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2025全文, 關于印發《遼寧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遼財教規〔2023〕8號 有關省直預算單位,各市(不含大連)財政局、教育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退役軍人事務局、征兵辦公室: 為規范和加強學生資
關于印發《遼寧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遼財教規〔2023〕8號
有關省直預算單位,各市(不含大連)財政局、教育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退役軍人事務局、征兵辦公室:
為規范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對《遼寧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教育廳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遼寧省軍區國防動員局
2023年9月18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助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310號)等財政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資助資金是指中央及省財政用于落實高等教育(含本??粕脱芯可逃?、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國家資助政策的資金,包括國家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免學(雜)費補助資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高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本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茖W校;中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普通高中學校(含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高中部)。
以上所稱各類學校包括民辦普通高校(含獨立學院)、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和民辦普通高中。
第四條 學生資助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共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組織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編制學生資助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草案。省教育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組織各地審核上報享受資助政策的學生人數、資助范圍、資助標準等基礎數據,提出預算分配建議方案,負責完善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加強系統中學生學籍和資助信息管理,對提供的基礎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對資金使用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省退役軍人廳負責組織各地做好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身份認證工作。省軍區動員局負責組織各地兵役機關做好申請學費資助學生入伍的相關認證工作。
市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明確市級及以下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學生資助基礎數據審核、資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學校是學生資助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應當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具體組織預算執行。
第二章 資助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普通高校資助范圍及標準包括:
(一)本??粕鷩要剬W金。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本專科生,獎勵名額由中央確定下達,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粕≌剬W金。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本??粕?,每年獎勵1500名,每生每年8000元。
(三)本??粕鷩覄钪惊剬W金。獎勵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本科生資助范圍約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生總數的3%,高職學生資助范圍約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職在校生總數的3.3%,每生每年5000元。
(四)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粕?含預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學生),本??粕Y助范圍按照國家核定我省在校生的受助比例進行分配,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具體標準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圍內自主確定,可以分為2—3檔。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學生全部享受本??粕鷩抑鷮W金,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
(五)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研究生,獎勵名額由中央確定下達。其中:碩士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0000元。
(六)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省屬高校全日制研究生,省財政按照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標準以及在校學生數的一定比例給予支持。
(七)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八)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軍士、退役后復學或入學的高等學校學生實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費減免。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復學或新生入學后學費減免金額,按高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以及學費減免的標準,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20000元,超出標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九)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對納入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的高校畢業生實行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標準,本??粕可磕曜罡卟怀^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20000元,超出標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低于補償代償標準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補償代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高于補償代償標準的,按照標準實行補償代償。
第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全部用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學生的資助。
第七條 生源地國家信用助學貸款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資金由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統一組織實施。生源地國家信用助學貸款,全日制普通本??茖W生(含第二學士學位、高職學生、預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16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20000元。生源地國家信用助學貸款在校期間利息,財政全額補貼。風險補償金比例按當年貸款發生額的5%確定,風險補償金比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八條 孤兒大學生教育資助。在省、市屬高校就讀經認定的全日制在校孤兒大學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全部享受國家助學金,免除其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
第九條 中等職業學校資助范圍及標準包括:
(一)國家獎學金。獎勵學習成績、技能表現等方面特別優秀的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在校生,獎勵名額由中央確定下達,每生每年6000元。
(二)免學費。對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中農村(含縣鎮)學生、城市涉農專業學生、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民族地區學校就讀學生、戲曲表演專業學生免除學費(其他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免學費標準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辦學校學費標準執行(不含住宿費)。
(三)國家助學金。資助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平均資助標準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標準由各市結合實際在1000—3000元范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
第十條 普通高中資助范圍及標準包括:
(一)免學雜費。對具有正式學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免學雜費。免學雜費標準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辦學校學雜費標準執行(不含住宿費)。
(二)國家助學金。資助具有正式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各市可結合實際,在確定資助范圍時適當向農村地區、脫貧地區和民族地區傾斜。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標準由各市結合實際在1000—3000元范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
第十一條 國家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免學(雜)費補助資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等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財力狀況、物價水平、相關學校收費標準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 資金分擔和預算安排
第十二條 學生資助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據學生人數、相關標準等進行測算。
第十三條 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省政府獎學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由省財政承擔。省屬高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由省財政補助,市屬高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由市財政參照省規定標準和比例予以補助。國家助學金由省以上與各市財政分檔按比例分擔,第一檔省以上財政負擔60%,第二檔省以上財政負擔80%,第三檔省以上財政負擔90%。上述第一檔包括沈陽、盤錦2個市;第二檔包括鞍山、撫順、本溪、丹東、錦州、營口、遼陽、葫蘆島8個市;第三檔包括阜新、鐵嶺、朝陽3個市。省以上負擔比例及分檔情況下同。
全日制在校孤兒大學生免學費和住宿費所需資金由所在學校全額承擔。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金,在中央部委屬高校、外省(市)屬高校和大連市屬高校就讀的我省生源,其貸款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在省內省屬、市屬(不含大連市)高校就讀的我省生源,其貸款貼息資金由省財政承擔。風險補償金由中央和省按照教育領域中央與省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規定比例5∶5分擔。
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分配因素包括按照我省普通高校一學年在校生人數、助學貸款規模、學生資助工作管理情況等因素進行分配。
第十四條 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全部由中央財政承擔。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國家助學金由省以上與各市財政分檔按比例分擔,市級財政統籌落實。免學費補助資金和國家助學金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標準測算。
對因免學雜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財政按照所屬關系,根據免學雜費學生人數和免學雜費標準測算金額補助學校,彌補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對在經教育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學校就讀的一、二、三年級符合免學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同專業公辦學校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經批準的學費標準高于補助的部分,學??梢园匆幎ɡ^續向學生收取。
第十五條 國家統一實施的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和國家助學金政策,所需資金由省以上與各市財政分檔按比例分擔,市級財政統籌落實。免學雜費財政補助標準由中央財政統一核定,原則上三年核定一次。
對因免學雜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財政按照所屬關系,根據免學雜費學生人數和免學雜費標準測算經費補助學校,彌補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
對在經教育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學校就讀的符合免學雜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公辦學校標準享受免學雜費政策。民辦學校經批準的學雜費標準高于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轉移支付預算管理規定的時限等有關要求下達轉移支付預算、提前下達下一年度轉移支付預計數。市級財政部門在收到轉移支付預算(含提前下達預計數)后,應當按規定合理分配、及時下達。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預算管理,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應負擔的資金。省屬學校所需資金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要求下達,按照省財政國庫管理有關制度規定支付。
第十七條 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省級財政按照中央財政下達資金規模全額撥付省教育廳,由省教育廳據實撥付各高校,每年按照中央對各省上一年度實際支出清算要求進行清算。
第十八條 國家信用助學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金,省教育廳根據上年度實際發生金額,測算下年度國家信用助學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金預算規模,經省財政審核后,納入下年省教育廳部門預算,在年初批復下達,并在年終對項目資金進行清算。
第十九條 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對已納入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特設崗位計劃的畢業生,實行學費補償和國家貸款代償,所需經費由省財政承擔,由省教育廳按程序審核后,納入下年度部門預算,并隨年初預算批復下達。
第四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 學生資助資金納入各級預算管理,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要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學生資助資金預算編制、執行、決算等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強化經費管理,制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學生資助部門要做好基礎數據的審核工作,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學生學籍、學生資助信息系統應用,規范檔案管理,精準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確保應助盡助,將學生申請表、認定結果、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學期和年度建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信息公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審核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違反規定分配或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學生資助資金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申報使用學生資助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在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市、各校要結合實際,通過勤工助學、“三助”崗位、“綠色通道”、校內資助、社會資助等方式完善學生資助體系。公辦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從事業收入中分別足額提取4%—6%、3%—5%的經費用于資助學生,中等職業學校應從事業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資助學生。民辦學校應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資金,用于獎勵和資助學生。
第二十五條 各市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等決策部署,在分配相關資金時,結合實際向脫貧地區傾斜。
第二十六條 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等研究生培養單位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所需資金通過現行渠道解決。
第二十七條 各項學生資助政策涉及的申請、評審、發放、管理等工作按照《遼寧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執行。國家助學貸款具體相關事宜按照《財政部 教育部 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通知》(財教〔2021〕164號)和《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2〕1號)執行。
第二十八條 各市、各省屬學校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資助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退役軍人廳、省軍區動員局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哆|寧省高校畢業生從教計劃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通知》(遼財教〔2010〕954號)、《遼寧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遼財教規〔2019〕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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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2025最新: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來源:中國法院網-遼寧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2025全文,遼寧省核查學生資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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