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2022年未做修訂繼續沿用2019年施行版本,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津市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 津政發〔2019〕17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津市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
津政發〔2019〕17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高新區管委會,市直及駐津有關單位:
《津市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予以公布,請認真遵照執行。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9日
湖南省津市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常德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常政發〔2019〕5號)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津市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
第二條 津市市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適用《津市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補償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照本細則執行。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使用國有農場、林場、牧場、漁場的土地,以及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參照本細則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補償。
國家、省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涉及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全市范圍內征地拆遷組織、管理、指導等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全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審查、撥付與監督使用等工作。
市農業農村部門配合負責指導全市征地補償資金的分配等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高新區管委會負責本區域內的征地拆遷具體事務性工作。
第四條 征收集體土地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五條 擬征地范圍確定后,征收土地方案報批前,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在擬征地所在地的鎮(街道)、村(社區)、組醒目位置及有關門戶網站發布《擬征地(使用土地)告知書》,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
第六條 自《擬征地(使用土地)告知書》發布之日起1年內,在擬征地范圍內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或延續登記改變土地、房屋性質和用途;
(三)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筑物,辦理土地流轉;
(四)辦理休閑農莊、畜牧水產養殖等手續;
(五)以擬征拆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相關注冊登記手續;
(六)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立戶)、子女收養等涉及戶籍、人口變動的手續,但因出生、就學、婚嫁和軍人轉業退伍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除外;
(七)以非生產經營為目的搶種搶栽花卉、苗木、中藥材等;
(八)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自行實施上述行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違反前款規定擅自辦理手續的,均不得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七條 《擬征地(使用土地)告知書》發布后,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用途、位置、面積、范圍及村(居)民住宅、其他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進行現狀調查,現狀調查結果交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簽字確認。拒不簽字確認的,征地拆遷實施機構可以采取照相、攝像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或者辦理公證,作為實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八條 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下達后,市人民政府按規定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鎮(街道)、村(社區)、組醒目位置及有關門戶網站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和征收土地批準文件。《征收土地公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
(四)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五)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六)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在《征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的權屬證明文件到公告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逾期未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將征地調查結果作為征地補償的依據。
第九條 《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后,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依法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并按規定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鎮(街道)、村(社區)、組醒目位置及有關門戶網站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征地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征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村(居)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四)農業人員的安置途徑;
(五)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六)申請聽證的途徑和方式。
第十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在收到告知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對申請聽證的,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聽證。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征地補償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支付征地補償費后,被征地者拒不騰地的,由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土地征收補償
第十二條 征地補償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和常德市人民政府、津市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
征地補償費應支付給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10%的被征土地的征地補償費用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劃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財政專戶。
征地補償費由被征地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相關規定管理、使用和分配。
第十三條 被征收集體土地上青苗、附屬設施原則上實行包干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1。其中葡萄園青苗及附屬設施實行包干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2;花卉苗木實行搬遷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3;水產養殖場所設施設備實行包干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4;動物養殖實行轉運補損,具體補損標準見附件5。
第十四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被征收集體土地范圍內的墳墓遷移費用按2000元/畝統籌包干;本市規劃區外被征收集體土地范圍內的墳墓遷移費用按1500元/畝統籌包干專項用于征地拆遷墳墓遷移。墳墓遷移費用按土墳2000元/座、水泥及磚砌碑墳2500元/座、5年內新墳每座另加500元給遷墳者實行包干補償。
具體實施了墳墓遷移工作的村(居)民委員會,可從統籌費用中給予遷墳協調經費,協調經費為遷墳總費用的5%。
第十五條 《擬征地(使用土地)告知書》發布之日起,除正常的生產生活外,其他栽種、建設和裝修地上附著物、擴大養殖范圍和增加設施、追加放養各種養殖物等,征收土地時不予補償。
第四章 房屋拆遷補償
第十六條 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以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的權屬證明文件為權屬依據。
第十七條 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按照《津市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規定的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6。
被拆遷住宅房屋室內外裝修裝飾、附屬設施等按房屋結構類別、建筑面積實行包干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7;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及室內外裝修裝飾附屬設施實行包干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8。
被拆遷房屋超深基礎部分補償費用按磚混及以上結構房屋建筑面積以30元/平方米的標準列入預算,由征地拆遷實施機構統籌使用,據實補償。
第十八條 拆遷未到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給予相應補償。
第十九條 下列被拆遷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不予補償:
(一)違法違章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
(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
(三)在《擬征地(使用土地)告知書》發布后搶修搶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
第五章 房屋拆遷安置
第二十條 征收集體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給予被拆遷人住房安置,住房安置資格按有關規定由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初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市自然資源局復審、公示后予以確認。
第二十一條 住房安置包括重建安置、公寓式安置、貨幣安置三種方式。
重建安置是指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在經過依法批準的宅基地上采取集中聯建或分散自建住宅的安置方式。重建安置應遵循“統一規劃設計、統一建筑風格、統一建設標準(面積、層數等)、統一配套設施”的原則。
公寓式安置是指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房屋拆遷后,入住公寓式安置房的安置方式。
貨幣安置是指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領取住房貨幣補貼的安置方式。采取貨幣安置后被拆遷人不得在本市范圍內以任何方式占用集體土地建房或購買集體土地上房屋。
第二十二條 對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津市市城市規劃區內祖籍拆遷戶按190平方米給予安置,遷入戶、分支戶按140平方米給予安置。城市規劃區外拆遷戶按240平方米,分支戶按150平方米,(不包含偏房、雜屋、棚屋)計算建房補助費。
采取分散自建方式重建安置的,建房補助費按300元/平方米的標準支付給被拆遷人。每戶建房補助費少于72000元的,按72000元的標準支付。分支戶按45000元的標準支付。
采取集中聯建方式重建安置的,建房補助費按600元/平方米的標準列入資金預算,專項用于重建基地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三條 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采取貨幣安置的,按3萬元/戶的標準給予節約用地獎勵。
第二十四條 津市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安置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享受原拆戶安置資格。
1.在征地拆遷范圍之內有合法的住宅房屋;
2.《擬征地(使用土地)告知書》發布之前,戶口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
3.房屋現狀為“一戶一宅基地”,且征地紅線外集體土地上無其他房屋;
4.依法承包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或者曾經依法承包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且土地承包經營權已依法轉讓,并履行了相應義務。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享受分戶安置資格:
1.被拆遷戶多子女,戶口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且子女已婚無住房的(其父母必須與其中一個子女居住);
2.被拆遷戶多子女,戶口都在本地,未婚子女已達到晚婚年齡,且人均居住面積在40平方米以下的(其父母必須與其中一個子女居住);
3.在擬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前已依法辦理離婚和財產分割手續,戶口仍在本地,且確實無房的。
(三)符合原拆戶安置資格且屬四代(含四代)以上同堂的家庭,在享受原拆戶安置資格的基礎上,再增加60平方米住房安置面積。
(四)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且未履行相應義務的遷入戶,其多子女不享受分戶和四世同堂安置。
第二十五條 津市市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內實行公寓式安置、貨幣安置,原則上不采取重建安置方式。重建安置僅適用于我市城市非嚴控區范圍外規劃有宅基地的社區居(村)委會。
實行公寓式安置的,按照公寓樓安置的相關政策執行。
選擇貨幣安置的,按被拆遷人應享受的安置面積,以24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貨幣安置補貼。
選擇部分公寓式安置的,被拆遷人應享受的安置面積與實際選擇的公寓樓面積之差,以24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貨幣安置補貼。
符合安置條件的對象,只享受一次安置;已實施重建安置的,再次拆遷時按規定享受安置。
第二十六條 津市市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外實行重建安置、貨幣安置兩種安置方式。
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選擇分散重建安置建房補助費按300元/平方米的標準支付給被拆遷人。每戶建房補助費少于72000元的,按72000元的標準支付。分支戶按45000元的標準支付。
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選擇集中聯建方式重建安置的,建房補助費按600元/平方米的標準列入資金預算,由具體實施單位專項用于重建基地基礎設施建設。
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方式安置的,建房補助費支付給被拆遷人,并支付節約用地獎30000元。
津市市城市嚴控區范圍內“D級危房、已取得合法宅基地建房手續的祖籍戶、符合建房資格的祖籍戶”等非拆遷安置沿用原安置管理辦法。
第六章 其他補償及補助
第二十七條 拆遷企業用房,造成停產停業的,按核定的實際在崗人數乘以統計部門公布的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80%,計算月工資總額,給予6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二十八條 拆遷經依法批準修建或改造的住宅房屋,《擬征地(使用土地)告知書》發布前房屋用途已改為經營門面、家庭作坊、辦公、教學等用房的,持有有效營業執照和相關手續,且《征收土地公告》發布時正在經營,給予住宅房屋經營損失補償。利用住宅房屋出租,有房屋出租備案手續等相關證明材料并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時房屋仍在租約期內的,給予住宅房屋出租經營損失補償。津市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住宅房屋拆遷的經營損失補償標準見附件9。
第二十九條 拆遷住宅房屋應支付被拆遷人搬家費、過渡費、重建誤工費。
重建安置或公寓式安置的被拆遷戶,計算兩次搬家費;貨幣安置、購買商品房補貼安置的被拆遷戶,計算一次搬家費。重建安置的按6個月計算過渡費;公寓式安置的按被拆遷人交出被拆遷房屋之日起至安置部門通知被拆遷人選房之日止,再增加4個月的過渡費;貨幣安置的按6個月計算過渡費。重建安置的按6個月計算重建誤工費。具體補助標準見附件10。
第三十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費和過渡費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一次性計發搬家費和過渡費。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10。
第三十一條 在規定時間內交房騰地的,給予交房騰地獎。交房騰地獎按“一戶一宅”5萬元的標準列入資金預算,由征地拆遷實施機構按簽約、交房騰地時間劃分不同等次實施。
第三十二條 對直接參與征地拆遷工作的村(居)、組工作人員按規定給予誤工補助費。征地誤工補助費按600元/畝的標準計算,住宅房屋拆遷誤工補助費按600元/戶的標準計算。非住宅房屋拆遷的誤工補助費,參照拆遷住宅房屋的誤工補助標準執行。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預算實行資金預算評審。政府投資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預算由財政進行資金預算評審;非政府投資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預算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進行資金預算評審。
征地單位應與市人民政府、征地拆遷實施機構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完成后1年內,做好項目資金結算工作。
第三十四條 集體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在征拆工作實施前撥付到征地拆遷實施機構,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補償資金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3個月內全額支付到位。
第三十五條 從事和參與征地拆遷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保持政策標準的嚴肅性和統一性。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對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征地拆遷信息公開等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補償標準和具體項目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用應按規定及時公開。
第三十七條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不可預計費按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總額的5%列入資金預算,由具體實施單位負責研究處理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及疑難問題。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經費按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總額的5%列入資金預算,專項用于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支出。上述經費不得擠占、挪用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工作經費按照自然資源局2%,鎮(街道)3%的比例予以分配。
第三十八條 對在征地拆遷安置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為每戶1000-2000元獎勵,獎勵資金在工作經費中列支。
第三十九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采取弄虛作假,偽造、涂改土地權屬、房屋、人口等證明文件,騙取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或補助的,應當依法追回違法所得,并由相關行政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和省、市征地拆遷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拆補償標準,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被征地拆遷人合法權益的;
(二)在征拆工作中違規操作,與被征地拆遷人惡意串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
(三)在征地拆遷實物量調查確認和住房安置資格審查認定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四)違反《津市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
(五)其他擾亂征地拆遷秩序、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責任事故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津市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其他有關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施行前,市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開始組織實施的,可以繼續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在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市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1
一、湖南省津市市集體土地征收青苗、地上附屬設施包干補償標準
單位:元/畝
類別
包干補償標準
備注
青苗補償
附屬設施
集體經濟組織設施
棉田、水田
3000
2500
按征地面積1500元/畝實行包干補償,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設施權屬實施補償。水泥路和瀝青路、排灌機埠另行按重置成本確定補償,建設使用五年以內的按80%補償,建設使用五年以上的按60%補償。
1.農用地上所有青苗和附屬設施按被征收土地中該類別面積計算補償。
2.影響青苗收成不到半年的,按青苗補償標準的50%補償。
3.菜地附屬設施中有拱的,按25元/個增加補償,最高增加額不超過2500元。
菜地
3500
4000
魚塘
2000
藕塘
2000
自然林
1500
1000
經濟林
6800
1500
旱地
1500
2000
果園
6800
2500
未利用地
1000
二、湖南省津市市集體土地征收桔園、茶園青苗補償標準
生長期限
種植密度(株/畝)
補償標準(元/畝)
備注
幼苗期
1年期
不少于100
3500
種植密度不足標準的適當減少補償。
2年期
5000
掛果期
3-4年
8500
豐產期
5年以上
不少于70
10000
附件2
湖南省津市市集體土地征收葡萄園青苗及附屬設施包干補償標準
一、葡萄園青苗補償標準
生長期限
種植密度(株/畝)
補償標準(元/畝)
備注
幼苗期
1年期
不少于170
3500
種植密度不足標準的適當減少補償。
2年期
5000
掛果期
3-4年
8500
豐產期
5年以上
不少于150
13500
二、葡萄園種植場所設施補償標準
必要設施設備
水泥柱直徑(厘米)
水泥柱密度(根/畝)
補償標準(元/畝)
備注
有圍欄、噴灌設施、水泥柱、鐵絲、防護膜等,設施齊全。
不小于10
不少于80
14500
1.該標準只限于葡萄園種植基地的設施設備補償。
2.該標準不含生產棚屋、硬化道路、三廂電力設備、大型抗旱機井等設施的補償。
3.水泥柱直徑和密度不足標準的適當減少補償。
無圍欄或噴灌設施,其他設施齊全。
11000
無圍欄和噴灌設施,其他設施齊全。
7500
無圍欄和噴灌設施,其他設施只有少部分。
2500
附件3
湖南省津市市集體土地征收花卉苗木搬遷補償標準
規格
種植密度(株/畝)
移植補償標準
備注
直徑
高度
4厘米(含4厘米)以下
1米以下
1000-3000
9800元/畝
1.該補償只限經批準的花卉苗木基地。
2.該補償含花卉苗木開挖、轉運、栽種等環節中所有補償。
3.種植密度不足標準80%的按實際密度折算。
4.易地移栽的地點由被征地拆遷戶自行解決,不另行補償。
5.直徑:取樹高離地三分之一處,最高不超過1.2米處的直徑。
6.零星花卉苗木可按此標準折算成面積進行補償。
1米以上
700-1000
10800元/畝
4-10厘米(含10厘米)
160-700
13800元/畝
10-20厘米(含20厘米)
50-160
360元/株
20-30厘米(含30厘米)
30-50
960元/株
30-50厘米(含50厘米)
20-30
1760元/株
50-70厘米(含70厘米)
10-20
2660元/株
70厘米以上
1-10
3660元/株
附件4
湖南省津市市集體土地征收水產養殖場所設施設備包干補償標準
類別
必要設備、設施和條件
補償標準
備注
專業水產養殖場所
一
有2米以上高度圍合固定防護設施、完整的水泥護坡和水泥道路、相應的養殖設施設備。
20000元/畝
1.包干補償含水產養殖場所內及周邊的設施設備和樹木,不含房屋。
2.養殖設施設備包括增氧機、拋撒機、電力設施等。
二
有完整的護坡和簡易道路、相應的養殖設施設備。
14000元/畝
三
有簡易的道路、相應的養殖設施設備。
7000元/畝
自然水塘等其他養殖場所
2000元/畝
附件5
湖南省津市市集體土地征收動物養殖轉運補損標準
一、特種水產養殖轉運補損標準
品種
必要設備、設施和條件
養殖密度
養殖時間(時段)
補損標準
龜鱉類
環池堤周圍有高度在0.6米以上的防逃墻;水泥護坡等
500只或300公斤/畝
4800元/畝
珍珠
有配套的珠蚌吊養繩、浮瓶和吊養箱(袋)等
600只/畝
1年以內或4年(含4年)以上
2400元/畝
1年(含1年)以上至4年以下
3600元/畝
鱔魚泥鰍
飼養網箱,網箱單個面積(平面)為1—1.2平方米
網箱個數370個/畝且每箱1.5公斤以上
2880元/畝
蛙類
建有高度1米以上的防逃墻或防逃網;水泥護坡等
25只/平方米
2880元/畝
龍蝦
用石棉瓦、花綢布、塑料薄膜或鋼紗網等材料建有高0.5米以上的防逃墻
150公斤/畝
2400元/畝
蟹類
用水泥磚、玻璃鋼、鈣塑板等材料建有高1米以上的防逃設施;養殖池內栽種有適合蟹類食用的水草
600只/畝
2400元/畝
觀賞魚
身長5厘米(含5厘米)以下魚苗,2萬尾/畝;身長5厘米以上魚苗,1萬尾/畝
育苗期
2500元/畝
一般期
1750元/畝
說明:屬空池期、歇業期或養殖密度在本辦法規定密度20%以下的不予補償;養殖密度在本辦法規定密度20%(含20%)—80%之間的,按實際密度補償;養殖密度在本辦法規定密度80%(含 80%)以上的,按標準補償。
二、湖南省津市市集體土地征收其他特種動物養殖轉運補損標準
品種
必要設備、設施和條件
補償標準
信鴿
信鴿腳上帶有全國統一足環;鴿主持有省或市信鴿協會發放的《足環證》
100元/只
肉鴿
有巢盒、保健砂缽、棲架等必備的養鴿用具
3元/只
黑天鵝、天鵝、孔雀、斑嘴、鴻雁
有鐵絲網、鋼架屋(棚)、機井等禽類棲身設施和抽水設施等
100元/只
麂子、豪豬
有籠舍、遮陰網、機井、飼養池等設施
200元/只
兔、竹鼠
有籠舍、產仔箱、食碗、飲水器、喂料車等設備
10元/只
蛇
蛇園四周建有高度2.5米以上的圍墻,蛇園內設有蛇窩和蛇洞穴、小水溝、草、樹木、石頭等
10元/斤
三、湖南省津市市集體土地征收常規動物規模化養殖轉運補損標準
品種
補損標準
備注
狗
20元/條
1.該補償只限于規模化專業養殖場;
2.轉運未達到出欄(出售)條件的豬仔,對養殖戶給予提前出欄(出售)補貼,補貼標準如下:10頭以下(含10),1000元;11—50(含50)頭,5000元;51—100(含100)頭,10000元;101頭以上,20000元。
豬、羊
50元/頭
牛、馬
50元/頭
家禽類
5元/只
備注:異地續養場所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不另行補償。
附件6
湖南省津市市集體土地征收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房屋類別
補償標準
主要特征
鋼混結構
1400
二層以上建筑物,整板基礎或樁基礎、承重部分全部為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現澆樓面、屋面、樓梯、天溝,層高3米,屋面上部應有架空隔熱層或平瓦坡屋面,24厘米眠墻。
磚混
一類
1290
鋼筋混凝基礎或樁基礎,現澆地梁,層層有圈梁,規定的構造柱,現澆樓面、屋面、樓梯、天溝、屋面上部應有架空隔熱層或者平瓦坡屋面,層高3米,24厘米眠墻。
二類
1200
標準磚石基礎或鋼筋混凝基礎,現澆地梁、圈梁、部分構造柱、廚房、廁所樓面、樓梯、天溝均現澆,其他樓面預制,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熱層或平瓦坡屋面層,層高3米,24厘米眠墻。
三類
1100
標準磚石基礎,現澆地梁,現澆預制樓面、屋面、樓梯、天溝,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熱層或者平瓦坡屋面層,層高3米,24厘米斗墻。
磚木
一類
800
標準磚石基礎,24厘米眠墻,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米。
二類
700
標準磚石基礎,24厘米斗墻和部分眠墻,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米。
木結構類
580
標準磚石基礎,木柱屋梁,木板墻或卡磚墻或雜磚和土筑混砌墻,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米以上。
偏雜類
300
標準磚石基礎,無獨立山墻,24厘米斗墻或13厘米墻或雜磚墻,瓦屋面,檐口高度2米以上。
說明:1.以上各類房屋的補償標準系指拆遷在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征收補償單價。房屋拆遷補償費按合法建筑面積結合成新進行計算。
2.上述標準為建(構)筑物建成五年內的補償標準,五年以上的,按房屋新舊程度及維修使用狀況進行折舊,五年以后每年遞減1%。遞減總額不超過10%(含10%)
3.層高在上述標準規定的層高增減10厘米以內的,不增加或減少補償;層高增加或減少超過10厘米以上的,每增減10厘米,住宅房屋補償增減2.5%。
4.磚混和鋼混結構的房屋基礎深度超過1.2米的部分,給予超深基礎補償。
5.房屋建筑面積的測量計算按國家現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規定的標準執行。
附件7
湖南省津市市集體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室內外裝修裝飾及附屬設施包干補償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結構類別
室內外裝修裝飾、附屬設施包干補償標準
室內設施包干補償標準
室外設施包干補償標準
備注
鋼混結構
600
包含地面磚,鋁合金窗、吊頂,墻漆,包門、包窗,不銹鋼大門(仿古門),自來水,外墻面磚,防盜網,樓梯扶手,整體櫥柜,廚廁裝修具全,以及房屋其它配套裝修。
1.住宅房屋室外設施以“一戶一宅”為標準實行包干補償。
2.住宅房屋有1.2米以上(含1.2米)高度圍合固定圍墻的室外設施補償標準為3萬元/戶;無1.2米以上高度圍合固定圍墻的補償標準為2萬元/戶。
3.固定圍墻或自然院落外的其他設施按合法建筑面積以30元/平方米的標準預算,由征地拆遷實施機構統籌使用,據實補償,也可用于彌補固定圍墻或自然院落內的設施包干補償費的不足。
1.包干補償含房屋室內外所有裝修裝飾、附屬設施和房前屋后樹木。
2.固定圍墻是指鐵藝、水泥柱噴瓷漆的透視圍墻和磚砌圍墻等。
磚混結構
600
包含地面磚,鋁合金窗,吊頂,墻漆,包門、包窗,不銹鋼大門(仿古門),自來水,外墻面磚,防盜網,樓梯扶手,整體櫥柜,廚廁裝修具全,以及房屋其它配套裝修。
500
包含地面磚,鋁合金窗,自來水,防盜網,不銹鋼大門(仿古門),外墻面磚,廚廁裝修具全,以及房屋其它配套裝修。
400
包含廚廁裝修具全,以及地面等房屋必備裝修。
磚木結構
500
包含地面磚,吊頂,墻漆,包門、包窗,不銹鋼大門(仿古門),自來水,墻面磚,防盜網,廚廁裝修具全,以及房屋其它配套裝修。
400
包含地面磚,自來水,防盜網,不銹鋼大門(仿古門),廚廁裝修具全,以及房屋其它配套裝修。
300
包含廚廁裝修具全,以及地面等房屋必備裝修。
木結構類
400
包含地面磚,自來水,防盜網,不銹鋼大門(仿古門),廚廁裝修具全,以及房屋其它配套裝修。
300
包含廚廁裝修具全,以及地面等房屋必備裝修。
偏雜類
100
包含基本的裝修裝飾和附屬設施。
附件8
湖南省津市市集體土地征收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及室內外裝修裝飾附屬設施包干補償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使用類型
主體結構補償標準
室內外裝修裝飾、附屬設施包干補償標準
備注
加工、生產等經營性用房
按同類結構的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增加100%補償,不再安排重建和給予其他安置。
200
涉及設備轉運的,設備轉運費結合市場行情另行補償。
鋼架結構的廠房按重置成本進行補償。
3.其他經營性用房室外設施補償標準:有1.2米以上(含1.2米)高度圍合固定圍墻的室外設施補償標準為3萬元/戶;無1.2米以上高度圍合固定圍墻的補償標準為2萬元/戶。
4.加工、生產等經營性用房、辦公、辦學等用房的室外設施按重置成本確定補償。建設使用五年以內的按80%補償,建設使用五年以上的按60%補償。
5.與住宅房屋連為一體的房屋不得分割認定為非住宅房屋。
其他經營性用房
按同類結構住宅房屋裝修裝飾及附屬設施包干補償標準補償。
辦公、教學等用房
附件9
湖南省津市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住宅房屋拆遷的經營損失補償標準
經營時間
區域
標準
持有有效營業執照并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時正在經營且經營時間在5年以上(含5年)的
1級商服用地
臨主、次干道
700元/平方米
其它
560元/平方米
2級商服用地
臨主、次干道
560元/平方米
其它
448元/平方米
3級商服用地
臨主、次干道
350元/平方米
其它
336元/平方米
4級商服用地
臨主、次干道
320元/平方米
其它
280元/平方米
持有有效營業執照并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時正在經營且經營時間在5年以下2年以上(含2年)的
1級-4級商服區域補償標準按以上標準的80%進行補償。
持有有效營業執照并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時正在經營且經營時間在2年以下的
1級-4級商服區域補償按220元/平方米標準補償。
持有有效營業執照并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時正在經營的
4級以下商服區域補償按180元/平方米標準補償。
說明:1.區域范圍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服用地基準地價成果為準。
2.經營門面、家庭作坊按上述標準給予經營損失補償。
3.辦公、教學等用房按上述標準的50﹪給予經營損失補償。
4.經營、生產面積系指直接用于經營、生產的實際凈建筑面積或協議(合同)面積,不含配套的輔助面積或公用面積(如廁所、樓梯間、走廊、過道等)。
5.住宅房屋出租按每戶20000元的標準給予住宅房屋出租經營損失補償。
附件10
湖南省津市市集體土地征收房屋拆遷的其他補助標準
一、拆遷住宅房屋的搬家費、過渡費及重建誤工費補助標準
類別
補助標準
備注
搬家費
3500元/戶.次
三人以上戶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
過渡費
1200元/戶·月(過渡時間兩年以內,含兩年)
三人以上戶每增加一人,增加200元
1500元/戶·月(過渡時間兩年以上,自第三年開始計發)
重建誤工費
2500元/戶·月
按六個月計算
二、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費、過渡費補助標準
類別
補助標準
備注
搬家費
20元/平方米
按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雜、棚面積除外)
過渡費
30元/平方米
按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偏、雜、棚面積除外)
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湖南省《津市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2022年未做修訂繼續沿用2019年施行版本,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