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四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
第六十四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禁止在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時收取費用和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指定產品的規定。
【條文釋義】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是正常的執行公務活動,所需費用應當由財政予以保障。曾經一段時間,各種形式的行政收費層出不窮,不僅嚴重損害了行政機關的形象和權威,而且成為個別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腐敗的溫床。因為,本條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行為作出明確要求,有關部門不得收取費用或者要求購買指定產品。
一、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國務院網站上公布了中央和地方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清單之外的一律不得收費。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權對一些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這種審查、驗收行為,是由法定的政府部門代表國家行使監督管理權的行政行為,不得向被審查、驗收的單位收取費用。這既有利于防止行政腐敗現象,也有利于避免實踐中亂收費用。審查、驗收有關費用應當由財政撥付的經費支出。如果允許監督管理部門向被審查、驗收的單位收取費用,勢必會加重被審查、驗收單位的負擔,還可能誘發腐敗,影響審查、驗收的客觀性、公正性。為此,本條明確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時,不得收取費用。
二、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產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之間是一種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二者之間不應存在經濟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實踐中,確有極少數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工作人員,為了謀取自己的經濟利益或者其他利益,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并以此作為能否取得審查、驗收通過的條件。這種以權謀私的行為,滋生腐敗,嚴重影響了監督管理的客觀性、公正性,損害了國家機關依法行政的形象。因此,本條明確規定,禁止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任何形式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這里的”品牌”是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指定的某個或者某些特定品牌。”指定”還包括”變相指定”等相關行為,表現為對審查、驗收的單位自行選擇購買的合格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不予認可,阻礙審查、驗收的單位自由選擇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它產品。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七條
●安全生產法第66條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七條
●2021安全生產法第六十條
●新安全生產法第六十四條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七條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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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第六十四條,2021安全生產法第六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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