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82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07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82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07次會議《關于修改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修正)
為正確適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具體適用公司法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公司法實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為或事件發生在公司法實施以前的,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第二條 因公司法實施前有關民事行為或者事件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如當時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時,可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超過公司法規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條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的180日以上連續持股期間,應為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期滿的持股時間;規定的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兩個以上股東持股份額的合計。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公司法實施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依法進行再審時,不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文最新20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釋義(最新修正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最新版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五
●中華人民共和公司法最新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文最新20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關于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司法解釋2025: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生態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綜合治理類司法建議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2025: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二):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來源:臨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最新版本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