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西縣拆遷補償,法院院長受賄被判刑10年:63次犯罪記錄曝光,牽扯24名法官、5名律師,導讀近日,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張明鵬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在案凍結、扣押的張明鵬違法所得人民幣66
導讀
近日,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張明鵬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在案凍結、扣押的張明鵬違法所得人民幣662.66萬元、美元28.4萬元、港幣2.35萬元予以沒收,依法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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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5歲的張明鵬,遼寧省普蘭店市人,碩士研究生學歷,案發前先后擔任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審判員、副庭長及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遼寧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因涉嫌犯受賄罪,張明鵬于2018年5月4日被大連市監察委決定留置,同年8月1日被大連市公安局執行逮捕。2018年9月30日,營口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張明鵬犯受賄罪,向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8年10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經審理查明,1999年4月至2018年4月間,張明鵬利用其擔任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審判員、副庭長、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遼寧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院長、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其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650.9萬元、美元15萬元、港幣11萬元、價值95萬元的財物和購物卡,合計折合人民幣853.0599萬元
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明鵬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
該內容由 麻偵賢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2016年底,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接連作出數份判決,以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判處多起案件的被告人有期徒刑。特殊的是,這一次被判刑的人,是一些法官。從背靠國徽、端坐審判席的堂堂法官,變身成為囚徒、鋃鐺入獄,究竟是什么讓他們淪為罪犯的呢?
他們都栽在同一件事上——虛假訴訟。
這些人有的曾是年輕的書記員、法官,有的是資深的庭長、副院長……從2014年至2016年末,僅在廣州兩級法院被判刑的就有9案、10余人。另有一些相關人員在深圳等其他法院接受審判。此外,還有個別案件雖經判決但尚未公布。
為了防止房價快速上漲、遏制投機和過度投資,2010年以來,深圳、廣州等地政府頒布了限購令,對購買商品房設置了一定的條件,對購房數量也作出限制,在本地已擁有兩套住房者不得再購買新的住房。
然而限購令發布后,一些地方出現了為規避限購令而實施的虛假訴訟。
據檢察機關披露,如在廣州市的番禺區,僅限購令出臺短短的兩個月內,當地法院就受理房地產案件236件,其中涉及房屋買賣并涉嫌規避限購令的有68件,占新收案件量的29%。
這些涉嫌規避限購令的案件從何而來,具體如何實施,又有怎樣的結果呢?
多起法官落馬的案件,揭示了這一答案,也揭露出虛假訴訟的冰山一角。
興寧法官:虛假立案違規交易數百套房
2012年4月,女子楊小霞(化名)看中了深圳市羅湖區紅崗路龍園山莊的一套百萬元的房子。然而,由于她不符合深圳市的購房條件,眼看買賣就要告吹。但是房屋中介公司的人卻說“不怕限購令”、保證可以房產過戶。
楊小霞將信將疑,隨著中介人員,在深圳市房產中心旁邊的茶樓里見到了梅州地區法院的工作人員。她驚奇地發現,法院工作人員竟然預先準備好了興寧法院(2012)梅興民二初字389號案件的民事起訴狀、送達回證、借款協議、開庭筆錄、和解協議……只要她在這些法律文書上簽了名,就和原房主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系,借此,法院會以原房主欠債為名,把她看中的那套房子進行強制過戶。為此,楊小霞額外多給了中介公司二萬多元用于過戶。
2013年,由于深圳市房地產中心一名涉案人員被捕,檢察機關深入偵查,發現了類似大量虛假訴訟、由法院執行房產過戶的案件。隨后檢察機關一步步收網,逮捕了各類涉案人員,多名涉案的法院工作人員聞訊投案自首。
檢察機關指控,廣東省興寧市法院龍田法庭原庭長羅峰、原副庭長羅職森伙同其他人員(另案處理),幫助不符合深圳市住房限購規定的買賣雙方實現房產過戶以從中牟利,采用虛假民事訴訟的方式,在龍田法庭無管轄權的情況下,對違規虛假立案,在買賣雙方均未到龍田法庭參與訴訟的情況下,制作后續虛假的《開庭筆錄》、《民事調解書》等法律文書,再違反執行規定,向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制發《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產中心協助進行房產過戶。
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上述人等制作《民事調解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各115份,轉移過戶房產111套,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共計人民幣665.4萬余元。此外,龍田法庭在辦理上述虛假訴訟案件的過程中,收受“好處費”21.9萬元。
廣州市黃埔區法院審理此案認為,被告人羅峰、羅職森身為國家審判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構成濫用職權罪。同時,其行為還構成單位受賄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鑒于公訴機關未對二被告人所在單位提出起訴,故法院僅對二被告人的行為予以處罰。根據查明的投案自首等具體案情,分別判處兩人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和三年六個月。
基層法院副院長深度涉案
在辦理興寧市法院龍田法庭的案件中,偵查人員發現在向龍田法庭行賄的人員當中,還包括了平遠縣法院的工作人員,繼而又查出平遠縣法院上至副院長、庭長,下至執行局法官、書記員等多名工作人員。
據檢方披露,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間,深圳一家房地產公司的老板張志成,律師于非林(該公司法律顧問)通過梅州市平遠縣法院執行局原局長林奕芳居間介紹,與時任平遠縣法院立案庭庭長鄒陽春約定采用虛假訴訟的方式,幫助當事人實現房產過戶。
經查實,從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間,鄒陽春參與辦理該類虛假訴訟案件共126宗,協助轉移過戶房產170套,造成國家稅款漏征共計1604萬余元。2013年11月16日,鄒陽春主動向平遠縣檢察院投案。
據黃埔法院判決書顯示,鄒陽春因為參與制作了上述多宗虛假民事調解書,還曾在2013年3月被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評為全市十佳調解能手并進行了獎勵。
2016年11月,前文提到的張志成被終審判決幫助偽造證據罪,因其協助虛假訴訟、轉移過戶房產168套,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共計1600余萬元,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目前,查到的已判刑人員包括:
1.廣東連平縣法院隆街人民法庭原庭長賴文輝,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2.韶關市仁化縣法院執行局原副局長羅標,被判處5年9個月。
3.廣東省興寧市法院龍田法庭原庭長羅峰、原副庭長 羅職森,兩人共同受賄,獲刑均超三年
4.揭陽市榕城區法院執行局原書記員鐘偉濤,被判刑5年6個月。
5.廣東省陽西縣人民法院審判事務管理室原副主任徐兆山,獲刑兩年八個月。廣東省陽西縣人民法院儒洞人民法庭原庭長陳仲潭,獲刑三年九個月。
6.廣東省五華縣人民法院龍村人民法庭庭長甘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7.廣東平遠縣法院立案庭原庭長鄒陽春,被判3年9個月。
8.廣東蕉嶺縣人民法院藍坊法庭、民一庭、行政庭等多名法官(具體量刑結果不明)。
最高檢:將虛假訴訟與司法腐敗結合嚴懲
針對各地出現的此類虛假訴訟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為此專門于2013年6月發出了《關于房地產調控政策下人民法院嚴格審査各類虛假訴訟的緊急通知》。目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也作出明令,嚴防虛假訴訟,并有針對性地進行遏制。
2016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進一步發布通知,要求堅持把加強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與查處司法腐敗結合起來,注重查辦執法不嚴、司法不公背后的虛假訴訟、貪贓枉法等司法人員違法犯罪案件,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的打擊懲治力度,促進和優化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環境,努力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
此前涉及司法腐敗的虛假訴訟中,通常有法院工作人員作出調解書這樣關鍵的環節,因為調解書不屬于法定應當公開的文書,不受社會監督,因此許多虛假訴訟借此暗藏污垢。對于涉及虛假訴訟的調解書,檢察機關應當監督。
廣東省法學會有關法學專家告訴記者,虛假訴訟調解書分為多種類型。其中包括:為侵吞國有資產實施的虛假訴訟,由拆遷安置補償引起的虛假訴訟,為規避離婚時分割財產所作的虛假訴訟,以及為房產過戶實施的虛假訴訟等類型。
其中,針對限購政策進行的虛假訴訟,會進一步抬高房價,形成房地產的泡沫,加劇房地產市場的風險。高房價還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從這個意義上說,這類虛假訴訟,既損害了國家利益,又損害了社會的公共利益,破壞了正常的經濟秩序。鑒于在此類犯罪中,還有司法腐敗問題,大大破壞了司法公信力,更應當堅決打擊,從嚴處理。
全椒縣婦聯原副主席王某某等4名被告人利用職務之便,在鐵路建設征地過程中共同貪污;其中,被告人王某某還單獨收受他人賄賂。11月20日,全椒縣法院對上述4名被告人依法進行公開宣判并作出一審判決。王某某因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犯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合并執行有期徒刑7年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3萬元;其他3名被告也分別獲刑。
2006年1月至12月,時任全椒縣六鎮鎮副鎮長的王某某在負責寧西鐵路建設征地工作中,與該鎮平塘村原支部書記等,分別將8.436萬元單獨或用虛報冒領的方法侵吞。被告人王某某還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共計4.9萬元,構成貪污罪、受賄罪;其他3名被告人分別貪污公款,已構成貪污罪。
行賄1000萬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或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屬“情節特別嚴重”。行賄人如主動交待行賄行為,則可減輕處罰。輕罪、重案關鍵或重大立功者可減或免罰。
法律分析
賄賂1000萬,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相關法律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1、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拓展延伸
賄賂案件審判結果揭曉:法庭對1000萬元賄賂案做出決定
1000萬元賄賂案件審判結果揭曉:法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500萬元。此案曾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涉及多名高級官員和商界精英。審判過程中,法庭認定被告以巨額賄賂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嚴重損害了社會公正和法治原則。審判結果的公布對于維護法律尊嚴、打擊腐敗具有重要意義。此次判決不僅向社會傳遞了反腐倡廉的強烈信號,也彰顯了法治在中國社會的不可動搖地位。該案的審判結果為今后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也為打擊腐敗行為樹立了有力的法律典范。
結語
此次1000萬元賄賂案件的審判結果宣布,被告罪名成立,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500萬元。這一判決對于維護法律尊嚴、打擊腐敗具有重要意義。審判過程中,法庭確認了被告以巨額賄賂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況,嚴重破壞了社會公正和法治原則。此次判決向社會傳遞出了反腐倡廉的強烈信號,同時也彰顯了法治在中國社會中的不可動搖地位。該案的審判結果為今后類似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也為打擊腐敗行為樹立了有力的法律典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條【行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第三百九十一條【對單位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九十二條【介紹賄賂罪】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您好,涉嫌受賄罪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法院如何量刑需要綜合全案的量刑情節來看,看是否有法定量刑情節、酌定量刑情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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