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市場定價,拆遷評估價格如何確定,新辦法規定,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是指在評估時點的平均交易價格。評估時,還要考慮到區位、用途、建筑結構等影響價值的因素。第三方(評估機構)出現的意義,即在于是以市場來說話,而不是以政府的權力
新辦法規定,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是指在評估時點的平均交易價格。評估時,還要考慮到區位、用途、建筑結構等影響價值的因素。第三方(評估機構)出現的意義,即在于是以市場來說話,而不是以政府的權力來說話,也不以老百姓自己盲目的要價來說話,而是按照市場規律來定價。
以前在拆遷補償中的問題,既有補償不到位的情況,但是也有被征收方漫天要價的情況。其實,最核心的問題還是補償問題。要防止政府的單方定價,或者是被征收人的這種漫天要價,其實都是需要回歸到一個市場。因為只有真正這種市場價格,并且以公開的方式把這種價格讓雙方都知道,這樣當事人才能有很好的預期。
一、拆遷時由誰來評估
關于拆遷時由誰來評估的問題,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1、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選
在原來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中規定,“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采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式”。
而在新發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明確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至于評估費用由誰承擔的問題,《辦法》表示,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
2、評估更多體現土地價值
在原來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中規定,“拆遷估價的方法一般應當采用市場比較法。不具備采用市場比較法條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價方法”。
而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明確,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比如,在王府井地區征收,可能這個地段的土地在征收后,要開發成商業,將來獲得的利益很大。但如果僅按市場比較法,可能體現得不明顯。那么可以假設它在征收后,將來開發項目,會取得多少收益。按照假設計算出的收益,來衡量應該補償給被征收人的那部分。”
3、拆遷評估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國有土地企業評估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般采用市場比較法,未來收益法,以及基準地價法 進行房屋拆遷的評估。 還有成本材料法等,但是因社會變遷以及實踐需要一般不會采用。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九條房屋征收評估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征收房屋情況進行調查,明確評估對象。評估對象應當全面、客觀,不得遺漏、虛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受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征收范圍內房屋情況,包括已經登記的房屋情況和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處理結果情況。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對于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對于未經登記的建筑,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認定、處理結果進行評估。
法律分析:拆遷評估是我們通常說的拆遷補償價格評估。拆遷補償價格評估指的是在拆遷公告下發后,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對拆遷區域內的房產進行價格評估確定的行為。拆遷補償價格評估的法定依據一共有三種:市場評估價、商品房交易均價、重置價,它們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別適用。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1、拆遷評估比準價格的確定
(1)評估比準價格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按下述二個價格從高確定:
(2)核發拆遷許可證之月與被拆遷房屋同類地段的商品住宅平均價格;
(3)根據交易價從高原則,從類似房地產中選取3個以上可比實例,進行交易情況、交易日期、區域因素和個別因素修正后確定的價格。
2、非住宅用房拆遷評估有關系數及規定
(1)關于調整非住宅用房拆遷評估系數有關問題的通知》拆遷工業廠房、倉儲用房采用成本法評估的土地評估價公式中,期日修正系數從1.05調整為1.
18.
(2)采用成本法評估非住宅房屋時,土地評估價也可采用市場比較法的方法求取。
3、裝修補償標準
房屋裝修的評估,可以按《關于調整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有關費用的通知》規定的裝修費用標準,在上浮20%的范圍內,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向被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并告知被申請人的權利;(二)審核相關資料、程序的合法性;(三)組織當事人調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采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做出損害申辯人合法權益的裁決。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四)核實補償安置標準。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且未經房屋所在地房地產專家評估委員會鑒定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家評估委員會進行鑒定,并以鑒定后的估價結果作為裁決依據。鑒定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五)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出具裁決終結書;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書面裁決。部分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時應當予以確認。書面裁決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一、房屋拆遷評估價格是最后的賠償價格嗎?
您好,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道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回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評估價是征收答方意欲補償的價格。
二、房屋拆遷補償價應如何評估
隨著我國城市建設的發展,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舊的城市配套設施及功能已不再滿足城市化發展的需要,舊城改造在一定時期內必將成為重要的課題,政府也必然出臺一系列的有關城市房屋拆遷相適應的法律、法規。新的提出拆遷貨幣化補償,對我國城市舊城改造推進了一大步,也是我國拆遷改革中的一大舉措。但是,估價機構及估價人員就如何合理化做好房屋拆遷估價?拆遷人如何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這是我們在房屋拆遷工作中存在有待解決的問題。在拆遷評估中主要存在著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估價方法存在的問題
目前大多數城市房地產拆遷評估,采取基準價格結合成新、區位、臨街等系數來綜合確定拆遷價,該計算方法與精神以及不符合。首先這是由于房屋的價格是由市場來確定的,不僅僅受其物理本身固有有形因數的影響,而且還受市場眾多因數影響的,往往后者的影響比前者大。例如:房地產周邊環境這一影響因素,同一房地產所處同一區位,但不代表周邊環境是相同的,這是因為房地產特性決定的,因此我們僅僅以基準價格來測算房地產市場價是沒有說服力的。其次,中也找不出“基準價格”一詞的由來,更談不上其計算的依據及科學性。
2、確定房屋基準價格存在的問題
房屋基準價的測算,首先是由政府來認定估價機構,后由該機構來測算,再由政府會同有關部門來確認其測算結果,實際上還是一種政府行為,擺脫不了政府的干預,因此房屋基準價還不是市場行為,不能準確反映市場房屋價格變化,甚至還存在著政府及其部門有意壓低基準價的行為。
3、房屋拆遷補償價存在的問題
土地的補償價沒真正的體現。有些城市現行的房屋的拆遷補償價,是結合成新得出的房屋拆遷補償價,其最終結果也只能最大程度上反映的是房屋這一物理本身固有的有形狀態價,而不能正確反映這一房屋實體帶來的經濟效用價值,更不能反映土地這一無形資產價,當然這一最終結果普遍反映補償價低這一結論。沒能充分地考慮房地產的容積率、建筑密度等合理利用土地這一因數,而是將土地與房屋重置價合并計為基準價,以房屋的建筑面積來測算,其結果必然導致同質同量同價的土地其容積率高、建筑密度大的其土地價格高這一歪理;政府部門干預較多,甚至于有的地方政府為了體現其政績,壓價、壓成本、坑民、損民、與民爭利有損政府形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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