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湛江市市區中心城區違法建筑分類處理方案》2017年公布實施,有效期為五年, 廣東省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湛江市市區中心城區違法建筑分類處理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湛江市市區中心城區
廣東省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湛江市市區中心城區違法建筑分類處理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湛江市市區中心城區違法建筑分類處理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城管執法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6日
廣東省湛江市市區中心城區違法建筑分類處理方案
為進一步加大城市規劃管理力度,打擊違法建設,妥善處理違法建筑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發〔2016〕6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建成區違法建設專項治理工作五年行動方案的通知》(建規〔2016〕142號)有關規定和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對市區中心城區內違法建筑提出如下處理方案。
第一條 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按照“全面摸底、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分類處理”原則,摸清底數、建立臺賬,自本實施方案印發實施之日起,用5年時間,依法依規、分類分步完成違法建筑的清理查處工作。
第二條 《湛江市市區中心城區違法建筑分類處理方案》所稱違法建筑,是指1990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間已建成或在建但已停工的違法建筑。
第三條 廣東省湛江市違法建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將依法拆除。
(一)占用城市規劃“四線”、基本農田建設的;
(二)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但未能整改消除的;
(三)嚴重影響城市景觀的;
(四)占用高壓供電走廊、公共設施和公共用地,壓占地下管線,而無法采取措施改正的;
(五)其他嚴重影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依法應當拆除的。
符合以上情形應當拆除的違法建筑存在拆除影響建(構)筑物主體結構安全、整體拆除影響相鄰建(構)筑物主體結構安全或現有拆除技術條件和地理環境無法實施拆除等原因不能拆除的,作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處理。
第四條 不屬于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已建成違法建筑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未經批準建設,房屋層數6層以下(以下含本數,下同)的,由國土、規劃主管部門出具意見,免于行政處罰,并可以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二)未經批準建設,房屋層數6層以上(以上不含本數,下同)9層以下的,按總建筑面積繳交工程造價10﹪罰款后,可以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三)經依法批準建設,但超出已批準的建設面積或層數的:其中,超過已批準建設面積50﹪以下或超建的層數3層以下的,免于行政處罰并可以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超過已批準建設面積50﹪以上或房屋總層數9層以下的,按超建部分面積繳交工程造價10﹪罰款后,可以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四)房屋總層數9層以上的,按總建筑面積繳交工程造價10﹪罰款后,且違法建筑當事人應當簽署配合實施城市規劃的承諾書,可以暫時保留使用。對此類違法建筑,政府在實施城市規劃需改造或拆遷時,將不予補償,無條件拆除。
第五條 2016年4月25日前在建未完工但已停工,且不屬于第三條規定情形的違法建筑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經國土、規劃主管部門出具意見認定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且在建房屋層數6層以下的,可以申請辦理規劃、建設手續。經批準后復工,免于行政處罰。復工建設竣工后經驗收房屋層數不超過6層,可以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二)經國土、規劃主管部門出具意見認定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在建房屋層數6層以上的,自行拆除到6層以下,可以申請補辦規劃、建設手續,經批準后復工,免于行政處罰。復工建設竣工后經驗收房屋層數6層以下,可以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三)按照2012年10月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執法局、市城市規劃局、市房管局5部門聯合印發的《湛江市建成區城中村村(居)民宅基地申請建房審批工作實施方案》規定,經規劃部門審批并經區政府(管委會)批準建設8層,但在建建筑超過已批準層數的,自行拆除到8層以下,經驗收符合規定的,可以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四)不按限定期限自行拆除的,由區政府(管委會)組織強制拆除。拆除后余下部分建筑可以暫時保留使用,但不予辦理不動產登記。
上述規定的在建違法建筑拒不停工,不按規定整改或擅自續建、加建或經批準復工后違建的,將按新增違法建筑拆除整棟樓。
第六條 經行政處理的違法建筑,違法建筑當事人可以憑《湛江市違法建筑行政處理審批表》按照《湛江市市區中心城區違法建筑分類處理方案》規定辦理復工建設、不動產登記等手續。
第七條 《湛江市市區中心城區違法建筑分類處理方案》實施前,區政府(管委會)、鎮政府或者國土、建設、城管執法、城市規劃等主管部門已對違法建筑作出行政處理(強制)決定,繼續執行原作出的行政處理(強制)決定。
第八條 違法建筑當事人對申請辦理有關手續時提供信息和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若發現存在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將撤銷原辦理的手續,由區政府(管委會)依法組織查處。
第九條 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本行政轄區內違法建筑的清理查處具體工作。
市有關單位不得為未經行政處理的違法建筑當事人辦理相關登記、報批、報裝等手續。已經辦理的,接到區政府(管委會)或市相關部門通報后,予以撤銷相關手續。
第十條 拒不接受行政處理、不執行行政處理決定的在建違法建筑當事人,由區政府(管委會)向供電、供水、供氣、廣電等單位發出停止供電、供水、供氣和網絡信號的通知,由相對應單位執行。同時向市有關部門書面通報執行情況,建議列入“信用湛江”誠信平臺。
第十一條 違法建筑當事人拒不執行罰款、沒收、拆除等行政處理決定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湛江市市區中心城區違法建筑分類處理方案》所指的工程造價按照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發展改革局聯合發布的有關文件執行。
第十三條 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將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各有關單位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查處違法建筑工作不力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各縣(市)政府可以參照《湛江市市區中心城區違法建筑分類處理方案》制定當地違法建筑的處理辦法。
第十六條 《湛江市市區中心城區違法建筑分類處理方案》由市城管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湛江市市區中心城區違法建筑分類處理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
●廣東省《湛江市城市規劃區內居民建設住宅規劃管理規定(試行)》居民建設住宅應遵循先規劃后建設原則: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東省《湛江市城市規劃區內村民建房管理辦法(試行)》村民建房應當先規劃后建設: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廣東省《湛江市市區中心城區違法建筑分類處理方案》2017年公布實施,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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