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與政府簽了拆遷置換協議,說好的拿64 5畝土地換政府的60畝國有工業用地,但政府最終履行不了了。法院最后判決,政府應支付給劉先生
劉先生與政府簽了拆遷置換協議,說好的拿64.5畝土地換政府的60畝國有工業用地,但政府最終履行不了了。法院最后判決,政府應支付給劉先生拆遷補償款1080萬元、違約金320萬元。
下面,聽圣運律師說說這個案件。
劉先生在河北三河市擁有64.5畝土地。后來劉先生與李旗莊鎮政府簽訂拆遷置換協議書,約定劉先生將這些土地以置換的方式給李旗莊鎮政府,鎮政府為劉先生提供60畝的國有工業用地,使用期50年。
簽完協議后,劉先生在清理土地上的機械設備和原材料、拆除車間的過程中,發現鎮政府并未按照約定將準備給劉先生的60畝土地圈占起來,故停止了拆除工作。
經查明,這60畝土地不屬于鎮政府管轄,政府沒法給土地,也沒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劉先生于是起訴了。
一審法院認為,鎮政府沒有辦法履行補償協議,應當對劉先生的拆遷地上物予以經濟補償。按照當時的地價18萬元/畝計算,判決鎮政府應當給劉先生1080萬元的拆遷補償,并支付違約金320萬元,劉先生將涉案土地退還。
鎮政府不服上訴。二審法院查明,劉先生、李旗莊鎮政府均認可該60畝工業用地是拆遷補償款置換而來,現在政府沒有辦法提供土地并辦理使用權證。
并且協議約定,如李旗莊鎮政府在規定時間內未給劉先生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李旗莊鎮政府每逾期一日向劉先生按60畝賠償當時國有土地補償價日3‰的違約金。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針對此案,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認為: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協議的,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
無論是誰,簽訂協議后都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否則就要面臨違約金。
王有銀律師表示:簽訂拆遷協議是土地征收過程中的核心環節,很多拆遷戶法律知識不夠,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因此這時候咨詢專業律師很重要,有利于獲得更好的爭取合法權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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