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空置6個月減免物業費新規2025,房屋空置減免申請流程, 房屋空置6個月減免物業費新規2025 減免比例:根據地區政策不同,物業費減免比例通常為30%-50%。具體比例由當地政府或物業管理部門確定。 減免期限:減免政策僅適用于
減免比例:根據地區政策不同,物業費減免比例通常為30%-50%。具體比例由當地政府或物業管理部門確定。
減免期限:減免政策僅適用于房屋空置期間,最長不超過24個月。若房屋恢復使用,則從恢復使用之日起按全額收取物業費。
特殊情形:對于因特殊原因(如長期出差、住院等)導致房屋空置的業主,可提供相關證明申請額外減免。
房屋空置減免適用條件?
房屋空置時間:房屋連續空置時間需達到6個月以上。空置時間從房屋交付之日起或最后一次使用之日起計算。
房屋性質:政策適用于普通住宅性質的空置房屋,商業用房、辦公用房等非住宅性質房屋通常不適用。
申請主體:房屋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權人可申請物業費減免。
無欠費記錄:申請減免的房屋需無拖欠物業費、水電費等相關費用。
準備材料:
房屋產權證明或使用權證明;
房屋空置證明(如水、電、燃氣使用記錄);
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
物業費繳納記錄;
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長期出差證明、住院證明等)。
提交申請:
業主向物業公司或當地物業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附上相關材料。
部分地區支持線上申請,業主可通過政府服務平臺或物業公司官網提交申請。
審核與公示:
物業公司或物業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核實房屋空置情況。
審核通過后,物業公司將公示減免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執行減免:
審核通過后,物業公司將從空置期滿6個月之日起按減免標準收取物業費。
減免金額將在業主下次繳納物業費時直接扣除,或通過退款方式返還。
一、法定繳納義務及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和《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具有公共屬性,業主不得以未實際居住為由拒繳物業費。開發商未售出或未交付的房屋,建設單位需全額承擔物業費;業主已收房未入住的,自辦理入住手續之日起即產生繳費義務。
二、差異化收費標準體系
普通住宅空置情形
毛坯未裝修:自交付之日起12個月內,按基準費率的50%繳納(需提供竣工驗收備案證明)
精裝未入住:連續空置超6個月,經物業備案后可申請70%費率優惠
周期性空置:每年累計空置超180天的房屋,次年自動適用優惠費率
特殊性質房產
商業物業:原則上不享受費率減免,但部分地區允許季度空置超90天申請85折優惠
度假型物業:實行基礎費+使用費雙軌制,基礎費按50%收取
三、規范申報流程(附操作模板)
備案材料清單
空置房申報表(物業領取)
連續6個月水電使用記錄(<5度/月)
房屋現狀視頻(含日期水印)
房產證復印件
辦理時限
裝修前空置:交付后30日內申報
使用后空置:停止使用前15日報備
每年12月為集中復核期
四、爭議解決機制 當對空置認定存在爭議時,可依次采取以下途徑:
申請第三方能源監測機構認證(費用約200元/次)
向街道物管科提起行政調解
通過住建部門智慧物業平臺在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需預繳全額物業費)
(一)已經交付房屋的空置房物業費收取方式
在物業已經出賣并交付給業主的,業主是交納服務費的義務人。物業交付后,由買受人開始承擔,業主的物業費從交付之日起開始計算,入住后,全額收取。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后長期(連續性六個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業及入住后長期未使用的空置物業,業主應向物業管理企業書面備案,按規定或約定公共服務費標準的70%交納空置物業管理費,或按省市縣有關部門對空置房減免的規定收取物業費。
(二)尚未交付房屋的物業費收取方式
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第二十一條又規定: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依據以上法規,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的物業服務費用,其計費時間是以與物業服務企業的簽訂的合同規定的計費時間為準。
(三)空置房的物業費收取標準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有定價權限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并定期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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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房屋空置6個月減免物業費新規2025,房屋空置6個月減免物業費新規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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