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璧拆遷房屋補償,宿州市靈璧縣征地補償是多少,經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靈璧縣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建設用地的批復》(皖政地〔2015〕703號)批準,同意我縣尹集鎮尹集居委會、尹北村、田路村用地范圍內,將集體農用地13.3126公頃(其中耕地11
經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靈璧縣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建設用地的批復》(皖政地〔2015〕703號)批準,同意我縣尹集鎮尹集居委會、尹北村、田路村用地范圍內,將集體農用地13.3126公頃(其中耕地11.2421公頃)轉為建設用地并征收為國有,另征收集體建設用地0.1415公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8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現將核準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1、建設項目名稱
靈璧縣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建設用地。
2、被征收土地位置
尹集鎮尹集居委會、尹北村、田路村。(四至范圍見現狀圖)
3、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標準
尹集鎮尹集居委會、尹北村、田路村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19.80萬元/公頃,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為37.125萬元/公頃;建設用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12.375萬元/公頃,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為17.325萬元/公頃。
4、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
根據《關于公布靈璧縣被征土地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靈政秘[2013]10號)標準執行。
5、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員安置辦法
農業人員的安置采用貨幣化安置。對符合社會保障條件的農業人口,依據縣政府相關規定,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
6、被征地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對本方案內容如有不同意見,請于2015年11月24日前以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為單位,以書面形式送達靈璧縣國土資源局。
7、本方案在征求意見后,報靈璧縣人民政府批準組織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對批準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不影響組織實施。
農村房屋拆遷按什么標準補償
1、拆遷補償既要考慮被拆遷的房屋,還要考慮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遷按建筑重置成本補償,宅基地征收按當地規定的征地標準補償。在城市遠郊和農村地區,主要采取遷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在城鄉接合部和城中村,原則上不再單獨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貨幣或實物補償的方式,由被拆遷農戶自行選購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遷農戶所得的拆遷補償以及政府補貼等補償總和,應能保障其選購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2、在征地批后實施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足額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問題。
3、為防止拖欠征地補償款,確保補償費用及時足額到位,各地應探索和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在市縣組織用地報批時,根據征地規模與補償標準,測算征地補償費用,由申請用地單位提前繳納預存征地補償款;對于城市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當地政府預存征地補償款。用地經依法批準后,根據批準情況對預存的征地補償款及時核算,多退少補。
4、在今后的征地過程中,要全面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做到征地補償同地同價。此舉是完善征地補償機制的重要舉措,也是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維護農民權益的必然要求,各類建設征收農村集體土地都必須嚴格執行。對于新上建設項目,在用地預審時就要嚴格把關,確保項目按照公布實施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核算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列入概算。
征地補償的時候雙方發生了糾紛卻無法解決,當事人可以通過找律師進行咨詢指導。
一、《靈璧縣國土資源局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通告》(〔2015〕第12號)
經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靈璧縣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建設用地的批復》(皖政地
〔2015〕703號)批準,同意我縣尹集鎮尹集居委會、尹北村、田路村用地范圍內,將集體農用地13.3126公頃(其中耕地11.2421公頃)轉為建設用地并征收為國有,另征收集體建設用地0.1415公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8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現將核準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1、建設項目名稱
靈璧縣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建設用地。
2、被征收土地位置
尹集鎮尹集居委會、尹北村、田路村。(四至范圍見現狀圖)
3、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標準
尹集鎮尹集居委會、尹北村、田路村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19.80萬元/公頃,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為37.125萬元/公頃;建設用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12.375萬元/公頃,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為17.325萬元/公頃。
4、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
根據《關于公布靈璧縣被征土地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靈政秘[2013]10號)標準執行。
5、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員安置辦法
農業人員的安置采用貨幣化安置。對符合社會保障條件的農業人口,依據縣政府相關規定,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
6、被征地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對本方案內容如有不同意見,請于2015年11月24日前以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為單位,以書面形式送達靈璧縣國土資源局。
7、本方案在征求意見后,報靈璧縣人民政府批準組織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對批準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不影響組織實施。
二、靈璧縣國土資源局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2015]03號)
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地[2014]1466號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靈璧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規劃、財政
、等部門,經對被征地村(組)征地補償登記的復核,擬定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8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及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12]67號規定,現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建設項目名稱
靈璧縣2014年第3批次城鎮建設用地。
2、被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圍見現狀圖)
尤集鎮尤東村;楊疃鎮紅光村、光明村;開發區劉堯村、東關村。
3、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標準
開發區劉堯村、東關村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18.72萬元/公頃,安置補助費標準為35.10萬元/公頃。尤集鎮尤東村;楊疃鎮紅光村、光明村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17.40萬元/公頃,安置補助費標準為32.625萬元/公頃。
4、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
根據《關于公布靈璧縣被征土地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靈政秘[2013]10號)標準執行
5、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員安置辦法
農業人員的安置采用貨幣化安置。對符合社會保障條件的農業人口,依據縣政府相關規定,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
6、被征地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對本方案內容如有不同意見,請于2013年12月18日前以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為單位,以書面形式送達靈璧縣國土資源局。
7、本方案在征求意見后,報靈璧縣人民政府批準組織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對批準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不影響組織實施。
法律主觀:安徽省 征地補償標準 分為征地統一年產值及補償標準、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兩類。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是根據農用地一致性和差異性,將每個市、縣(區)劃分為若干個征地區域,綜合考慮被征收農用地類型、質量、等級、農民對土地的投入以及農產品價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農產品平均產量、價格為主要依據,測算得出綜合收益值。在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基礎上,再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等因素,確定相應的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償倍數,最終形成征地補償標準金額。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補償標準,為農用地的50%。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是指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城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根據土地一致性和差異性,劃分若干個征地區片,依據土地區位、類別、產值、農用地等級、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和原有的征地補償標準等因素,測算出每個區片的征地綜合補償金額。因此,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都包括了 土地補償費 和 安置補助費 。不同點在于,征地統一年產值及補償標準,是確定年產值后再分地類乘以不同倍數,形成征地補償標準的最終金額;區片綜合地價,是不分地類直接確定征地補償標準的金額。安徽省合肥、淮南(不含潘集區)、淮北、馬鞍山(不含博望區)市轄區制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其他市、縣(區)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
法律客觀:1、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是多少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判斷。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政府征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征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征收行為都屬于違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法律分析:項目征收地塊總面積約637.5畝,總征收戶數820戶,拆遷總面積為9.84萬平方米。其中:開發區三張社區及周邊棚戶區征收地塊面積210畝,征遷戶數 270戶,拆遷面積3.24萬平方米;開發區葉廟社區及周邊棚戶區征收地塊面積427.5畝,征遷戶數 550戶,拆遷改造面積6.6萬平方米。項目安置方式為異地新建安置房,規劃新建安置小區位于北部開發區龍車世紀城,安置區占地面積200畝。本項目安置面積為拆遷面積的1.2倍(11.808萬平方米)。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法律分析: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擬征收漁溝鎮漁溝居委會;靈城鎮山橋村、莊陳社區(莊陳村)、山西村、徐楊社區(徐楊村)、西關社區;經濟開發區十里社區(靈城鎮十里村)、劉堯社區(靈城鎮劉堯村);澮溝鎮澮溝村;下樓鎮楊山村;虞姬鄉田萬村、靈光村;朝陽鎮韓家居委會境內集體土地11.9166公頃,其中農用地11.9166公頃(耕地10.2368公頃)、建設用地0公頃、未利用地0公頃。
地塊一(2019年第十一批次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建新區地塊一):位于漁溝鎮漁溝居委會,東至耕地,南至溝渠,西至溝渠,北至已批國有土地,擬用于基礎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用地(漁溝中心幼兒園)。
地塊二(2019年第十一批次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建新區地塊十):位于靈城鎮山橋村,東至已批國有土地,南至道路,西至已批國有土地,北至已批國有土地,擬用于基礎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用地(紅石山路南延)。
地塊三(2019年第十一批次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建新區地塊十二):位于經濟開發區十里社區(靈城鎮十里村),東至已批國有土地,南至居民點,西至已批國有土地,北至道路,擬用于基礎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用地(體育館)。
地塊四(2019年第十一批次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建新區地塊十四):位于澮溝鎮澮溝村,東至耕地,南至溝渠,西至溝渠,北至S303、居民點,擬用于基礎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用地(澮溝公交站)。
地塊五(2019年第十一批次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建新區地塊十五):位于下樓鎮楊山村,東至耕地,南至溝渠,西至靈房路,北至耕地,擬用于基礎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用地(下樓公交站)。
地塊六(2019年第十一批次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建新區地塊十六):位于靈城鎮莊陳社區(莊陳村)、虞姬鄉田萬村,東至耕地,南至潼河路,西至莊陳社區建設用地,北至莊陳社區、田萬村建設用地,擬用于基礎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用地(靈璧縣應急指揮中心)。
地塊七(2019年第七批次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建新區地塊一):位于經濟開發區十里社區(靈城鎮十里村)、靈城鎮山西村,東至耕地,南至溝渠,西至溝渠,北至已批國有土地,擬用于基礎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用地(西河中路)。
地塊八(2019年第八批次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建新區地塊一):位于靈城鎮徐楊社區(徐楊村)、西關社區,東至耕地,南至溝渠,西至溝渠,北至已批國有土地,擬用于基礎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用地(唐山路)。
地塊九(2019年第十批次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建新區地塊十五):位于經濟開發區劉堯社區(靈城鎮劉堯村),東至虞姬大道,南至劉堯社區建設用地,西至河流,北至林地,擬用于基礎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用地(綠地廣場)。
地塊十(2019年第十批次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建新區地塊十六):位于虞姬鄉靈光村,東至林地,南至耕地,西至林地,北至解放東路,擬用于基礎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用地(靈光水廠)。
地塊十一(2020年第二批次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建新區地塊二):位于朝陽鎮韓家居委會,東至溝渠,南至耕地,西至耕地,北至耕地,擬用于基礎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用地(朝陽公交站)。
二、補償標準
本次擬征收集體土地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皖政[2020]32號)。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宿政秘[2020]50號)文件規定執行。
(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和本公告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靈城鎮山橋村、莊陳社區(莊陳村)、山西村、徐楊社區(徐楊村)、西關社區;經濟開發區十里社區(靈城鎮十里村)、劉堯社區(靈城鎮劉堯村);虞姬鄉田萬村、靈光村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為45500元/畝;漁溝鎮漁溝居委會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為44550元/畝;澮溝鎮澮溝村;下樓鎮楊山村;朝陽鎮韓家居委會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為43700元/畝。
(二)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宿政秘[2020]50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安置方式及社會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農業人口安置采取貨幣安置和社會保障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按照《關于印發宿州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試行辦法的通知》(宿政發[2013]36號)規定:在上述區域內,經依法批準征地后,失去全部農用地或每戶人均耕地面積低于0.3畝,被征地時年滿16周歲,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在冊農業人口,可自愿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
四、辦理補償登記期限及地點
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請相互轉告。
逾期未辦理補償登記的,以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自然資源等部門的現場調查為準。
五、其他
如對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最遲于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靈璧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交書面意見。逾期未提交的,視為無意見。
六、本公告未盡事宜,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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