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城市規劃建設違法案件處理暫行辦法》對影響城市規劃行為進行查處,應當遵循“應拆盡拆、先拆后罰”的原則,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廊坊市城市規劃建設違法案件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7)8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廊坊市城市規劃建設違法案件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7)8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廊坊市城市規劃建設違法案件處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 第5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7年3月4日起施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四日
河北省廊坊市城市規劃建設違法案件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規范行政處罰行為,確保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河北省城市規劃條例》和《河北省城市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廊坊市城市規劃建設違法案件處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河北省廊坊市規劃區內,查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城市規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適用《廊坊市城市規劃建設違法案件處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河北省廊坊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是本市規劃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下列違法行為實施查處: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進行建設的;
(二)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行建設的;
(三)違反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進行建設的;
(四)違反城市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進行建設的;
(五)其他違反城市規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
城市規劃、國土資源、建設、房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做好《廊坊市城市規劃建設違法案件處理暫行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四條 河北省廊坊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對影響城市規劃行為進行查處,應當遵循“應拆盡拆、先拆后罰”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并有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第二章 城市規劃建設監管
第六條 河北省廊坊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對違反城市規劃管理行為的查處,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實行調查取證與審查決定分離制度,同時所屬督察、法制、監察機構應當對案件查辦的過程進行監督。
重大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七條 河北省廊坊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據規劃批準文件,對建設工程履行規劃進行建設情況實施全程監督檢查,并建立建設單位守法情況檔案。
第八條 執法檢查中發現建設單位存在其他違法行為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相關部門查處;建設單位存在多項違法行為時,各相關部門應當共同調查,分別查處。
第九條 河北省廊坊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參加建設工程項目竣工規劃驗收,對項目履行規劃情況提出意見。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年內必須開工建設。未按期開工的,且未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自行作廢。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建設規模、容積率、建筑密度、高度、配套設施和綠化率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
建筑面積的計算,嚴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的規定執行。按規定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單列,計入建設項目總建筑面積。
層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半地下室,其面積納入計算容積率的建筑面積,其他地下面積均不納入計算容積率的建筑面積。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原規劃用地范圍內原則上不再批準新的建設項目或者臨時建設項目。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建設的行為依法從嚴查處。
第三章 違法行為查處
第十三條 河北省廊坊市城市規劃建設違法行為分為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行為和影響城市規劃的行為。
(一)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行為包括:
1.占用或者改變城市規劃確定的鐵路、公路、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通信設施、防汛通道、公共設施用地以及生態保護區、水源保護區的;
2.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
3.在規劃確定的控制開發地域進行建設,對水源保護構成威脅的;
4.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
5.影響消防、防汛等設施的正常運行,對城市安全構成威脅的;
6.對交通設施、市政工程管線和設施的正常運行構成威脅的;
7.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嚴重影響市容的,以及嚴重影響交通安全、公共衛生等公共利益的;
8.違反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進行建設的。
(二)影響城市規劃的行為包括:
1.擅自改變規劃審批立面、造型和結構的;
2.擅自改變總平面尺寸、移位和擴大建筑面積(不涉及地界、消防及采光要求)的;
3.擅自改變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化率、建筑層數和高度(包括抬高室外標高和改變層高)的;
4.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的;
5.擅自改變規劃審批色彩的;
6.擅自改變批準的圖紙、文件的其他內容的;
7.違反規劃審批要求,退讓道路紅線不足的;
8.未經放線、驗線、驗槽和驗正負零的;
9.未按規劃審批要求修建配套公共建筑、設施的;
10.未經驗收投入使用的;
11.臨時建設工程建成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設工程的;
12.臨時建設工程超過使用期限且未辦理延期的;
13.其他違反城市規劃審批要求的行為。
第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其中屬于臨時建設的,應當限7日內拆除。
第十五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影響城市規劃進行超層建設、超面積建設、超高建設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拆除超建部分,并處以建設項目(分期開發的項目每期單獨計算,以下同)土建工程費用總額10%以下的罰款,臨時建設處以建設項目工程費用總額10%至30%的罰款。
其他影響城市規劃建設行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建設項目土建工程費用總額10%以下的罰款,臨時建設處以建設項目工程費用總額10%至30%的罰款。
具體處罰標準參見《廊坊市城市規劃建設違法案件處理暫行辦法》附表《城市規劃建設違法行為處罰幅度表》。
第十六條 一切經營性開發項目,實際容積率超過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容積率,尚可采取措施改正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前,建設單位必須予以改正;無法改正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前,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補繳土地出讓金,按照國家規定標準補繳城建配套費以及其他相關稅費。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土建工程費用總額的計算,以該違法建設項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造價,或者由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評估確認的造價為依據。
第十八條 影響城市規劃,有下列情節之一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責令限期改正到期仍未改正的;
(二)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下發后仍繼續建設的;
(三)暴力抗法或者惡意隱瞞事實,藏匿證據,阻礙調查取證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十九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的,依法予以撤銷。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違法建設工程不得享受政府有關優惠政策。
建設單位在經營性開發項目中有兩次以上規劃違法建設行為被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查處的,3年內不得參與開發廊坊市規劃區內新的建設項目。
第四章 城市規劃建設違法責任
第二十二條 確無能力完工的建設項目,由廊坊市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組織拍賣。
第二十三條 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房管部門不予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利用違法建設的房屋作經營場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 妨礙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執行公務,侮辱、毆打執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河北省廊坊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失職、瀆職或者不作為,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影響案件及時公正查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規劃區內查處城市規劃建設違法案件,參照《廊坊市城市規劃建設違法案件處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廊坊市城市規劃建設違法案件處理暫行辦法》自2007年3月4日起施行。
●廊坊開發區大官地村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出爐,廊坊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廊坊開發區大官地村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出爐,廊坊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廊坊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廊坊市2021年棚戶區改造項目: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河北省《廊坊市城市規劃建設違法案件處理暫行辦法》對影響城市規劃行為進行查處,應當遵循“應拆盡拆、先拆后罰”的原則,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