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桂林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2014年4月29日印發即將進行修訂,2023年現行有效, 桂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桂林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市政〔2014〕27號 各城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
桂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桂林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市政〔2014〕27號
各城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桂林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8日
桂林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土地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被征地單位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新一輪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實施工作的通知》(桂政辦電〔2012〕126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實際補償情況,制定《桂林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象山區、秀峰區、疊彩區、七星區、雁山區行政區域范圍內集體土地的征收補償安置工作,適用《桂林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第三條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各城區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市發改、住建、規劃、公安、司法、人社、監察、農業、林業、統計、園林、信訪、工商、稅務、征收辦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征收的相關工作。各城區人民政府在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開展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直接征收土地。
第二章 征收土地程序及一般規定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擬制征收土地預公告,在擬征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辦)、村委會、村民小組(屯)發布。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不得搶栽、搶種,不得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對于上述違法附著物,征地時不予補償,并由相關單位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關于清理整治違法占地違法建設的通告》(市政〔2013〕69號)和《桂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桂林市違法建設處理辦法的通知》(市政辦〔2013〕62號)的規定處理。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城區人民政府開展征地前期調查工作,組織人員對擬征土地范圍內的地類、權屬、面積、涉及農戶和人口、地上建(構)筑物、附著物等情況向相關權利人進行調查,相關權利人應配合并簽字確認,無正當理由又拒不簽字確認的,城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錄像、照片等記錄土地現狀。
第五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的同時,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布聽證告知書,告知相關權利人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權利人申請聽證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2號)組織聽證;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
第六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征地調查情況擬訂征收土地方案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辦)、村委會、村民小組(屯)發布《征收土地公告》。
第八條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期限內持與土地權屬相關有效證件,到公告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九條 征地補償登記結束,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各城區政府上報的征地補償事項后,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辦)、村委會、村民小組(屯)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征詢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承包經營者的意見。
相關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要求聽證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2號)組織聽證。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登記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完成并簽定征收土地協議后,各城區人民政府應在三個月內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按規定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十一條 征收土地依法補償后,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責令限期交出;逾期不交出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征地補償安置
第十二條 征收集體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桂林市城區分區域補償標準(具體見附件1)測算。
涉及征收基本農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農用地征收補償標準的1.1倍進行補償;征收集體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按照不低于一般農用地補償標準的0.4倍確定;征收集體未利用地補償標準按照一般農用地補償標準的0.1至0.4倍確定。
第十三條 青苗補償費按一造產值(統一年產值的一倍)進行補償。征地時,沒有青苗的,不予補償。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青苗補償費。
第十四條 地上附著物按其重置價值補償(具體見附件2);綠化喬木、景觀樹遷移按遷移該樹的挖、種、運輸等費用的市場價格確定(具體見附件3);墳墓由墳墓管理人自行遷移,視不同情況給予適當補償(具體見附件4)。
第十五條 土地補償費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土地補償費的收入、支出情況,接受監督。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需要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由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到戶和個人。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地后,為解決村民生產生活出路,需要預留建設用地的,按桂林市現行的被征地農村集體預留地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被征地農民需納入養老保險的,按《桂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桂林市城市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市政辦〔2014〕12號)執行。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在征地預公告發布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筑物。
(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筑物。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對謾罵、圍攻、毆打土地征收工作人員,鼓動群眾阻撓、擾亂土地征收工作人員執行正常公務的當事人,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土地征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依法收回國有農用地的,可參照征收集體土地標準進行補償。
第二十三條 本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4月29日印發
●桂林市成功入圍城中村改造政策支持城市,獲批城中村改造專項借款:今日在線拆遷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
來源:頭條-廣西《桂林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2014年4月29日印發即將進行修訂,2023年現行有效,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