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羅山農村宅基地拆遷補償,離婚外嫁女的征收補償權利無人可以剝奪,隨著城鎮化推進,征地拆遷工程也在全國各地興起,越來越多的征地補償問題也隨之凸顯。而如果對被征收人的征收補償糾紛解決不好,不僅影響被征收人的實際利益,也勢必會影響地方的秩序。在
隨著城鎮化推進,征地拆遷工程也在全國各地興起,越來越多的征地補償問題也隨之凸顯。而如果對被征收人的征收補償糾紛解決不好,不僅影響被征收人的實際利益,也勢必會影響地方的秩序。在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多年代理的征收拆遷案件中,很多被征收人都非常關心外嫁女的補償問題。下面就由在明律師來說說外嫁女的補償問題。最高法公布了這樣一件關于外嫁女的判決案件:基本案情原告李某與被告羅山縣龍山鄉某社區居民委員會某居民小組的居民曾__登記結婚,婚后其戶口遷入被告處,且在被告處分有責任田。原告與曾__登記離婚,離婚后原告的戶口一直在被告處,其在被告處分的責任田一直未調整。被告村民組的土地被征用,經該組集體討論決定該組村民每人分得土地補償款31000元,但被告以原告已與本組村民曾__離婚為由,未將該款分配與原告。裁判結果河南省羅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雖然與被告村民曾__離婚,但原告自結婚后其戶口一直在被告處,且在被告村民組分有田地,故原告在被告確定分配征地補償費方案時具有被告村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補償款的請求應予支持,依法判決羅山縣龍山鄉高灣社區居民委員會魯畈居民小組向原告李某支付土地補償款31000元。在明律師評析:該案件突顯出來的外嫁女的相關法律點有:
1、外嫁女出嫁后戶口遷入夫家所在村,且享有事實上的權利義務。此時,如果夫家所在村征收拆遷,外嫁女是有權利能分征收補償款的。而如果是外嫁女原村征收拆遷,外嫁女再去爭補償款,就有點不合理了。
2、上述案件的分歧點在于:外嫁女離婚了,還能享受原本不是自己所屬村集體,后來在事實以及法律上都形成了自己所屬村集體的征收補償嗎?從最高法的判決看,外嫁女雖離婚,但其戶口已落戶在“前夫”所在村集體,且有事實上的權利,因此是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也當然享有補償款的分配權利。該案的判決彰顯了公平、公正的法理。《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該立法的意義在于保證離婚或者喪偶的婦女能夠擁有一份承包地,并應當對該承包土地被征用后的安置補助費享有分配權,充分保證每一個人都能得到法律的保護。而該案判決不僅在于彰顯法理,更在于堅持了社會“男女平等”的情理。在征收拆遷實踐中,很多地區明顯的“歧視”外嫁女。其主要表現形式是:在補償問題上,很多地方是不給外嫁女補償的。對于外嫁女的原村,他們會以本村僅包括現住有人口進行分配,而不是以戶口所在劃分;對于外嫁女新進的夫家村,該村會以補償分配以戶口為限推脫。這樣的相互推諉,明顯的將“外嫁女”拒于千里之外,外嫁女的權益無從保障。所以,在明律師要提醒的是:最高法的判決案例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外嫁女的補償問題應依據其戶口所在以及事實上的權利來區分是否有補償權利。在明律師在代理的數起外嫁女案件中,也依據上述法理及規定,為很多外嫁女爭得了補償利益。所以,如果有被征收外嫁女得到不合理對待時,一定要及時采取法律維權措施,保障自己的征收補償利益。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件的判決只是一個比較概括的現象。征收拆遷畢竟是一個政策性工程,具體的問題也還要結合具體的地方政策進行分析。
隨著城鎮化推進,征地拆遷工程也在全國各地興起,越來越多的征地補償問題也隨之凸顯。
而如果對被征收人的征收補償糾紛解決不好,不僅影響被征收人的實際利益,也勢必會影響地方的秩序。
在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多年代理的征收拆遷案件中,很多被征收人都非常關心外嫁女的補償問題。
下面就由在明律師來說說外嫁女的補償問題。
最高法公布了這樣一件關于外嫁女的判決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與被告羅山縣龍山鄉某社區居民委員會某居民小組的居民曾__登記結婚,婚后其戶口遷入被告處,且在被告處分有責任田。
原告與曾__登記離婚,離婚后原告的戶口一直在被告處,其在被告處分的責任田一直未調整。
被告村民組的土地被征用,經該組集體討論決定該組村民每人分得土地補償款31000元,但被告以原告已與本組村民曾__離婚為由,未將該款分配與原告。
裁判結果
河南省羅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雖然于2011年與被告村民曾__離婚,但原告自1999年結婚后其戶口一直在被告處,且在被告村民組分有田地,故原告在被告確定分配征地補償費方案時具有被告村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補償款的請求應予支持,依法判決羅山縣龍山鄉高灣社區居民委員會魯畈居民小組向原告李某支付土地補償款31000元。
在明律師評析:該案件突顯出來的外嫁女的相關法律點有:
1、外嫁女出嫁后戶口遷入夫家所在村,且享有事實上的權利義務。
此時,如果夫家所在村征收拆遷,外嫁女是有權利能分征收補償款的。
而如果是外嫁女原村征收拆遷,外嫁女再去爭補償款,就有點不合理了。
2、上述案件的分歧點在于:外嫁女離婚了,還能享受原本不是自己所屬村集體,后來在事實以及法律上都形成了自己所屬村集體的征收補償嗎?從最高法的判決看,外嫁女雖離婚,但其戶口已落戶在“前夫”所在村集體,且有事實上的權利,因此是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也當然享有補償款的分配權利。
該案的判決彰顯了公平、公正的法理。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該立法的意義在于保證離婚或者喪偶的婦女能夠擁有一份承包地,并應當對該承包土地被征用后的安置補助費享有分配權,充分保證每一個人都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而該案判決不僅在于彰顯法理,更在于堅持了社會“男女平等”的情理。
在征收拆遷實踐中,很多地區明顯的“歧視”外嫁女。
其主要表現形式是:在補償問題上,很多地方是不給外嫁女補償的。
對于外嫁女的原村,他們會以本村僅包括現住有人口進行分配,而不是以戶口所在劃分;對于外嫁女新進的夫家村,該村會以補償分配以戶口為限推脫。
這樣的相互推諉,明顯的將“外嫁女”拒于千里之外,外嫁女的權益無從保障。
所以,在明律師要提醒的是:最高法的判決案例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外嫁女的補償問題應依據其戶口所在以及事實上的權利來區分是否有補償權利。
在明律師在代理的數起外嫁女案件中,也依據上述法理及規定,為很多外嫁女爭得了補償利益。
所以,如果有被征收外嫁女得到不合理對待時,一定要及時采取法律維權措施,保障自己的征收補償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件的判決只是一個比較概括的現象。
征收拆遷畢竟是一個政策性工程,具體的問題也還要結合具體的地方政策進行分析。
一、出嫁女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法律依據
1、《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2、《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條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外嫁女”不必然喪失獲得征地補償款的權利,外嫁女的戶口未遷出,或者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產和生活,與娘家所在地村集體土地為其基本生活來源的,說明其與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存在較為固定的生產和生活關系,應認定其仍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t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隨著城鎮化推進,征地拆遷工程也在全國各地興起,越來越多的征地補償問題也隨之凸顯。
而如果對被征收人的征收補償糾紛解決不好,不僅影響被征收人的實際利益,也勢必會影響地方的秩序。
在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多年代理的征收拆遷案件中,很多被征收人都非常關心外嫁女的補償問題。
下面就由在明律師來說說外嫁女的補償問題。
最高法公布了這樣一件關于外嫁女的判決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與被告羅山縣龍山鄉某社區居民委員會某居民小組的居民曾__登記結婚,婚后其戶口遷入被告處,且從被告處分有責任田。
原告與曾__登記離婚,離婚后原告的戶口一直在被告處,其在被告處分的責任田一直未調整。
被告村民組的土地被征用,經該組集體討論決定該組村民每人分得土地補償款31000元,但被告以原告已與本組村民曾__離婚為由,未將該款分配與原告。
裁判結果
河南省羅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雖然與被告村民曾__離婚,但原告自結婚后其戶口一直在被告處,且在被告村民組分有田地,故原告在被告確定分配征地補償費方案時具有被告村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補償款的請求應予支持,依法判決羅山縣龍山鄉高灣社區居民委員會魯畈居民小組向原告李某支付土地補償款31000元。
在明律師評析:該案件突顯出來的外嫁女的相關法律點有:
1、外嫁女出嫁后戶口遷入夫家所在村,且享有事實上的權利義務。
此時,如果夫家所在村征收拆遷,外嫁女是有權利能分征收補償款的。
而如果是外嫁女原村征收拆遷,外嫁女再去爭補償款,就有點不合理了。
3、上述案件的分歧點在于:外嫁女離婚了,還能享受原本不是自己所屬村集體,后來在事實以及法律上都形成了自己所屬村集體的征收補償嗎?從最高法的判決看,外嫁女雖離婚,但其戶口已落戶在“前夫”所在村集體,且有事實上的權利,因此是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也當然享有補償款的分配權利。
該案的判決彰顯了公平、公正的法理。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該立法的意義在于保證離婚或者喪偶的婦女能夠擁有一份承包地,并應當對該承包土地被征用后的安置補助費享有分配權,充分保證每一個人都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而該案判決不僅在于彰顯法理,更在于堅持了社會“男女平等”的情理。
在征收拆遷實踐中,很多地區明顯的“歧視”外嫁女。
其主要表現形式是:在補償問題上,很多地方是不給外嫁女補償的。
對于外嫁女的原村,他們會以本村僅包括現住有人口進行分配,而不是以戶口所在劃分;對于外嫁女新進的夫家村,該村會以補償分配以戶口為限推脫。
這樣的相互推諉,明顯的將“外嫁女”拒于千里之外,外嫁女的權益無從保障。
所以,在明律師要提醒的是:最高法的判決案例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外嫁女的補償問題應依據其戶口所在以及事實上的權利來區分是否有補償權利。
在明律師在代理的數起外嫁女案件中,也依據上述法理及規定,為很多外嫁女爭得了補償利益。
所以,如果有被征收外嫁女得到不合理對待時,一定要及時采取法律維權措施,保障自己的征收補償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件的判決只是一個比較概括的現象。
隨著城鎮化推進,征地拆遷工程也在全國各地興起,越來越多的征地補償問題也隨之凸顯。
而如果對被征收人的征收補償糾紛解決不好,不僅影響被征收人的實際利益,也勢必會影響地方的秩序。
在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多年代理的征收拆遷案件中,很多被征收人都非常關心外嫁女的補償問題。
下面就由在明律師來說說外嫁女的補償問題。
最高法公布了這樣一件關于外嫁女的判決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與被告羅山縣龍山鄉某社區居民委員會某居民小組的居民曾__登記結婚,婚后其戶口遷入被告處,且在被告處分有責任田。
原告與曾__登記離婚,離婚后原告的戶口一直在被告處,其在被告處分的責任田一直未調整。
被告村民組的土地被征用,經該組集體討論決定該組村民每人分得土地補償款31000元,但被告以原告已與本組村民曾__離婚為由,未將該款分配與原告。
裁判結果
河南省羅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雖然于2011年與被告村民曾__離婚,但原告自1999年結婚后其戶口一直在被告處,且在被告村民組分有田地,故原告在被告確定分配征地補償費方案時具有被告村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補償款的請求應予支持,依法判決羅山縣龍山鄉高灣社區居民委員會魯畈居民小組向原告李某支付土地補償款31000元。
在明律師評析:該案件突顯出來的外嫁女的相關法律點有:
1、外嫁女出嫁后戶口遷入夫家所在村,且享有事實上的權利義務。
此時,如果夫家所在村征收拆遷,外嫁女是有權利能分征收補償款的。
而如果是外嫁女原村征收拆遷,外嫁女再去爭補償款,就有點不合理了。
2、上述案件的分歧點在于:外嫁女離婚了,還能享受原本不是自己所屬村集體,后來在事實以及法律上都形成了自己所屬村集體的征收補償嗎?從最高法的判決看,外嫁女雖離婚,但其戶口已落戶在“前夫”所在村集體,且有事實上的權利,因此是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也當然享有補償款的分配權利。
該案的判決彰顯了公平、公正的法理。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該立法的意義在于保證離婚或者喪偶的婦女能夠擁有一份承包地,并應當對該承包土地被征用后的安置補助費享有分配權,充分保證每一個人都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而該案判決不僅在于彰顯法理,更在于堅持了社會“男女平等”的情理。
在征收拆遷實踐中,很多地區明顯的“歧視”外嫁女。
其主要表現形式是:在補償問題上,很多地方是不給外嫁女補償的。
對于外嫁女的原村,他們會以本村僅包括現住有人口進行分配,而不是以戶口所在劃分;對于外嫁女新進的夫家村,該村會以補償分配以戶口為限推脫。
這樣的相互推諉,明顯的將“外嫁女”拒于千里之外,外嫁女的權益無從保障。
所以,在明律師要提醒的是:最高法的判決案例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外嫁女的補償問題應依據其戶口所在以及事實上的權利來區分是否有補償權利。
在明律師在代理的數起外嫁女案件中,也依據上述法理及規定,為很多外嫁女爭得了補償利益。
所以,如果有被征收外嫁女得到不合理對待時,一定要及時采取法律維權措施,保障自己的征收補償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件的判決只是一個比較概括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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