指導。國土資源局是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目前建設項目多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完全由國土資源局承擔征地拆遷的具體實施工作是不現實的,大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局應當派人參加土地征拆工作。對一般項目征地拆遷工作,國土資源局應當加強業務指導。國土資源局應加強自身建設,對內部負責征地拆遷的部門,人員配置應當加強,要選派綜合素質較高的人員充實到這一部門,并加強該部門的業務培訓。使這一部門成為轄區內征地拆遷工作的把關部門。
4、政府領導要加強對征地拆遷工作的領導。征地拆遷工作要建立行政問責制。對在征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工作人員,要進行表彰和獎勵,對在征拆工作中不負責任,有嚴重過失,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工作人員,要追究責任。
建議自治區根據現有法律、行政法規并結合我區實際,盡快修改完善和制定相應的具體可操作性的政策,供各地對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予以規定,使征地拆遷手續、補償標準、回建回遷、集體土地征地款分配、違章建筑處理、征地拆遷部門人員行政行為約束等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進而從源頭上預防因征地拆遷引發的群體性和極端事件發生。
二、適當提高補償標準,增加補償份額
建議按照“既確保失地農民不因失地而降低原有生活水平,又符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經濟”的原則,調整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辦法,提高土地年產值標準和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制定合理的片區綜合地價,保證失地農民重置新房和社會保障支出的需要。在現行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基礎上,按“就高不就低”原則盡可能多地給予補償,不讓農民因土地用途不同而受損失。出臺政策明確補償費用中安置人均補償標準,公益性用地征地補償安置達不到此標準的由政府補足。安置費由土地管理部門直接移交給社保部門,村集體不準截留,保證農民失地后有足夠的資金繳納保險費用。
三、嚴格征地拆遷程序
1.嚴格征地拆遷程序。
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征地聽證、勘測定界、集體討論、現場監督、現場公示和規范協議書條款內容以及征地檔案管理等工作程序,貫徹落實“三方在場簽名確認”、征地補償款預存款制度和“兩公告一登記”制度,使補償工作公開、公平、透明,保證被征地農民有充分知情權、參與權。在充分保障被征地拆遷群眾合法權益的基礎上,統一征地補償標準,堅決減少工作人員對少數人補償標準的自由裁定權,確保征地過程、安置補償合法。
2.做到先安置后拆遷。
補償款、安置宅地及三產用地要先安置落實到位,然后再推進征地拆遷工作。
3.建立健全預防征地拆遷信訪問題機制。對違法征地拆遷的行為嚴肅查處。
四、豐富安置補償方式,切實解決被征地群眾就業和生計出路問題
建議在保證貨幣安置落實的同時,采取按新征地比例進行留用地安置、社會保障安置、就業安置、入股分紅安置以及增加失地社會保險費專項補償等多種方式安置被征地農民。一是按政府、集體、個人共同出資的原則,多渠道籌措解決失地農民辦理社會保險資金問題。從土地出讓金中提取資金,建立征地安置補助基金,設立專戶專項用于被征地群眾生產生活困難補助。二是運用城區街道、社區就業保障體系,多層次全方位地對失地農民舉辦送培訓、送崗位活動。三是針對失地農民自主創業制定出臺一些優惠政策,積極鼓勵失地農民自主創業。四是為被征地村組規劃辦好各類市場或其他企業項目,使留置的集體“三產用地”能夠經營起,產生經濟效益,解決失地農民就業和生計出路問題。
五、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征地補償款落實到位
建議制定出臺征地補償款分配和使用的具體辦法,加強對征地補償款使用和分配的監管,確保補償款合理合法地使用和分配,同時,督促村集體經濟組織定期向群眾公開征地補償資金的使用和分配情況。建議建立由監察、國土、財政、審計、農業等部門組成的聯席制度,對征地補償款的數額、分配方案、支付情況進行定期檢查。以上就是我們可以提供的征地拆遷工作整改措施問題的解決辦法,希望你可以滿意。
建議自治區根據現有法律、行政法規并結合我區實際,盡快修改完善和制定相應的具體可操作性的政策,供各地對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予以規定,使征地拆遷手續、補償標準、回建回遷、集體土地征地款分配、違章建筑處理、征地拆遷部門人員行政行為約束等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進而從源頭上預防因征地拆遷引發的群體性和極端事件發生。
二、適當提高補償標準,增加補償份額
建議按照“既確保失地農民不因失地而降低原有生活水平,又符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經濟”的原則,調整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辦法,提高土地年產值標準和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制定合理的片區綜合地價,保證失地農民重置新房和社會保障支出的需要。在現行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基礎上,按“就高不就低”原則盡可能多地給予補償,不讓農民因土地用途不同而受損失。出臺政策明確補償費用中安置人均補償標準,公益性用地征地補償安置達不到此標準的由政府補足。安置費由土地管理部門直接移交給社保部門,村集體不準截留,保證農民失地后有足夠的資金繳納保險費用。
三、嚴格征地拆遷程序
1.嚴格征地拆遷程序。
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征地聽證、勘測定界、集體討論、現場監督、現場公示和規范協議書條款內容以及征地檔案管理等工作程序,貫徹落實“三方在場簽名確認”、征地補償款預存款制度和“兩公告一登記”制度,使補償工作公開、公平、透明,保證被征地農民有充分知情權、參與權。在充分保障被征地拆遷群眾合法權益的基礎上,統一征地補償標準,堅決減少工作人員對少數人補償標準的自由裁定權,確保征地過程、安置補償合法。
2.做到先安置后拆遷。
補償款、安置宅地及三產用地要先安置落實到位,然后再推進征地拆遷工作。
3.建立健全預防征地拆遷信訪問題機制。對違法征地拆遷的行為嚴肅查處。
四、豐富安置補償方式,切實解決被征地群眾就業和生計出路問題
建議在保證貨幣安置落實的同時,采取按新征地比例進行留用地安置、社會保障安置、就業安置、入股分紅安置以及增加失地社會保險費專項補償等多種方式安置被征地農民。一是按政府、集體、個人共同出資的原則,多渠道籌措解決失地農民辦理社會保險資金問題。從土地出讓金中提取資金,建立征地安置補助基金,設立專戶專項用于被征地群眾生產生活困難補助。二是運用城區街道、社區就業保障體系,多層次全方位地對失地農民舉辦送培訓、送崗位活動。三是針對失地農民自主創業制定出臺一些優惠政策,積極鼓勵失地農民自主創業。四是為被征地村組規劃辦好各類市場或其他企業項目,使留置的集體“三產用地”能夠經營起,產生經濟效益,解決失地農民就業和生計出路問題。
五、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征地補償款落實到位
建議制定出臺征地補償款分配和使用的具體辦法,加強對征地補償款使用和分配的監管,確保補償款合理合法地使用和分配,同時,督促村集體經濟組織定期向群眾公開征地補償資金的使用和分配情況。建議建立由監察、國土、財政、審計、農業等部門組成的聯席制度,對征地補償款的數額、分配方案、支付情況進行定期檢查。以上就是我們可以提供的征地拆遷工作整改措施問題的解決辦法,希望你可以滿意。
法律分析:征地拆遷矛盾糾紛的處理對策有:1、強化宣傳教育,營造良好氛圍。2、完善相關地方性立法,促進依法行政。3、體現以人為本,保障群眾利益。4、妥善處理征地拆遷的信訪問題,及時化解矛盾。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充分認識做好征地拆遷工作的重要性,切實負起責任,確保各項制度規定在本地區全面落實。加強對本地區征地拆遷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所轄各市、縣嚴格依法按程序辦事,深入做好群眾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確保不再發生違法強制拆遷、暴力拆遷事件。各?。▍^、市)要立即部署,抓緊制定工作方案,細化工作要求,明確工作責任,確保專項檢查各項工作落到實處,積極配合國務院督察組工作。要立即對本地區貫徹落實征地拆遷制度規定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確保取得實效。立即對《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進行全面清理,制定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糾紛,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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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華芮鈺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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