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決定與補償決定作出的時間點不同通常會導致被征收人補償款的數額產生較大波動,區政府對被訴補償決定時點遲延問題沒有提供相應證據材料作出合理的解釋說明,也沒有提供證據材料證明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作為評估時點對被征收人更為有利的情況下,政府應當重新作出補償決定。今日圣運律師給大家帶來的是一則浙江高院【(2019)浙行終1418號】發布的典型案件。...
在房屋和土地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經常與征收人因土地補償費偏低、房屋安置面積太少等問題協商不妥而陷入僵局,從而導致無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這時又因建設項目工期緊,征收人不得已采取各種野蠻逼遷手段,如斷水、斷電、斷路等。這時該如何維護征收中的合法權利?今天分享一個圣運律師代理的一起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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