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拆遷補償條款,裁決后再簽拆遷補償協議合法嗎,經裁決部門調解或當事人自行和解簽定《拆遷協議》,是符合規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有關內容的規定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
經裁決部門調解或當事人自行和解簽定《拆遷協議》,是符合規定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一、拆遷補償協議能否轉讓?
拆遷合同具有相對性,是不可以轉讓的
拆遷合同內容: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至于每一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具體包括哪些內容,還應視拆遷補償方式不同而不同。對于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中應主要載明補償金額、搬遷期限;對于實行產權調換的,協議主要載明安置用房的結構、面積和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二、拆遷補償協議是具體行政行為嗎?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是行政協議,2014年11月1日房屋拆遷補償協議被確定為行政合同,納入行政訴訟范圍。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作出《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對此進行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據此,改變了以前司法解釋所確定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是民事合同的規定,以法律形式,確定了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是行政合同,納入行政訴訟的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1、政府特許經營協議;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
3、其他行政協議。
上述第2項,單獨列出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受案范圍。
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后,如果一方履行拆遷補償協議,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受理案件,打官司是有效的。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拆遷補償協議簽了有訴訟時效,具體為六個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拆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一、補償協議書應該如何寫
補償協議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補償協議應約定補償方式,明確是貨幣補償還是產權置換;
2、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應當明確貨幣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
3、被征收人選擇產權交換的,應當明確產權交換房屋的位置和面積,被征收房屋與產權交換房屋之間的差價結算;
4、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周轉房屋約定;
5、被征收房屋為經營性房屋的,應當約定停產損失;
6、對搬遷期限、過渡期限、過渡期限、糾紛解決方式等作出約定。
二、補償協議可以采取口頭形式嗎?
應當訂立書面的補償協議,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協議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種表現形式。補償協議是否能夠采用口頭形式要結合其他法律規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征收補償事項訂立補償協議。如果房屋征收雙方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能夠協議的,應當訂立書面的補償協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動遷協議可以重新簽。當動遷協議簽署之后,拆房的當事人必須嚴格執行,不過下列四種情況是能夠反悔的:1、房屋拆遷相關的行政許可撤銷或者是違反法律;2、房屋評估機構違反法律或者是估價不恰當;3、協議里面有很大的漏洞,不公平;4、未成年人或者是能力有限制的人簽署的協議。拆遷協議的內容:1、補償款的總金額及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如果存在廠房出租的情況,這個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就尤為重要,這涉及到雙方以后分割拆遷補償款的份額確定;2、補償款的支付時間及支付方式;3、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積及具體位置、土地性質,因為地理位置決定了土地的區位價值,土地性質是住宅、工業還是商業也直接決定土地的價值,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的約定,在實際履行中很容易產生糾紛;4、如果簽訂補充協議,補償協議上的內容必須合法,與主合同條款不沖突,如果對主合同有重大改動,須明確約定以補償協議約定為準。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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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標準明細2013
●裁決后再簽拆遷補償協議合法嗎有效嗎
●裁決后再簽拆遷補償協議合法嗎有效嗎
●裁決后再簽拆遷補償協議合法嗎
●裁決書下來了還可以和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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