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工傷預防項目及費用管理暫行辦法2025全文, 遼寧省工傷預防項目及費用管理暫行辦法2025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傷預防項目管理,規范工傷預防費使用,積極穩妥推進工傷預防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預防費使用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傷預防項目管理,規范工傷預防費使用,積極穩妥推進工傷預防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實施方案》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傷預防項目是指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的宣傳項目和培訓項目。按照“誰立項、誰負責”原則,工傷預防項目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傷預防費是指在工傷保險省級統籌模式下,工傷保險基金中依法用于開展工傷預防工作的費用。省、市兩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負責,同級財政、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與專家庫
工傷預防聯席會議和工傷預防專家庫,是保障工傷預防工作順利開展的重要工作機制。
第一節 工傷預防聯席會議
第四條 省、市兩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建立工傷預防聯席會議制度,同級財政、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成員單位。
第五條 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各司其職、互相配合,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工傷預防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按需召開會議,研究確定工傷預防重點領域,依法遴選確定工傷預防項目,建立和調整工傷預防專家庫,推動和監督工傷預防項目實施、評估驗收,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有關要求,做好工傷預防費的預算、決算管理,按規定撥付工傷預防費,對工傷預防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負責定期通報各領域工傷事故、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診斷等有關情況。各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各領域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立項建議,監管各自領域工傷預防項目的實施,督促各領域用人單位認真落實工傷預防主體責任,及時整改各類工傷事故、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因素等隱患問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與中標的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合同),對服務協議(合同)執行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費用審核、結算等工作。
第六條 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之間應建立完善信息交換和數據共享工作機制,實現人員信息、事故信息、職業病信息和工傷保險相關數據信息共享,為工傷預防項目有效實施提供依據。
第七條 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預防日常工作。
第二節 工傷預防專家庫
第八條 省、市兩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立工傷預防專家庫。專家庫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推薦的相關專家組成。
第九條 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定期進行調整和補充。工傷預防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傷預防、職業衛生、安全生產、財務管理等方面的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屬于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應當從事工傷預防、職業衛生、安全生產、財務管理相關工作3年以上;
(二)具有業內公認的執業能力和良好的職業品德,無違法違規記錄;
(三)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
(四)開展工傷預防工作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工傷預防專家負責參與工傷預防重點領域的提出和確定,在工傷預防項目遴選中提出評審意見,在項目確定和評估驗收中提供技術支撐并提出評估意見等。
第十一條 工傷預防專家在參與評審評估過程中,應嚴格遵守獨立、保密、回避和廉潔等有關規定,按照“誰評審、誰負責”原則,對本人評審評估意見負責。違反規定的,其評審評估意見無效。
第三章 工傷預防項目管理
工傷預防項目要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效果導向,提高工傷預防費的使用效率,實現減少工傷事故和降低職業病發生率的目標。
第一節 重點領域
第十二條 全省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原則上每3年確定一次。在實施過程中,根據國家工傷預防重點領域變化、全省工傷事故發生等情況實行動態管理。各市工傷預防重點領域隨全省工傷預防重點領域變化適時調整。
第十三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省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辦公室工作安排,在需確定重點領域年度3月底前提出全省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建議。
第十四條 省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國家統一實施的工傷預防計劃、工程或項目等涉及的相關行業領域,結合全省工傷事故傷害、職業病高發行業、企業、工種、崗位等情況,確定全省未來3年工傷預防重點領域。
第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在需確定重點領域年度4月底前向市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本市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建議。
第十六條 市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全省工傷預防重點領域,結合本市工傷事故傷害、職業病高發行業、企業、工種、崗位等情況,確定本市未來3年擬開展工傷預防的重點領域,報省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核。全省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原則上納入市工傷預防重點領域。
第十七條 省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全省工傷預防重點領域,統籌考慮各市情況,核準各市未來3年工傷預防重點領域。
第十八條 工傷預防重點領域確定后,市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辦公室應在15日內向社會公開,并發布工傷預防項目申報指南。
第二節 項目確定
第十九條 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根據發布的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和工傷預防項目申報指南要求,每年6月底前向市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辦公室申報下一年度擬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提出擬納入下一年度的工傷預防項目,編制實施方案,明確培訓對象、課時、培訓內容、績效目標、預算等內容。
第二十條 工傷預防項目申報單位應制定實施方案。提供媒體宣傳服務的,應明確播放內容、頻道、欄目、次數、時段、時長、版面、期限、期數等;制作宣傳成品的,應明確成品來源、規格、樣式、數量、發放對象等;開展宣傳活動的,應明確活動時間、內容、方式、范圍、參與對象等。開展培訓的,應明確培訓對象、培訓人數、培訓場次、培訓方式、培訓時長、培訓內容、師資力量、實訓場地、設備配備等。
第二十一條 工傷預防項目應明確績效目標。
(一)宣傳項目績效目標:按時完成宣傳項目實施方案中要求的工作內容,并在既定目標范圍內宣傳全覆蓋。
(二)培訓項目績效目標:按時完成培訓項目實施方案中要求的工作內容,用人單位和職工滿意率不低于90%。
根據工傷預防項目實際情況,可以增加其他績效目標。
第二十二條 工傷預防項目申報結束后,市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辦公室應對工傷預防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申報主體是否適格;
(二)申報材料形式要件是否符合要求;
(三)申報項目類型、服務范圍和對象、覆蓋的行業領域、項目預算、經費使用范圍、績效目標是否符合要求;
(四)不同社會組織申報的項目是否存在重復或雷同;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工傷預防項目申報材料符合審查要求的,市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辦公室出具符合要求意見。需要調整和完善的,項目申報單位在15日內重新申報材料。重新申報的材料符合審查要求的,出具符合要求意見,否則出具不符合要求意見。
第二十四條 市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辦公室從工傷預防專家庫中抽取一定數量的專家組成專家組(專家人數不少于3人且必須為單數,下同),對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工傷預防項目進行評審,評審可采用書面評審、集中評議、公開評審和集中答辯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市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和立項建議,結合本地區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和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等工作重點,以及下一年度工傷預防費預算編制情況,確定擬納入下一年度的工傷預防項目,8月底前報省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核。
第二十六條 省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各市工傷保險基金結余情況,結合以前年度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情況,按照全省工傷預防項目“合理布局、統籌安排”原則,于9月底前核準各市納入下一年度的工傷預防項目。
第二十七條 工傷預防項目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得調整變更。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變更的,由項目提出單位向市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市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辦公室同意并報省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辦公室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八條 列入計劃的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周期原則上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第三節 項目實施
第二十九條 根據不同情形,工傷預防項目由以下組織或單位負責實施或提供服務:
(一)由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申報的工傷預防項目,原則上由提出項目的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直接實施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直接實施的,由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與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合同)。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的,市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辦公室參照政府采購法和招投標法規定的程序,從具備相應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醫療衛生機構中確定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機構,與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合同)。
(二)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由市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辦公室參照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定,從具備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醫療衛生機構中確定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機構,與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合同)。
(三)參照政府采購法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費用金額低于同級采購限額標準的,由市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辦公室從具備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醫療衛生機構中確定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機構,與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合同)。
(四)內容相同、受眾一致的宣傳品制作類工傷預防項目,可由省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辦公室指定相關市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辦公室(此類項目簡稱“指定項目”),參照政府采購法和招投標法規定的程序,從具備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醫療衛生機構中確定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機構,與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合同)。
第三十條 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機構應遵守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相應條件,且從事相關宣傳、培訓業務2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場信譽;
(二)具備相應的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專業人員;
(三)有相應的硬件設施和技術手段;
(四)符合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專業培訓相關工作要求;
(五)依法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承擔工傷預防項目評估驗收的第三方中介機構,除具有以上基本條件外,不能作為該項目的實施機構。
第三十一條 服務協議(合同)應當明確雙方責任、權利義務,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結算、審核與控制、違約責任、爭議處理、解除或終止條件等內容。服務協議(合同)報市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服務協議(合同)文本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制定。
第三十二條 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機構應參照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的要求,負責工傷預防項目實施資料的整理、管理和保存工作。資料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項目實施資料包括反映工傷預防項目實施過程的資料、項目的全部產品和創意等。
第三十三條 工傷預防培訓項目需要留存的相關資料如下:
(一)培訓項目實施方案;
(二)相關的培訓資料和專業人員管理資料,如培訓教材或講義、課件、師資管理制度等;
(三)每次現場培訓的日程表、培訓現場影像資料、人員出勤表、考試試卷(紙質或電子)、考試成績等與考核結果相關的資料;
(四)所產生的各類相關費用清單及與費用清單對應的財務票據等資料;
(五)其他應留存的資料。
第三十四條 工傷預防宣傳項目需要留存的相關資料如下:
(一)宣傳項目實施方案;
(二)各類宣傳資料(紙質、音頻、視頻等)的樣本、宣傳物品的規格等指標文件;
(三)宣傳物品和資料發放(播放)方式、平臺、記錄、效果反饋等相關資料;
(四)所產生的各類相關費用清單及與費用清單對應的財務票據等資料;
(五)其它應留存的資料。
第三十五條 工傷預防項目實施中制作、創作的產品以及相關創意的使用管理,參照版權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任何單位和組織、公民不得用其開展牟利活動。
第三十六條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對工傷預防項目下列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一)宣傳方案和(或)培訓方案實施情況;
(二)履行工傷預防服務協議(合同)進度情況;
(三)服務機構內部監督機制建立情況;
(四)工傷預防項目服務檔案建立和管理情況;
(五)其他需要跟蹤檢查的情況。
工傷預防項目跟蹤次數原則上每年不少于1次。發現問題,應書面告知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機構,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四節 項目驗收
第三十七條 工傷預防項目驗收工作由市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對于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直接實施的項目,由市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第三方機構或聘請專家組成驗收組,對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驗收評估。對于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的項目,由提出項目的單位或部門通過適當的方式組織驗收評估,驗收評估報告報市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九條 工傷預防項目結束后15日內,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機構向市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評估驗收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完成情況書面報告;
(二)服務協議(合同)、采購標書;
(三)項目實施過程及其成果的有關書面或者音像資料、貨物交接憑證、第三方機構的證明等;
(四)其他與項目完成情況有關的資料。
第四十條 市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辦公室接到評估驗收申請后,根據項目內容確定驗收方式,組織第三方機構或聘請專家組成驗收組,根據服務協議(合同)對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驗收,形成評估驗收報告。評估驗收報告作為該項目費用結算以及開展下一年度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驗收工作原則上自接到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機構書面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需要邀請相關行業專家進行評審驗收的,最長不超過60個工作日。
第四十二條 驗收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一)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機構能夠按照服務協議(合同)的有關約定按期提供合格的貨物或服務的,應驗收合格。
(二)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驗收為不合格:
1.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機構未按服務協議(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等實質性內容履約;
2.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機構提供的貨物型號或配置不符合服務協議(合同)約定,貨物數量、質量、性能、功能達不到約定標準的(合同未約定的,按國家、行業有關標準或技術文件規定執行);
3.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等專業服務類項目未按服務協議(合同)約定完成,其適用性、合理性、專業性等情況出現重大偏差;
4.其他違反服務協議(合同)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 驗收不合格項目,如仍有實施必要,可以要求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機構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組織驗收。失去時效性或無整改必要的項目,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扣減部分乃至全部合同款。產生爭議的,依據服務協議(合同)約定的渠道解決。
第四章 工傷預防費管理
第四十四條 工傷預防費使用應堅持安全規范、專業科學、注重實效原則,實行省級統一管理,各市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 工傷預防費用于下列項目支出:
(一)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宣傳。主要用于對用人單位、職工和社會公眾開展的工傷事故、職業病預防知識和相關政策宣傳活動,包括媒體宣傳、公益廣告、知識競賽、宣傳品制作或購買、工傷預防安全展示等。
(二)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培訓。主要用于對用人單位、職工和社會公眾進行工傷預防知識、政策、技能、案例培訓和相關資料制作、購買等。
(三)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工傷預防的其他費用。
第四十六條 工傷預防費使用實行預算管理。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省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辦公室核準的下一年度工傷預防項目及指定項目,將工傷預防費列入下一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具體預算編制按照預算法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工傷預防費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科學設定資金績效目標,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及績效評價,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第四十七條 在保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和儲備金留存前提下,全省工傷預防費預算額度原則上不超過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3%。
省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辦公室可根據各市上年度基金結余、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經辦業務、工傷預防項目實施以及下一年度指定項目等情況,對各市擬納入下一年度的工傷預防費預算額度進行調整。
第四十八條 對于列入年度預算的工傷預防項目,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服務協議(合同)約定,向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機構支付項目總價30%—70%的預付款。
第四十九條 項目評估驗收“合格”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服務協議(合同)、項目驗收報告和相關票據憑證等支付余款。
項目評估驗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經驗收“整改合格”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支付余款。項目評估驗收“不合格”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余款,并按照服務協議(合同)約定,要求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機構退回預付款。具體操作辦法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工傷保險業務經辦管理等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無法完成的工傷預防項目,經市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辦公室同意終止的,在評估驗收后,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評估驗收報告對工傷預防費用進行清算,結余費用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回。
第五十一條 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的工傷預防重點領域確定以及工傷預防項目遴選確定、評估驗收發生的場地費用,專家勞務費及異地往返交通費、食宿費(參照當地機關事業單位差旅費有關規定執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相關資料郵寄費用,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專項資金審計產生的費用,由工傷預防費支付。第三方評估機構費用按照不超過評估項目金額2%的標準確定,專家勞務費按照不超過800元/日的標準支付(費用標準由省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辦公室適時調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工傷預防項目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機構相關條件是否符合規定;
(三)工傷預防項目實施過程中遵守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四)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機構實施項目的服務內容是否符合服務協議(合同)規定,是否達到績效目標;
(五)工傷預防項目費用支出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六)工傷預防項目費用支付和結算是否符合規定;
(七)是否存在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 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機構應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定期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項目進展情況,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內不得從事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和評估驗收工作:
(一)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
(二)負責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評估驗收“不合格”的;
(三)兩年內負責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中,兩個或兩個以上項目評估驗收為“整改合格”的;
(四)負責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完成后1年內,項目覆蓋對象工傷發生率高于項目實施前1年內工傷事故發生率的。
第五十四條 工傷預防費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騙取、挪用工傷預防費用。對違規使用工傷預防費的相關責任人,參照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企業規模的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遼寧省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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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遼寧省工傷預防項目及費用管理暫行辦法2025全文,遼寧省工傷保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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