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總局工作規則2025全文, (2023年6月21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有效期至2028年6月20日) 體辦規字〔2023〕7號 各廳、司、局,各直屬單位,有關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 新修訂的《國家體育總局工作規則》已經國家體育總
(2023年6月21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有效期至2028年6月20日)
體辦規字〔2023〕7號
各廳、司、局,各直屬單位,有關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
新修訂的《國家體育總局工作規則》已經國家體育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為保障總局工作規范有序高效運轉、有效履行政府職能,現將《國家體育總局工作規則》印發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體育總局
2023年6月2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履行國務院賦予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總局)的職責,推進總局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總局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總局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體育工作的決策部署,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以增強人民體質、提高全民族身體素質和生活質量為目標,充分發揮體育在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廣泛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加強青少年體育工作,促進群眾體育和競技體育全面發展,加快建設體育強國。
第三條總局工作人員要旗幟鮮明講政治,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胸懷“兩個大局”、牢記“國之大者”,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把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貫徹落實到體育工作各個方面。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總局主管全國體育工作,弘揚中華體育精神,培育中華體育文化,發展體育運動,增強人民體質,以全民健身為基礎,普及與提高相結合,推動體育事業均衡、充分發展,推進體育強國和健康中國建設。
第五條總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領導總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局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工作任務,并可代表總局進行外事活動。
局長離京出差(出訪)、休假期間,經局長同意,依照排序由在京的副局長主持工作,代行局長職責。
第六條總局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按照工作職責負責本部門工作。各部門在本部門職責范圍內,擬定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
第七條總局直屬事業單位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體育科學研究所、體育文化發展中心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北京體育大學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各單位在職責范圍內行使職能,承擔責任,并接受總局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各部門(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團結統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總局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工作原則
第九條堅持黨的領導。總局堅決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開展工作,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落實黨中央關于體育工作的決策部署。堅持和完善黨領導體育事業發展的體制機制,完善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機制,健全和落實請示報告制度,各項體育工作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情況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
第十條堅持人民至上。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各項體育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一條堅持依法行政。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加強體育法治建設,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充分發揮法律在體育改革發展中的制度引領和法治保障作用。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體育工作實際,適時制定、修改或廢止體育領域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不斷健全和完善體育法律規范體系。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強化執法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把體育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堅持科學民主。強化系統觀念,增強工作的前瞻性、整體性、協同性。全面落實重大決策程序制度,加強調查研究、科學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體育領域重要規劃、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應當充分評估論證,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制度,加強后評估,不斷提高決策質量。
第十三條堅持守正創新。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突出問題導向、效果導向,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一切從實際出發,著力解決體育事業改革發展穩定中的突出問題和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加強數字政府、數字體育建設,推動流程優化、模式創新,不斷提高工作效能。
第十四條堅持清正廉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和廉潔從政規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風肅紀反腐,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強廉潔政府建設,推動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關系、規規矩矩的上下級關系、親清統一的新型政商關系,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建設廉潔體育,全面加強體育行業作風建設。狠抓賽風賽紀和反興奮劑工作,堅決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嚴肅查處違紀違規問題,大力營造崇尚清廉、公平公正的體育發展環境。
第四章 監督制度
第十五條總局要自覺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和全國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落實辦理責任和時限,辦理結果應公開盡公開。
第十六條總局公職人員要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總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監督,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國務院報告。
第十七條總局要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依法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加強政策解讀,認真調查核實處理有關情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第十八條總局要認真傾聽人民群眾建議、意見和要求,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總局領導及各部門(單位)負責人要親自閱批群眾來信,解決群眾的合理訴求,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五章 會議制度
第十九條總局實行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全國性工作會議和專業會議等會議制度。
第二十條局務會議由局長或局長授權的副局長主持召開,副局長、駐體育總局紀檢監察組組長、各廳司局主要負責人參加。駐體育總局紀檢監察組可派員列席會議。會議視情況召開,根據議題確定列席人員。
局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討論由總局擬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或修改草案;研究相關法律法規草案中涉及到體育的重要事項;審議總局擬定的規章;討論其他需要局務會議討論的事項。
提請局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局長提出,或由副局長、駐體育總局紀檢監察組組長和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建議,經局長確定后列入。會務工作由辦公廳負責。會議紀要由局長簽發。
第二十一條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或局長授權的副局長主持召開,副局長、駐體育總局紀檢監察組組長、辦公廳主任參加,駐體育總局紀檢監察組可派員列席會議。會議視情況召開,根據議題確定列席人員。
局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討論由總局擬定的規章草案、制度、規定、辦法等重要文件;審議總局擬定的規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政策制度;審定年度工作計劃,通過年度財務預算、決算;確定重要項目、較大額的資金使用、資產處置安排;審議由總局召開的全國性會議和其他重要會議的文件;審定區域性體育發展和重要體育合作事項;研究部署總局階段性工作;分析體育工作形勢,研究總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討論其他需要局長辦公會議討論的事項。
提請局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局長提出,或由副局長、駐體育總局紀檢監察組組長、辦公廳主任提出建議,經局長確定后列入。會務工作由辦公廳負責。會議紀要由局長簽發。
第二十二條專題會議由總局領導按照分工召開,或委托總局職能部門召開。參加人員根據議題確定。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的重要文件精神;通報總局重要會議精神,部署專項工作;研究、協調和處理業務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等。
第二十三條總局全國性工作會議(二類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不超過1次。二類會議計劃應于每年12月底前,將下一年度會議計劃送財政部會簽,經國務院分管領導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召開全國性工作會議,應提前10個工作日正式向國務院報送請示,經批準后實施。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學習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定、重要文件和會議精神,以及中央領導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總結并安排部署全國體育工作;表彰獎勵先進。會議組織工作由辦公廳牽頭負責。
總局專業會議由各部門(單位)根據職能組織召開,推動各項業務工作。參加人員根據會議主題確定。
第二十四條總局建立會議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各部門應按照工作需要和財務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會議計劃(包括會議數量、會議名稱、召開的理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由辦公廳、經濟司審核匯總后報總局批準,并編入總局年度會議計劃。按照分類管理、分級審批的原則,三類會議計劃經局長辦公會議審批后執行;四類會議計劃由各部門分管總局領導及局長批準后執行。
各部門要加強會議管理,年度會議計劃一經批準,原則上不得調整。對黨中央、國務院交辦或總局工作需要等確需臨時增加的會議,經辦公廳、經濟司審核后,三類會議報主辦部門分管總局領導、辦公廳分管總局領導和局長批準后執行;四類會議報主辦部門分管總局領導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五條各部門(單位)要嚴格執行有關會議管理的各項規定,要本著務實高效的原則,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合理確定參會人員范圍,減少陪會。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
總局召開的全國性工作會議,未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不得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各部門(單位)召開的全國性專業會議,一般不邀請總局局長、地方體育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席。各類全國性會議提倡采用加密電視電話會議、網絡視頻會議形式,一般不越級召開,凡召開到省以下的須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
嚴格控制和規范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納入預算管理。
第二十六條總局召開的重要會議,或總局領導主持召開的專題會議,部門(單位)負責人應按要求參加,原則上不得請假。確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要履行請假手續,待批準后,根據會議召集人或會議組織部門的要求,調整參加會議人員。
第二十七條總局建立學習制度,結合形勢、任務和自身建設安排專題學習,具體時間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學習活動由局長主持,總局領導參加,根據學習內容可擴大到總局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學習主題由局長確定,重點圍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指示要求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增強知識本領、提升履職能力;學習采取領導同志自學交流、集體研討,安排部門(單位)負責人匯報或邀請專家作講座等多種形式開展。總局領導要做加強學習的表率,總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六章 公文辦理和審批
第二十八條總局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各部門(單位)提請總局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的公文,必須遵守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程序,深入開展調查研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論證;涉及地方或國務院其他部門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采取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開征求意見,對爭議較大的重要事項,應充分評估、慎重決策。
第二十九條總局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嚴格合法性審查。
涉及國務院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并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或命令,或與相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敏感性強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國務院。未經國務院授權,總局不得向省級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向省級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總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應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國務院備案。
第三十條各部門(單位)向總局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國家體育總局公文處理工作辦法》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準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對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辦公廳退回主辦部門(單位)重新辦理。除總局領導交辦事項外,公文不得直接報送總局領導個人。與地方各級體育部門和體育社會組織開展工作應以函件的形式進行協商。
第三十一條各部門(單位)報送總局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單位)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單位)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總局審批。部門(單位)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并經相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會簽后報總局決定。
第三十二條總局辦公廳負責總局領導閱批公文的核稿、呈送工作。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批轉總局辦理的公文,呈局長閱批,并根據局長的批示呈送其他總局領導。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印發的傳閱文件,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印發的重要傳閱文件,按照總局領導順序呈閱;其他傳閱文件按總局領導分工報分管領導閱批。請示性公文按照總局領導分工呈批,并根據分管總局領導的批示呈送其他總局領導。
第三十三條以總局名義制發的公文,由總局領導簽發。報送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公文,報送中辦、國辦以及其他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單位)涉及重大事項的公文,總局發布的決定、命令及公布的規章,總局系統全局性工作部署和總結及重大事項的文件,全國性工作會議的主要文件,加入國際組織等的國內報批文件,由局長簽發。其他以總局名義制發的公文,一般按照分工由分管總局領導簽發。經授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可簽發在其部門職責范圍內并符合《國家體育總局公文處理工作辦法》規定的一般事務性公文。部門主要負責人離京出差(出訪)時,主持工作的部門領導可簽發授權范圍內的公文。
與國務院其他部門的會簽文件,由總局主辦的,一般由局長簽發;由其他部門主辦的,一般由分管總局領導會簽,如有必要應送局長簽發,重要事項應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以總局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原則上由辦公廳主要負責人簽發。主送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單位)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的函,規范性公文,涉及其他重要事項的公文,由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審核,辦公廳主要負責人簽發,必要時報請總局領導審定并簽發。各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一般事務性公文,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可簽發;部門主要負責人離京出差(出訪)時,主持工作的部門負責人可簽發授權范圍內的公文。
第三十四條審批公文時,主批人應當簽署明確的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其他審批人圈閱或簽署姓名,即視為“同意”。對于一般性報告,圈閱表示“已閱知”。
公文辦理和審批過程中,應嚴肅認真地提出意見、建議,不得出現貼附字條等不規范形式。
對有明確辦理時限的文電,各個辦文環節應預留足夠的時間,嚴守時限。對下級單位請示的問題要及時回復。“特急件”必須隨到隨辦,會簽會辦部門應在規定時限辦結。“加急件”應從速辦理,每個會簽會辦部門辦理時間不超過1個工作日。一般性文件應盡快辦理,每個會簽會辦部門辦理時間不超過2個工作日。因情況復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辦結的公文,應當說明情況。
第三十五條有關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向總局報送公文,參照執行《國家體育總局公文處理工作辦法》。由辦公廳根據來文涉及業務事項分送有關部門參照直屬單位來文辦理。涉及協會換屆或屆中負責人調整方案等事宜,已設立黨委的協會,由協會履行報批手續;未設立黨委的協會,由協會掛靠單位報批。
第三十六條精簡文件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再制發文件。從嚴控制配套類、分工類發文。總局不得以貫徹落實、督查考核等名義擅自要求地方制發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文件合并印發,不單獨發文。原則上,總局報送黨中央、國務院的簡報只保留1種,各部門(單位)簡報不超過1種。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需要基層貫徹落實的總局規范性文件、總局領導講話等傳達重要精神的通報類文件屬于精簡文件范圍。原則上局長在總局重要會議上講話以《體育總局情況通報》形式印發傳達。
加強信息化應用和保障,積極推廣電子公文,加快實現文件和簡報資料網絡傳輸和網上辦理,減少紙質文件和簡報資料。
第七章 工作落實
第三十七條強化工作落實,把狠抓落實作為一項重大政治原則、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自覺對標對表、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和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堅持系統觀念,加強研究部署,壓實主體責任,完善工作機制,強化跟蹤督辦,及時報告辦理進展,確保見到實效。總局領導要親力親為抓落實,指導、推動、督促分管領域和部門,加強協調推進,確保政令暢通、令行禁止。
第三十八條各部門(單位)要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和總局工作安排,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制,加強組織領導,全面履職盡責,主動擔當作為,細化任務分工,制定具體措施,強化協同配合,強化跟蹤問效,確保各項政策舉措落到實處。
第三十九條充分發揮督查抓落實促發展的作用,完善工作機制,健全工作制度,創新工作方式,增強督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辦公廳指導總局系統督查工作,加強督查工作統籌,督促總局各部門(單位)強化責任,認真辦理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和黨中央、國務院涉及體育工作重大決策部署、重要會議議定事項,認真執行總局決策部署和總局領導批示交辦事項,及時報告反饋辦理情況、階段性進展。總局各部門(單位)負責本領域工作部署的落實和督查工作。
第八章 工作紀律和自身建設
第四十條總局及各部門(單位)要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切實加強自身建設。要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落實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總局領導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抓好分管聯系部門和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
第四十一條總局及各部門(單位)要加強和改進調查研究,大興調查研究之風,深入群眾、深入基層,多到困難多、情況復雜、矛盾尖銳的地方開展實地調研,掌握實際情況,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決問題。要積極為地方和基層服務,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四十二條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總局工作中的方針、政策、計劃、重大行政措施、重要信息和重大情況等,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總局向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及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單位)報送信息,一般通過《信息專報》《國家體育總局簡報》報送。
各部門(單位)要增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切實做好各項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調整。應當定期向總局報告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根據工作性質、程序和權限做好日常工作請示匯報。嚴格執行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送的各項規定,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誤報。
各部門(單位)參加重要會議、活動,需向總局報告相關情況的,除有特殊規定外,應當5個工作日內向總局報告。
第四十三條總局工作人員必須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及總局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之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各部門(單位)發布涉及體育改革發展和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等的重要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履行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程序,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總局報告。未經授權或同意,不得代表總局發表講話或文章,不得對外透露內部決策程序和工作內容,個人不得發表涉及未經總局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
第四十四條總局各級領導干部考察調研、出席會議活動要嚴格按照《國家體育總局黨組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總局領導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厲行節約,講求實效。總局領導出席活動應堅持重大、少量、分管的原則。各部門(單位)邀請總局領導出席重要比賽、會議和大型活動,應按照規定程序報批。未經批準,總局領導不出席。
第四十五條嚴格執行總局關于各級領導干部在綜合性運動會和全國性單項體育賽事中任職、出席活動的有關規定。未經批準,總局領導不出席剪彩、奠基、慶典、掛牌、揭幕等儀式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論壇等活動,不出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組織的會議、運動會及其他賽事活動,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和撰文。
各部門(單位)請總局領導在大型體育活動組委會中任職和出席活動嚴禁點名邀請或口頭邀請,嚴禁直接向總局領導呈送邀請文件。
第四十六條總局各單位與贊助商、合作伙伴簽訂贊助合同時,不得將總局領導出席禮儀性活動作為履約條件,并明確要求贊助商不得將總局領導的題詞、合影等用于商業活動和廣告宣傳等。
第四十七條總局領導按要求出席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舉辦的會議、活動,出席中辦、國辦及其他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單位)舉行的有黨和國家領導人出席的或有總局領導具體參與事項的會議、活動。確因重要工作、出訪等原因不能出席,要求局長出席的,由主持工作的總局領導出席,并向舉辦部門(單位)說明情況;要求分管領導出席的,分管領導應向局長報告,由局長授權辦公廳協調其他總局領導出席。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單位)舉辦的一般性會議、活動,總局領導原則上應按要求出席,確因重要工作、離京出差(出訪)不能出席,可委托有關部門負責人出席,并由總局有關部門向主辦單位說明情況。
第四十八條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單位)的領導同志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領導同志來總局商談工作,按照對等原則由總局領導接待,有關部門(單位)參加,辦公廳統一安排。
總局領導的外事活動,由對外聯絡司負責提出安排建議,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局長審定后,根據情況報有關總局領導核定。總局領導一般不出席各單位承辦的外事活動。確因工作需要,需請總局領導出席,承辦單位事前應向總局書面請示,由對外聯絡司按上述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總局領導出席一般性會議和活動不作新聞報道,確需報道的,按照精簡務實、注重效果的原則,嚴格控制字數篇幅,嚴格按照《體育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新聞報道的通知》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各部門(單位)未經批準一律不得組織各類評比、達標、命名、認證等活動,嚴格杜絕各類授牌、掛牌活動。總局各級領導干部和協會負責人未經批準,一律不得參加由地方、社會和企業組織的授牌、掛牌活動。各部門(單位)的領導干部未經批準,一律不得參加地方各級各類體育賽事及活動;經批準參加的,不得向對方收取任何形式的報酬或報銷應自行承擔的費用。
第五十一條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總局局長離京出差(出訪),由辦公廳負責事前向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報告,并報送在京主持工作的總局領導名單;其他總局領導離京出差(出訪),由本人事前向局長報告,并由辦公廳通報其他總局領導。
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離京出差(出訪),事前須將往返時間、地點、工作內容、聯系方式及在京主持日常工作的負責人名單書面報告總局領導同意;返京后,需及時銷假。總局各部門(單位)其他負責人離京出差(出訪),事前須請示本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并報總局備案;返京后需及時向主要負責人銷假。總局各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原則上不同時離京,必須安排至少一名領導班子成員處理日常工作。
第五十二條各部門(單位)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厲行勤儉節約,嚴格執行辦公用房、住房、用車等方面的規定,堅決反對特權、不搞特權。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
第五十三條各部門(單位)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五十四條各部門(單位)要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統領,堅持問題導向,增強憂患意識,更好地統籌發展與安全;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強化極限思維、底線思維,防范化解各類風險;堅持“三個必須”的原則,強化責任落實,加強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有效處置各類突發事件,堅決遏制各類安全事故,切實維護安全穩定大局。
第五十五條總局工作人員要弘揚偉大建黨精神,牢記“三個務必”,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干事創業,敢于斗爭、善于斗爭,真抓實干、埋頭苦干。堅持反“四風”、樹新風,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推進作風建設常態化長效化。
總局及各部門(單位)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為干事者撐腰,努力營造干事創業的良好氛圍。
第五十六條總局各直屬單位適用本規則,有關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參照執行。
第五十七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國家體育總局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國家體育總局工作規則2025全文解讀
●國家體育總局制定規章
●國家體育工作條例實施細則
●國家體育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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